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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判協定的擔保

協定的擔保是保證協定的切實履行的一種法律關係。擔保是指在談判時,一方或雙方課保證人或以其他的方式來保護其切實履行協議的一種形式。擔保是由國家法律規定的或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的。

貿易談判協定的擔保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 保證。是保證人以自己的名義擔保被保證人履行合同,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全履行合同時,由保證人連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保證的作用,一是監督被保證人連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保證人連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同時,有權請求被保證人繼續按約履行合同。所謂連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即保證人和被保證人都負有承擔賠償另一方當事人經濟損失的義務。保證人賠償被保證人違約造成另一方當事人的經濟損失後,有權向被保證人請求償還所賠償的損失。

2. 定金。定金是簽定經濟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為證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證合同的完全履行,在標的物價款或酬金的數額內,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貨幣。定金的作用:一是證明合同的成立。一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擔心對方當事人悔約,而給付定金,只要對方當事人接受定金,這就是經濟合同成立的法律依據;二是一種擔保形式。它是在沒有第三人參加的情況,雙方當事人為了保證合同的切實履行而協約定的法律關係因此,如果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時,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如果給付定金的一方履行合同,則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所以,定金既有擔保作用,又可以補償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定金與預付款不同。定金原主要作用:一是證明合同的成立;二是保證合同的履行。而預付款卻沒有這樣的作用,給付預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時,在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責任後,有權請求返還預付款或抵作賠償金、違約金;接受預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時,在承擔經濟責任後,應如數返還預付款,但無須雙倍返還。

3. 留置。留置是協議擔保的一種法律手段。是指由於雙方不履行合同。當事人一方對於對方的財產採取的一種扣留措施。這種擔保形式常常用於來料加工、保管和工程項目的合同關係。如加工承攬合同中,定作方把一定的原料交給承攬方加工,如果超領取的期限仍不領取,承攬方有權將定作物變賣,所得價款在扣除報酬、保管費用之後,用定作方的名義存入銀行,承攬方的這種權利,叫做留置權。

4. 違約金。違約金也是保證協議履行的一種形式。是指一方當事人不按標的履行或者不適當地履行協議時,按法律或雙方約定向對方支付的金額。這是經濟合同的主要擔保形式。它是作用有兩個方面,一是帶有懲罰性質,起經濟制裁作用;二是帶有補償性質,起補償損失的作用。這裏,違約一方不履行協議時,不論是否給對方造成損失,都應付給違約金。這與賠償金有所區別,賠償金是指給對方造成損失後支付的補償金。

5. 抵押。抵押也屬於一種擔保形式。是指協定當事人一方或第三人為履行協議向對方提供的財產保證。提供抵押的一方當事人或第三人稱低押人,接受抵押財產的當事人稱抵押權人。抵押人不履行協議,接受抵押人有權依法變賣抵押物,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得到清償。但是,不能把國家法律、法令禁止流通和禁止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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