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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稅計算公式
一、出口貨物退增值稅的計算
外貿企業出口貨物退增值稅的計算應依據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所注明的計稅金額和出口貨物退稅率計算。
基本計算公式:
應退稅額=外貿收購不含增值稅購進金額×退稅率
或 =出口貨物數量×加權平均單價×退稅率
(1)對於一票出口對應一票進貨和多票出口對應一票進貨方式,退稅計算公式為:
應退稅額=出口貨物數量×進貨單價×退稅率
(2)對於一票出口對應多票進貨方式,同一關聯號下一票出口對應多票進貨的計算公式為(按相同商品碼計算):
應退稅額=出口數量×加權平均單價×按進貨計算的平均退稅率
加權平均單價=∑每筆進貨計稅金額/∑每筆進貨數量
按進貨計算的平均退稅率=∑每筆應退稅額/∑每筆進貨計稅金額
(3)對於多票出口對應多票進貨方式,同一關聯號下多票出口對應多票進貨的計算公式為(按相同商品碼計算):
應退稅額=出口有效數量合計數×加權平均單價×按進貨計算的平均退稅率
出口有效數量合計數=∑關聯號內各筆有效出口數量(≤∑關聯號內進貨數量)
加權平均單價=∑關聯號內各筆進貨計稅金額/∑各筆進貨數量
按進貨計算的平均退稅率=∑每筆應退稅額/∑每筆進貨計稅金額
(4)在關聯號內進行加權平均計算每筆出口的實際退數額,出口及進貨均不結餘。
二、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出口貨物退增值稅的計算
(1)凡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持普通發票特准退稅的抽紗、工藝品等12類出口貨物,同樣實行銷售出口貨物的收入免稅並退還出口貨物進項稅額的辦法,由於小規模納稅人使用的是普通發票,其銷售額和應納稅額沒有單獨計價,但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的增值稅也是價外計征的,這樣,必須將合併定價的銷售額先換算成不含稅價格,然後據以計算出口貨物退稅,其計算公式為:
應退稅額={[普通發票所列(含增值稅)銷售金額]/(1+徵收率)}×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出口貨物退稅率
(2)凡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由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出口貨物,按以下公式計算退稅:
應退稅額=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出口貨物退稅率
三、委託加工出口貨物退增值稅的計算
外貿企業委託生產企業加工收回後報關出口的貨物,按購進國內原輔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進項金額,依原輔材料的退稅率計算原輔材料應退稅額。支付的加工費,憑受託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稅票注明的金額,依出口貨物退稅率,計算加工費的應退稅額。
(1)外貿企業收購應稅消費品出口,除退還其已納的增值稅外,還應退還其已納的消費稅。消費稅的退稅辦法分別依據該消費稅的徵稅辦法確定,即退還該消費品在生產環節實際繳納的消費稅。計算公式分別為:
實行從價定率徵收辦法:
應退稅款=購進出口貨物的進貨金額×消費稅稅率
實行從量定額徵收辦法:
應退稅款=出口數量×單位稅額
實行複合計稅方法:
應退稅額=出口數量×定額稅率+出口銷售額×比例稅率
注:消費稅雙重徵稅是稅收政策新變化。以往的消費稅徵稅是按照從價定率或從量定額的方法計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財稅[2001]84號文對於酒類產品消費稅規定採用複合計稅方法。外貿企業在申報退稅資料時,須提供定額和定率消費稅稅收專用繳款書。
(2)外貿企業採用委託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出口,其應退消費稅按上述公式計算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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