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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社會網路理論研究綜述
國際貿易社會網路理論研究綜述
近年來國際貿易社會網路(Social
Network)理論成為國際貿易學領域研究的一個新的熱點。該理論產生的背景在於,儘管國際貿易在近年來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但是依然沒有達到經濟學家所預期的理想水準。為了解釋“貿易流失的神話”,越來越多的經濟學家開始強調貿易合同執行不力、貿易機會資訊不充分等非正式貿易壁壘的存在,例如,J.Eaton和S.Kortum(2000)曾經判斷,如果國際間沒有地理方面的貿易壁壘,即所謂的“零引力”(Zero
Gravity),那麼世界貿易將增長5倍之多。所以,20世紀90年代以來,許多經濟學家和社會學家開始關注國際貿易中的社會網路,尋求社會網路是否能夠有效克服這些非正式貿易壁壘,從而促進國際貿易增長的問題答案。其中,美國加州聖地牙哥分校的Rauch教授是該理論的重要推動者,其中心觀點是,國際市場上的交易需要賣者和買者相遇(match),必然面臨資訊成本問題,而國際貿易的社會網路則可以極大地減少國際貿易的資訊成本。由於不同商品資訊成本不同,社會網路因此成為決定貿易類型的又一重要因素。
一、國際貿易社會網路的內涵和特徵
有關社會網路的最初概念始於20世紀60年代,是指“人與人之間、組織與組織之間由於交流和接觸而發生、存在的一種紐帶”(Grabher,1993)。一般來說,社會網路具備以下幾個主要特徵:第一,社會網路由具有一定特徵的社會關係聯結而成,既可以看做是一套關係聯結在其中,也可以看做是一套以一定模式運行的個體、團體和組織之間的關係。第二,聯結網路的社會關係包含著重要的資源與資訊,可以創造價值,並通過某種形式的關係以及網路模式幫助企業獲取資源,如技術流動、人員吸引、資訊獲取、資金籌措、企業合作、業務推廣等。第三,社會網路不是靜止不變的,而是在互動中不斷演進、擴展以及重新構建。從研究現狀來看,目前關於社會網路的形成主要有兩種不同的理論觀點,分別是以Bourdieu為代表的社會資本觀點和以Burt為代表的結構空洞觀點。社會資本論(Bourdieu,1984)認為,社會資本是一個用來強化個體或企業之間行為規範的手段,可以產生兩方面的作用:一方面,社會資本可以充當一種資源,以網路的方式促進組織之間的合作,幫助企業獲取資源。另一方面,社會資本代表對各方合作的一種規制要求,強化各方對這種網路的依賴,並按照已有網路的特徵與規範,去繼續搜尋符合這種特徵與規範的新的合作者,以增加組織的社會資本。結構空洞論(Bult,1992)則認為,一個網路中最有可能給組織帶來競爭優勢的位置處於關係稠密地帶之間的稀疏地帶,並將之稱為結構空洞。由於存在結構空洞,就為活動於結構空洞中的個體或組織提供了機會,帶來了資訊,並使資源通過這種新聯結而流動,從而增加了社會網路的價值。
長期以來,社會網路理論主要運用於社會學問題的研究,並基本上停留在純社會學研究範疇之內,極大地限制了社會網路理論的進一步拓展。但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社會網路理論成為國際貿易領域研究的熱點之一。在國際貿易範疇中,社會網路指國際間涵蓋各種社會關係的民族合作網路(coethnic
network)和商業集團(business
group)。其中,民族合作網路是指在民族、地區方面具有人口統計特性的個人或企業團體(Rauch,2001),其典型代表便是舉世聞名的華人網路;商業集團則是“既不完全整合,又非毫無整合的一組廠商”(Granovetter,1995),其成員間的聯繫可以追溯到家族企業,典型代表包括日本的綜合商社(Keiretsu)和韓國的大貿易公司(Chaebol)等。相應地,社會學家對此類經濟意義的社會網路也賦予了兩種定義,其一,此類社會網路是“追求重複的、持續的交換關係的一群代理人”(Podolny
