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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出口押匯(議付)
出口信用證押匯是指根據信用證受益人(即押匯申請人)的要求,以其提交的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全套單據為質押,將票款扣除利息及銀行費用後,按外匯管理規定及申請人要求,原幣付給申請人或按押匯日的外匯牌價折成人民幣付給申請人,銀行保留追索權,然後憑單向開證行或保兌行或承兌行收款,以歸還出口信用證押匯的一種融資業務。
申請人資格
1、持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公司法人營業執照並經工商行政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2、必須是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或其授權單位批准的經營出口業務的各類公司和外商投資公司。
3、資信狀況和經營效益良好,無不良記錄的公司。
4、原則上要求申請人在押匯行開有基本存款帳戶或一般帳戶,具有一定規模的結算量。
5、原則上要求申請人經常在押匯行辦理出口單證業務。有出口押匯授信額度者可不受此款限制。
出口押匯條件
1、出口押匯的單據必須與信用證完全一致,即要求:信用證為可接受的正本信用證及修改正本,單據做到單單、單證一致。
2、信用證沒有限制其他行議付的條款。
3、提交的單據中應包括代表物權的全套運輸單據。
4、押匯的期限原則上為即期,如經相應授權和授信程式的,期限不能超過180天(含),但由國家政策性銀行或銀行認可並與之簽定過相關協議的保險公司承保出口信用險的可適當放寬,但一般不得超過360天(含)。超過360天的出口押匯須報總行國際業務管理部審批。
5、申請押匯的信用證開證行或保兌行所在國政局穩定,沒有外匯短缺或可能發生金融危機,按照穆迪(或標準普爾)評級標準,其國家主權評級標準一般不得低於Baa2(或標準普爾BBB+)。開證行或保兌行信譽良好,與我行未有過糾紛記錄、過去交往中資信一直良好、正常,按照穆迪(或標準普爾)評級標準,其長期債務評級標準一般不得低於Baa3(或標準普爾BBB-),短期債務評級一般不得低於P3(或標準普爾A-3)。
6、無獨立付款責任的轉讓信用證項下單據不得申請出口押匯。有獨立付款責任的轉讓信用證項下單據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申請出口押匯。我行不接受的信用證不得辦理出口押匯。
7、原則上押匯申請人與我行處於同一轄區。
8、已辦理打包貸款的信用證項下單據不得再申請出口押匯,但辦理出口押匯用以歸還相應的打包貸款者除外。
9、信用證項下不符點單據,在有完全貨權及提供擔保的前提下,經信審批准後可辦理。
出口押匯申請
1、企業應填制《出口押匯申請書》及《出口押匯總質押書》各一式二份,加具公司公章及有權簽字人簽字,連同出口單據和正本信用證一併交銀行辦理進行審核;
2、銀行在收到提交的《出口押匯申請書》和出口單據後,如符合條件,經審核無誤後敘做出口押匯。
出口押匯金額
出口押匯金額原則上為所提交單據金額的90%。如根據以往收匯記錄、能準時收匯且出口商在銀行有往來帳戶的,可按單據金額的100%提供押匯。經開證行或保兌行承兌的遠期出口信用證押匯,可按單據金額的100%辦理。
出口押匯利率
押匯利率以押匯當日同期倫敦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LIBOR)為基礎加一定幅度。
出口押匯期限
出口押匯是短期融資業務,押匯天數以押匯日到收款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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