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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檢驗制度

  船舶檢驗

  驗船機構對船舶進行的技術監督檢驗。其目的是促使船舶具備安全航行的技術條件。船舶檢驗一般分為:船舶製造檢驗、初次檢驗、特別檢驗、定期檢驗、年度檢驗、臨時檢驗、船舶入級檢驗、船用產品檢驗以及其他公證檢驗等。各種檢驗的範圍和內容在驗船機構的有關規定、規則和規程中均有具體規定。

  製造檢驗

  為使船舶在各方面滿足船舶規範及有關規定的要求,驗船機構對新建船舶,從審查設計圖紙和技術檔開始,以及在船舶建造過程中進行檢驗、試驗和試航,直至簽發各種船舶證書為止的一系列工作。對入級船舶,製造檢驗又稱建造入級檢驗。

  初次檢驗

  一般指未經我國驗船機構監督下建造的國外船舶,為換發我國船舶證書所進行的檢驗。其目的是檢查船舶技術狀況是否符合安全航行的要求。對船舶入級的檢驗,又稱為初次入級檢驗。申請初次檢驗時,須將該船原有船舶證書、證明檔及有關技術資料提交驗船機構審查。對要求取得船級的船舶,初次檢驗的專案、內容和要求,驗船機構將根據船舶的具體情況,按"海船入級規則"的規定辦理。《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和《1966年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規定,船舶投入營運以前的檢驗,也稱初次檢驗。上述檢驗合格後,應簽發有關的船舶證書。

  定期檢驗

  驗船機構對營運中的船舶按規定的間隔期限對其有關航行安全的專案所進行的檢驗。目的在於檢查船舶的技術狀況及主要部分的損耗程度,以確定是否保持安全航行所必需的技術條件。根據《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和《1966年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的規定,除初次檢驗外,規定相隔-定期限的檢驗,均稱為定期檢驗。目前,在我國國內航行的船舶,機動船每隔四年進行一次的核對總和非機動船每隔六年進行一次的檢驗,也稱為定期檢驗。上述檢驗合格後,應簽發相應的船舶證書。

  船舶入級檢驗

  對需要取得船級的船舶,驗船機構按照《海船入級規則》的規定所進行的檢驗。其目的是檢查船舶是否符合入級條件。船舶入級檢驗分為建造入級核對總和初次入級檢驗。檢驗的內容在《海船入級規則》有詳細規定。

  保持船級檢驗

  對已取得船級的船舶,為繼續保持其船級,驗船機構按照《海船入級規則》的規定所進行的各種檢驗。包括年度檢驗、塢內檢驗、鍋爐檢驗、螺旋槳軸和尾軸檢驗、特別檢驗、迴圈檢驗。各種檢驗的詳細要求在《海船入級規則》中均有詳細規定。

  年度檢驗

  驗船機構對營運中的船舶,在入級核對總和特別檢驗之間或兩次特別檢驗之間,每年所進行一次的檢驗。其目的在於查明船舶技術狀況是否符合繼續安全航行的條件。入級船舶的年度檢驗,自入級檢驗或特別檢驗完成之日起每週年的前、後三個月內進行一次,年度檢驗的專案、內容和要求,在《海船入級規則》中均有具體規定。國內航行船舶年度檢驗的期限、專案、內容和要求,在《營運船舶檢驗規程》中均有具體規定。在《船舶起貨設備規範》中,對吊貨杆及連接於吊貨杆、桅和甲板的固定零部件,起重機,絞車及其附屬設備,起貨設備活動零部件每年進行一次的檢驗,也稱年度檢驗。上述各種年度檢驗合格後,驗船機構在相應的證書上簽證或換發新證書。

  迴圈檢驗

  驗船機構對入級船舶的特別檢驗所採取的另一種形式。即把特別檢驗的項目由集中一次進行,改為按一定比例分配在兩次特別檢驗之間有計劃地進行的檢驗。迴圈檢驗週期不能延期,但每一週期內的個別檢驗項目允許適當延長。實施迴圈檢驗的好處在於減少或避免集中進行特別檢驗所造成的非生產性停泊,提高船舶周轉率。世界各主要驗船機構均開展迴圈檢驗。

  特別檢驗

  驗船機構對具有船級的船舶,在船級證書期滿後,對其技術狀況進行全面檢查的一種檢驗。目的是確定船舶技術狀況是否能繼續保持船級的要求。特別檢驗的間隔期一般為四年,特殊情況下可延長一年;對技術狀況基本符合船級要求,但有某些可允許的不足處的船舶,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縮短。特別檢驗的專案、內容和要求,在各國驗船機構頒佈的船舶入級規則中均有具體規定。特別檢驗可用迴圈檢驗來代替。特別檢驗合格後,換發新的船級證書。

  臨時檢驗

  驗船機構對技術狀況或用途等發生變化的船舶所進行的檢驗。當船舶發生海損、機損,改變航區,改變用途,更改船名、船籍港或船舶所有人,要求證書展期,以及其他原因影響船舶航行安全時,應申請臨時檢驗。臨時檢驗後,驗船機構應發給相應的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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