& Page,1998);其二,此類社會網路是“或者彼此熟知特徵,或者可以相互學習的一組行為人” (Granovetter,1995)。
二、國際貿易社會網路的淨貿易創造效應
許多經濟學家和社會學家認為國際貿易社會網路能夠有效克服非正式貿易壁壘,並產生淨貿易創造效應。目前存在著三種較為主流的解釋:
第一種解釋是,在法律效力不強的環境下,社會網路可以通過建立一個“道德團體”(moral communiqr)來創造彼此間的信任,從而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A.Cohen(1969)在《非洲城市的習俗與政治》一書中以西非的豪撒族人為例對此進行了說明。A.Cohen在該書中描述的主要行為人是居住在尼日利亞伊巴丹市(即豪撒族交易的主要場所)的地主經紀人,他們代表定居在海外的交易商,雇用代理人來買賣各種商品。這樣,便有兩種網路關係涵蓋其中:一方面,地主經紀人和海外交易商之間的機會主義行為被限定在一個事實框架之內,即他們都歸屬於伊巴丹市豪撒族頭領的領導之下,並且按照傳統理念似房產的形式積聚財富。因此,正如A.Cohen所述,“一個地主不可能在一夜之間出售房產,帶著從交易商那裏盜用來的錢財離開這個團體。同時,頭領會在必要時對深陷困境的地主施加巨大壓力,要求他們出售自己的房產,以對交易商償付金融債務。”另一方面,地主經紀人和代理人之間的關係並非一種階層關係,而是一種網路關係,二者之間既沒有爭端解決的約束手段,也沒有嚴格的階層劃分標準。“在地主與代理人之間的家族網路中,地主被視為中心。”因而,也有一種不可逃脫的道德約束在裏面。顯然,以“道德團體”形式表現出來的、人與人之間充滿信任的社會網路,在促進豪撒族同海外交易商的貿易方面發揮了關鍵作用。
第二種解釋是,所有商人(參與者)對離經叛道代理人的合作懲罰機制可以替代信任。從規範意義上講,在重複博弈均衡中,參與合作的每一個人的策略就是永遠拒絕與曾經欺騙任一成員的代理人打交道。正如M.Weidenbaum和S.Hughes(1996)對海外華人網路所描述的那樣,“如果一個企業的所有者違反協議,那麼他就會被列入黑名單。這要比起訴糟糕得多,因為整個華人網路都會避免與該違約方做生意。”無獨有偶,A.Greif(1989)研究了18世紀地中海一帶、位於北非地區的馬格裏布交易商,發現這些交易商是由中產階級組成的群體,與上述A.Cohen的闡釋不同,他們同時扮演交易商和代理商雙重角色。大量證據表明,這一群體既存在通過合作網路對有關代理人以往行為的資訊傳播,也存在對於欺騙者的合作懲罰行為。值得一提的是,無論是第一種解釋的道德團體,還是第二種解釋的合作懲罰機制,二者之間對於消除欺騙者的機會主義行為並不相悖,因而可以共生共存,這已被A.Cohen(1969)所述的融二者於一身的“公開曝光”(public
scandalizing)機制所證明。
第三種解釋是,在壟斷競爭市場中,對於差別產品(較之同質產品)來說,以產品相似、共同語言和殖民關係為表現形式的社會網路在提供價格資訊、匹配國際間的賣方和買方方面顯得更為重要(Rauch,1996)。從微觀角度看,大多數製造業產品作為差別產品,在特性和品質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別,這就使得價格資訊相對缺乏,形成了不完全資訊結構,從而阻礙國際間的買方與賣方順利完成匹配。為了克服這一複雜化難題,製造業廠商必須投入大量資金,尋找國外合適的買方,而因為投入資金所導致的成本劣勢只能通過擁有大批客戶、產生規模經濟來抵消。J.E,Rauch(1996)相信,這種規模經濟效益就是理解日本綜合商社成功之道、理解社會網路有效性的第一步。這是因為,日本綜合商社可以為眾多中小企業提供市場訊息,幫助其設計產品,尋找產品出口管道,是一個名副其實的資訊結合點。從宏觀角度看,J.E.Rauch(1996)通過借助引力模型(gravity
