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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出口貨物可免稅但不予退稅
根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簡稱《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有些貨物在國內是免稅的,因而此類貨物出口後也是以不含稅成本進入國際市場進行競爭的。根據“未征不退”的原則,對國家統一規定的免稅貨物出口後不再予以退稅。
(1)來料加工複出口的貨物。對來料加工複出口的貨物,其外商來料部分,進口時是免稅的,生產企業加工複出口的貨物的加工費收入也是免征增值稅、消費稅的,所以,出口後也不退稅。
(2)出口企業直接收購的農業生產者銷售的國產農產品。對各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和水產品的農業生產單位和個人自產的各種初級農產品,《增值稅暫行條例》中明確規定免征增值稅,因而對此類產品出口不予退稅。
(3)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為了有利於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有利於保護文化遺產,這部分貨物在《增值稅暫行條例》中明確規定免征增值稅,所以出口後不再辦理退稅。
(4)捲煙。對有捲煙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出口國家捲煙出口計畫內的捲煙,按照規定由出口企業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開具的《准予免稅購進出口捲煙證明》,向捲煙廠購進捲煙。捲煙廠所在地的主管徵稅的稅務機關憑《准予免稅購進出口捲煙證明》所列品種、規格、數量,核准免征生產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出口企業在捲煙出口後,憑出口貨物的有關單證,以及捲煙廠所在地主管徵稅的稅務機關開具的《出口捲煙已免稅證明》,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核銷手續,不再辦理退稅。
對非計畫內出口的捲煙要照常徵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後也一律不得退稅。
(5)軍品以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這部分貨物在生產環節和流通環節均免征增值稅,因而出口也不退稅。
(6)國家規定暫時免稅的其他貨物也不辦理退稅,如飼料、農藥等貨物。國家規定暫時性免征增值稅的貨物,在免稅期內出口的,也不予退稅。
(7)1993年底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出口的貨物。1993年底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由於實行新的流轉稅,可以享受超過原來工商統一稅徵收的稅款部分實行返還的政策。因此,國家規定,該類企業出口的貨物免征本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得退稅。此項政策執行到1998年底,從
1999年1月1日起,可以與其他生產企業一樣執行退(免)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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