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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險的申請

我國目前經辦出口信用保險的機構是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和中國進出口銀行。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由這兩家經辦機構辦理。

  出口信用保險分為以下三種:

  (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簡稱短期險)。短期險承保放帳期在180天以內的收匯風險,主要用於以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賒帳(O/A)等商業信用為付款條件的出口。根據實際情況,短期險還可擴展承保放帳期在180天以上、360天以內的出口,以及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具的信用證項下的出口。

  (二)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簡稱中長期險),可分為買方信貸保險、賣方信用保險和海外投資保險三大類。中長期險承保放帳期在一年以上、一般不超過10年的收匯風險,主要用於大型機電產品和成套設備的出口,以及海外投資,如以BOT、BOO或合資等形式在境外興辦企業等。

  (三)與出口相關的履約保證保險(簡稱保證保險)。保證保險分為直接保證保險和間接保證保險。直接保證保險包括開立預付款保函、出具履約保證保險等;間接保證保險包括承保進口方不合理沒收出口方銀行保函。

  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的申辦要求。短期險是以買方信用限額為責任上限,由經辦機構承擔企業收匯風險責任。買方信用限額是經辦機構根據付款方式對進口方資信調查,對出口企業向某一進口方就某一付款方式將承擔的最高保險責任餘額。經批准後的買方信用限額可迴圈使用,即:如不發生保險賠償責任,出口企業可以在收到買方付款後,繼續按原定付款方式和約定限額向該進口方出口發貨。為此,企業如需辦理短期信用保險,應在對外簽訂出口合同前,向經辦機構投保短期險,並將進口方和開證行的英文名稱、位址、負責人、聯繫電話及傳真,以及已獲知的進口方資信情況提供給經辦機構,並辦理買方信用限額申請手續。待買方信用限額批准後,企業可在該限額內組織發貨。

  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的申辦要求。由於中長期險的保險金額較大,還款期限較長,風險程度相對短期險要大得多。因此,企業在安排中長期出口項目時,要特別注意按規定預先落實保險事宜。出口企業投保中長期險需按下列程式逐一落實:

  (一)企業在對外投標或草簽中長期出口合同前,至少提前一個月,向經辦機構遞交《投保申請書》,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l.專案名稱、專案規模、合同金額、專案所在地等;

  2.擬定信貸方式、信貸條件等(進口方一般需要支付15%的預付款);

  3.進口方名稱、地址和資信材料;

  4.借款人或轉貸行(在我國提供買方信貸時)名稱、位址和資信情況;

  5.還款擔保人的名稱、位址和資信情況;

  6.出口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包括技術、專利、換匯成本預測、經濟效益等);

  7.進出口雙方擬草簽的商務合同,或出口企業擬投標書中商務部分;

  8.出口企業的營業執照及要求的其他檔。

  (二)經辦機構在收到上述《投保申請書》及所附檔後,即對投保專案進行初步審評,如符合國家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支持條件,將在四周內出具《承保意向書》。企業可憑此意向書向銀行申請信貸。

  (三)在進出口雙方就商務合同條件、貸款銀行與借款人就有關出口信貸協議條款達成一致後,經辦機構將對整個專案和全部合同檔進行審定,核定保險費率,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後出具保險單或簽訂保險協議。

  經辦機構按國家政策規定,在授權範圍內,代表政府辦理具體保險業務。為確保國家出口信用保險的正常經營,對出口企業的下列情況,經辦機構不得辦理保險事宜:

  (一)未征得經辦機構同意,擅自對外承諾或簽署合同。

  (二)先出運後投保。

  (三)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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