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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批裝運與分套制單的誤解

案例:

某農產品進出口公司於1997年間與斯特勒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出口一筆苦豆。2月25日接到對方開來信用證,有關部分信用證條款規定:

“1000 M/Tons of Large WhiteKidney Beans… Three sets of Shipping documents to
be re-quired as follows:One Set for 300 M/Tons,one set for 200 M/Tons,one set
for 500 M/Tons. Shipment not later than 31st March,1997.Partial shipments are
not allowed.”( 1,000公噸大白芸豆……裝運單據需分如下三套:300公噸一套;200公噸一套;5O0公噸一套。裝運不得晚於 1997年3月
31日,不許分批裝運。) 農產品進出口公司經與船方代理公司聯繫,根據3月末前艙位情況,1,000公噸無法在一條船上裝完,即向買方斯特勒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提出修改信用證。3月14日即接到信用證修改書改為:“Partial
shipment are permitted.All other credit terms and conditions remain unchanged.(允許分批裝運。信用證的其他一切條款均未改變。)

農產品進出口公司最後經過船方代理公司配船於3月20日起將貨相繼裝出,即於3月21日裝勺AXING”輪300公噸; 3月24日裝“WANGJIANG”輪200公噸;
3 月26日裝“SHUNJIANG”輪200公噸;3月28日裝“WANQUANHE”輪300公噸。並各取得3月21日、3月24日、3月26日和3月 28日簽發的提單。農產品進出口公司於3月31日將備齊的全部單據通過議付行向開證行寄出。但於4月14日開證行提出單證不符:

“第XXXX號信用證項下單據經我行審查發現單證不符:根據你方所提交的單據共四套:即300公噸一套;ZOO公噸一套;200公噸一套和300公噸一套。我信用證規定,裝運單據分三套,所以你方單據與我信用證規定不符,單據暫由我行留存,速告如何處理。

4月14日”

農產品進出口公司即於4月16日作出反駁意見:

“你 14日電悉。對於我第X X X X號單據所謂單證不符事,我們認為:你信用證雖然規定在不分批的條件下分三套單據,但你3月14日已將信用證修改為允許分批裝運。既然又允許分批,所以我按任何分批方法裝運,即分300公噸一批。200公噸一優200公噸一批、300公噸一批,並不違背你信用證要求。因此,你行所謂‘單證不符’不能成立。

4月16日”

但開證行於4月17日複電仍堅持原意見:

“你 16日電悉。關於第XXXX號信用證項下的你方單證不符率經我們研究仍認為你方誤解信用證修改條款的要求。我信用證原條款規定:不許分批裝運,裝運單據需分如下三套:300公噸一套;200公噸~套;500公噸一套。我信用證於3月14日僅修改為‘允許分批裝運’,即裝運單據需分三套的條款要求仍然存在,其三套單據是不可改變的。至於修改可分批裝運,意即三套單據各數量(300公噸、200 公噸、500公噸)可以不必裝一條船,但三套單據仍是存在的。根據你方所提交的單據卻分四套(即300公噸、200公噸、200公噸和300公噸四套),故不符合信用證要求。

4月17日”

農產品進出口公司認為開證行上述電文中的意見與信用證規定的條款有出入。于4月21日又向開證行作出如下反駁意見:

“你 17日電悉。我們認為原信用證條款規定不許分批裝運的情況下又要求裝運單據分三套,其意思應理解為除三套的數量可以分開裝運外,在三套的單據之中每批的數量不能再分批。但信用證以後又修改為允許分批裝運,其意思應理解為在規定的三批裝運中,允許每批中還可以再分批,即分四批、五批…都可以。我裝 ‘JIAXING’輪300公噸、WANGJIANG’輪200公噸、‘
SHUNJIANG’輪200公噸和WANQUANHE’300公噸,所以符合信用證要求。

4月21日”

開證行於4月28日又回電,電文如下:

“你 21日電悉。我4月17日電文中已經闡明了:我原信用證條款規定裝運單據分三套,又規定不許分批裝運,其意思應該理解為1,000公噸只能不分批地裝在一條船上,單據要分三套繕制。以後信用證又修改為允許分批裝運,其意即在保持原規定三套單據的數量不變的條件下,允許在三套單據之間分批裝運。也就是說 300公噸可以裝一條船;200公噸可以再另裝一條船;500公噸也可以再另裝一條船。在每批之中的數量絕不能再分批,因為我信用證只將‘不許分批裝運’ 改為‘允許分批裝運’,其他條款並未改變,請注意我3月14回信用證修改又特別闡明‘…··很用證的其他一切條款均未改變。’也就是說除了分批裝運條款外,分三套單據提供的要求並不改變,它仍然存在。如需分批也只能在三套數量之間分批。每套單據限定數量中再不能分批裝運。所以作方分四套單據是不符合我信用證要求的。
4月28日”

農產品進出口公司經有關人員研究,並將上述開證行所解釋與信用證對照才認為確系我們誤解信用證條款。農產品進出口公司又與斯特勒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商洽,亦無效果,最終以降價20%而結案。

分析:

本案例的農產品進出口公司完全是沒有理解信用證條款的要求。開證行在4月17日電文對農產品進出口公司的誤解信用證條款作了解釋,但農產品進出口公司仍然認為自己的理解是正確的。4月28日開證行再次對信用證的條款進行了詳盡的解釋,農產品進出口公司才有所醒悟。正如開證行所解釋一樣,信用證條款規定不許分批裝運,後改為允許分批裝運,但原規定限制三種數量分三套單據的要求並未改變。該信用證經修改後實質變成這樣條款:“允許分批裝運,但單據必須分為三套,即300公噸為一套;200公噸為一套;500噸為一套。”單據分三套是肯定的。如果1, 000公噸只裝~條船也可以,但單據仍要按上述限定的數量300 公噸、200公噸、500公噸分開三套單繕制。如果將1,000公噸分兩條船裝也可以,例如第一條船裝500公噸,單據則分兩套:3O0公噸一套、200 公噸一套;另一條船裝500公噸為一套單據。如果1,0O0公噸分三條船裝也可以,則按規定數量300公噸、200公噸和500公噸分裝三條船,單據她每條船一套分別繕制。上述幾種分批方法均符合信用證要求。除此之外分四條船、五條船…等都違背信用證要求。

總而言之,不分批也可以,單據仍分三套。如分兩批或三批也可以,單據仍要分三套,分三套單據是不可改變的。而農產品進出口公司恰恰相反,卻分了四條船裝,單據分四套,當然不符合信用證要求了。

“正確”、“及時”是單證工作的原則。農產品進出口公司的第一批貨於3月21日裝了300公噸,第二批於24日又裝了200公噸,既然信用征修改為允許分批裝運,應該將21日所裝的300公噸和24日裝的 200公噸分別及時向銀行交單辦理議付。如果能這樣及時交單,這兩筆共500公噸的貨款即可安全收回。因為第一批貨和第二批貨的裝運數量完全符合信用證條款所規定的分批和分套制單的要求,單證相符,開證行就必須接受第一批交單和第二批交單的單據並按時付款,這樣就能減輕一半的損失。即使不是這樣的情況,~般單證工作也要求在裝運後應該及時向銀行交單辦理議付,爭取早一天收匯就多增加一天外匯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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