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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裝配合同的主要內容

對外加工裝配業務是一種勞務貿易,有關合同的當事人是委託方和承接方。與一般貨物買賣合同有許多不同之處,其主要內容如下。

  A. 合同標的

  買賣合同的標的是商品,而加工裝配合同的標的是勞務,即為 將原材料和元器件加工裝配成指定的產品而付出的勞動以及一定的技術或工藝。
為了說明標的--所提供的勞務的性質,應具體規定加工裝配業務的內容和要求。

  B. 對來料來件的規定貿易

  料件是實現提供勞務的物質基礎,合同中應規定料件的品質、數量,還必須規定委託方送交製件的時間、地點。為了明確責任,對委託方不能按質、按量、按時提供料件的情況,應在合同中規定處理方法。

  C. 已對交付成品的規定
 
  委託方對成品的品質規格均作嚴格規定,對交貨數量和交貨期限合同中也有明確規定、如承接方不能按合同規定交付成品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D. 關於耗料車和殘次品率的規定

  耗料率指單位產品消耗原材料或元器件的數額。殘次品率指不合格產品在全部產品中所占比率。這兩項指標,與產品成本直接相關,又受到加工方的技術水準和生產條件的限制,所以雙方應協商規定一個合理的標準,超過規定的比率,應由加工方承擔責任。

  E. 關於工繳費的規定

  加工裝配業務本質上是一種勞務貿易,工繳費即體現了勞務的價值。工繳費的規定,應以國際勞務價格作為參照標準、對我國 來說,則以東南亞地區的工資水準作為計算標準,參照加工企業所提供的勞務品質和生產效率,計收的工繳費應既有利可圖。又有競爭力。

  F. 運輸和保險

  在加工裝配貿易過程中,料件和成品的所有權不轉移,始終為委託方所有。因而,原則上運輸和保險的責任由委託方承擔。在具體業務中,對出口成品的運輸和保險,以及料件進口和存倉的保險,均可由承接方代辦,費用由委託方另行支付或者計入工繳費內。

  G. 付款方式

  委託方向承接方支付工繳費的方式有兩種:
  料件和成品均不計價,由委託方通過信用證或匯付方式,向承接方支付工繳費。
  料件和成品分別計價,其差額即為工繳費,對此承接方應掌握"先收後付"的原則。
  具體的做法可以採用
  (l)料件用D/A ,成品用期;
  (2)料件用 D/A,成品用即期信用證;
  (3)對開信用證方式,料件用遠期信用證,成品用即期信用證。
  必須注意遠期和即期的時間間隔應考慮加工全過程所需時間以保證先收妥 成品貨款,再支付料件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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