model),選取13個國家的相關資料進行推斷,結果之一便是發現移民對於國際貿易最重要的影響便是建立了商業中的社會關係網路,說明了“社會資本”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J.E.Rauch和V.Trindade(2002)還運用雙邊貿易的引力模型來專門檢驗華人網路的效果,結果發現,一方面,非正式貿易壁壘對貿易的影響相當巨大;另一方面,與同質產品相比,華人網路對於差別產品的雙邊貿易更能起到積極的作用。據他們估計,在東南亞華人佔有較大比例的國家之間進行的差別產品雙邊貿易中,華人網路幾乎增加了雙邊貿易的60%,其網路有效性可見一斑。
顯然,如果第一、二種解釋旨在說明社會網路在克服國際貿易合同執行不力這一非正式壁壘方面作用的話,那麼第三種解釋則有效地說明了社會網路有助於克服貿易機會資訊不充分的壁壘。
儘管如此,對以上觀點亦有持反對意見者,其主要依據是:其一,社會網路本身就構成了非正式貿易壁壘,即網路成員通過進行串謀,通過限制外國競爭,增加了其壟斷性的市場勢力。其二,M.Endoh(2002)對J.E.Rauch的解釋提出了異議,他認為,買方與賣方之間的社會網路確實會對國際貿易產生價格資訊效應和替代效應,但是相關行業的資料回歸結果表明,國際貿易社會網路的有效性並非取決於產品的差別,而是在於產業或行業本身。
三、國際貿易社會網路的動態效應
通過對第一個問題,即社會網路是否是克服非正式貿易壁壘有效手段的觀點總結,我們會發現其結論是較為直接的,即社會網路通過有效克服貿易合同執行不力、貿易機會資訊不完全等非正式貿易壁壘,能夠產生淨貿易創造(tradecreation)效應,能夠產生來自資源配置優化的常規收益和來自社會網路成員自身的合作收益。無論是理論分析還是經驗總結,無論是規範分析還是實踐檢驗,支持該觀點的論據均佔據了上風。正如J.E.Rauch和V.Tfindade(2002)所說,“國際間一系列相互聯繫的社會網路至少為非正式貿易壁壘的減少提供了一個更低的底線”。
但是,A.Greif(1994)在此基礎上提出了這樣一種可能性,即社會網路在對國際貿易產生上述靜態有效性的同時,也帶來了動態無效性。這是因為,一方面,由於交易商必須向代理人支付高額工資(即傭金),所以長此以往,交易商不願再維持或遵循“集體主義策略”(collectivi
ststrategy),從而就會阻礙社會網路所帶來的靜態貿易增長;與之形成對比的是,遵循“個人主義策略”(individualist
strategy)、堅持雙邊懲罰機制的交易商,則不需要去直面動態無效性的問題。另一方面,現有的社會網路阻礙了相應的制度創新。A.Greif(1994)發現,早在12世紀,當時奉行“個人主義策略”的熱那亞人既創立起廣泛的法律制度以確保合同的註冊和執行,又創新會計記賬制度以易於監視貨物被盜竊;相反,對社會網路的利用卻替代了這些相關的法律制度創新,阻礙了確保合同執行的方式改進。
對社會網路高度關注,並對其進行持續深入研究的學者J.E.Rauch對此可能性的判斷卻一直舉棋不定,原因有二:其一,對於遵循“集體主義策略”的交易商來說,如果厲行節約,減少對代理人的工資支付,那麼將在不完全的金融市場上獲得更多的融資,進而促進貿易的發展;其二,社會網路本身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可以吸納更多的外部交易商。儘管吸納新成員本身需要時間和資源,但是現值貼現也比支付高額工資成本要低(Rauch,2001)。據J.E.Raueh判斷,實際情況很可能就是交易商依然遵循“集體主義策略”,一方面節約工資,而另一方面又培育新的網路成員。
由此可見,社會網路對於國際貿易的經濟有效性,特別是動態經濟有效性,在某種程度上要取決於社會網路對於新成員的開放程度。在當今世界,有許多實踐案例說明了社會網路的這種開放性。A.Cohen(1969)便注意到,即使是民族合作網路這類較為特殊的社會網路,其成員也在不斷擴張,如一些非豪撒族人也可能成為豪撒網路中的一員。C.
