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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條款的規定

進出口合同中的價格條款,一般包括商品的單價和總值兩項基本內容,單價通常由四個部分組成,即包括計量單位、單位價格金額、計價貨幣和貿易術語。例如,每公噸CIF倫敦350英鎊。總(或稱總價)是單位同數量的乘積,也就是一筆交易的貨款總金額。

規定價格條款時,應注意下列問題:

1.合理地確定商品的單價,防止偏高或偏低。

2.

3.爭取選擇有利的計價貨幣,必要時可加訂保值條款。

4.靈活運用各種不同的作價辦法,盡可能避免承擔價格變動的風險。

5.參照國際貿易的習慣做法,注意傭金和折扣的合理運用。

6.如交貨品質、交貨數量有機動幅度或包裝費另行計價時,應一併訂明機動部分作價和包裝費計價的具體辦法。

7.單價中的計量單位、計價貨幣和裝運地或卸貨地名稱,必須書寫清楚,以利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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