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主頁 > 外貿指南 > 外貿流程 >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外貿指南

 

外貿流程

 

出口退稅

 

貨運物流

 

商務習俗

 

國際認證

 

外貿保險

 

政策法規

>>更多

 
商務外語

 

外貿信函

 

英語口語

 

專業術語

 

外貿日語

 

單證員考試

>>更多

 
網站建設

 

網頁製作

 

功能變數名稱註冊

 

虛擬主機

>>更多

 
網站推廣

 

搜索引擎行銷

 

關鍵字廣告

 

電子郵件行銷

 

國際推廣

 

商業目錄

>>更多

 

外貿指南

簡體版
外貿字典
B2B Forum
世界各國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

  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八十三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第八十四條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第八十五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第八十六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人。

  第八十九條 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的,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的規定。

  第九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最新動態

 

國內新聞

 

國際新聞

 

外貿動態

 

外匯走勢

>>更多

 
展會信息

 

五金及工具產品

 

衛浴設備及建材

 

園林及花園用品

 

運動及旅行用品

 

傢俱及傢俱輔料

 

文具及辦公用品

 

汽車及汽車配件

>>更多行業

 
世界之窗

 

韓國

 

日本

 

德國

 

尼日利亞

 

美國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