Lever Tracv等(1991)也提供了類似的發現結果,即澳大利亞的很多華人為與以英語為母語的澳大利亞人建立起信任關係而感到驕傲和自豪。儘管如此,J.E.Rauch(2001)對此仍然心存疑慮。在闡釋社會網路對於國際貿易的經濟有效性同時,他提出了三種憂慮,即網路成員對非網路成員的利益損害、有害的“貿易轉向”(trade
diversion)效應和社會網路對新成員的封閉性。其中,他認為對社會網路封閉性的實證分析最為重要,直接事關社會網路的動態有效性。這也正是J.E.Rauch對A.Greif所提出的可能性遲遲不能給出最終判斷結果的最重要原因。
四、國際貿易社會網路的未來有效性
有關社會網路動態有效性的爭論,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社會網路在國際貿易中的未來有效性問題。對此,大多數經濟學家從需求角度做出的第一反應是社會網路在國際貿易中的有效性將不斷遞減。其理由是:(1)相關制度不斷得到創新與發展,減少了國際貿易對社會網路的未來需求。例如,國際商業仲裁機構的出現,提供了爭端解決的私人方式;而信用證交易方式的普遍運用,既能將部分商業信貸風險轉嫁給銀行,減少了買方違約的風險;又允許買方在貨物品質檢驗之前延遲支付,減少了賣了違約的風險。可以說,基於社會網路的信任被法律和其他制度取而代之,對社會網路自身的需求眥而降低。(2)資訊分類技術的提高和交通通訊技術的創新也使得社會網路“日薄西山”(Curtin,1984)。Frankel等人關於商業集團的系列文章更是發現,對於大多數商品來說,作為價值組成部分的運輸成本不再對貿易雙方的地理距離和貿易份額產生負面影響(Rauch,1996)。
但是,J.E.Rauch(2001)對此持保留態度,他認為這種觀點僅僅強調了需求,而忽略了供給。從供給角度來看,移民人數的增長和對外直接投資的發展將越來越多地從國內網路拓展到國外,不僅發展成為新的社會網路,而且進一步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以移民增長為例,移民瞭解國內買方和賣方的特性和偏好,可以將這些資訊傳輸到國外,就像M.Weidenbaum和S.Hughes(1996)對海外華人網路的描述那樣,“資訊的傳播是通過非正式的社會網路,而不是常規管道”。由此,移民國家的貿易量將會得到促進和增長。Gould(1994)研究了移民對美國與47個貿易夥伴1970—1986年間雙邊貿易的影響,結果發現,美國移民人數10%的增長,既可使美國對移民來源國的出口增長4.7%,又可使美國來自這些移民來源國的進口增長8.3%。其中,進口彈性是偏好效應和網路效應共同所致,而出口彈性則僅僅反映了網路效應。無獨有偶,K.Head和J.Ries(1998)用類似的模型研究了移民對加拿大與136個貿易夥伴1980—1992年間雙邊貿易的影響,結果十分接近,即加拿大移民人數10%的增長,既可使加拿大對移民來源國的出口增長1.3%,又司使加拿大來自這些移民來源國的進口增長3.3%。可以說,移民人數的增長,以及接踵而來的社會網路擴大化,不僅可以促進移民國家與移民來源國之間雙邊貿易的發展,而且此類供給可以拉動需求,由此增加對社會網路的需求。
五、小結
綜上所述,非正式貿易壁壘的廣泛存在,引發了經濟學家和社會學家對社會網路是否可以有效克服非正式貿易壁壘的諸多爭論。儘管來自西方主流觀點的三種解釋承認了這種靜態有效性,但是依然有許多問題懸而未決。從動態角度看,經濟學家開始更多地從“集體主義策略”的成本、相關制度創新的收益和社會網路對成員的開放度來考慮社會網路的動態有效性;從供求角度看,一方面,對社會網路的未來需求將趨於減少,有可能導致社會網路在國際貿易中的有效性萎縮,但另一方面,對社會網路供給的增加卻將持續下去,並有可能提升社會網路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可以說,只要國際貿易的發展使理論與現實之間產生差距,只要非正式貿易壁壘廣泛存在,只要社會網路的供求處於不斷變化之中,那麼,社會網路的有效性問題就將一直成為國際貿易未來研究的一個重要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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