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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制度

  船舶登記

  依據有關國際公約和各國法律規定,對船舶所有人、經營人、船名、船舶技術性能資料等內容進行登記。登記機關的所在地稱為船舶登記港。船舶登記港即為船籍港。

  方便旗國

  參見“方便旗船”。

  方便旗船

  在實行開放登記的國家註冊,取得該國國籍,並懸掛該國國旗的船舶。該種國旗稱為方便旗。其主要特點為:(1)提供方便旗的註冊國,允許船舶所有人和(或)其管理人員不是該國公民,也允許不雇用該國船員。(2)船舶更換船東不加限制,過戶比較容易。(3)營運成本低,註冊國一般按船舶噸位徵收註冊費和年度稅,免收船舶所得稅或徵收很低所得稅。(4)容易獲得銀行貸款上的支持,避免向本國銀行貸款的困難。(5)註冊手續簡單。一般可在註冊國的駐外領事館辦理。(6)註冊國對船公司不加控制和監督管理。提供方便旗的國家有:利比理亞、巴拿馬、賽普勒斯、索馬里、馬爾他、新加坡、摩洛哥、塞拉里昂、聖馬力諾、哥斯大黎加、洪都拉斯和黎巴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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