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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單上的裝運港是否正確

開欄語:國際商會跟單票據爭議專家解決規則簡稱DOCDEX,是由國際商會的銀行技術與實務委員(ICC Commission on Banking Technique and Practice,簡稱“銀行委員會”)制定並於1997年10月公佈實施的,解決由於適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和“跟單信用證項下銀行間償付統一規則”(URR)而引發的爭議。

  根據此規則,信用證當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與其他當事人就信用證產生爭議時,可以向國際商會設在法國巴黎的國際專業技術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Expertise,簡稱“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由該中心在銀行委員會提名的一份專家名單中指定三名專家,根據當事人陳述的案情和有關書面材料,經與銀行委員會的技術顧問協商後,就如何解決信用證爭議以該中心的名義作出決定,稱為DOCDEX裁定。本報去年刊登了國際商會跟單票據爭議專家解決規則系列報導,在讀者中引起很大反響。本報自今日起將陸續推出一些新的DOCDEX裁定,以期讓讀者更好地瞭解和掌握這種新型的信用證糾紛解決方式。

  關於:UCP500第21、23條

  由他國認證原產地證明;提單上的裝運港沒有顯示“Black Sea”條款;證明中的實際裝運貨物。

  當事人

  申請人:B銀行

  被申請人:S銀行

  爭端

  被申請人是否有權拒付。

  所供文件

  ———B銀行(申請人)2003年8月28日向國際商會國際專業技術中心(巴黎)請求作出DOCDEX裁定的申請,申請書中注明已經向被申請人寄送了全套申請材料的副本;

  ———申請人對案情的概述,並隨附了信用證(No.ABC1234)及其四份修改件的副本、申請人所接受的單據的副本、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就後者的拒付通知所來往的函電副本;

  ———被申請人于2003年9月18日對申請人的申請所作的回復,並隨附了信用證(No.ABC1234)及其四份修改件的副本、被申請人所收到並拒付的單據的副本、拒付通知的副本、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就後者的拒付通知所來往的函電副本。

  爭執

  信用證是由被申請人依據UCP500開立的,申請人作為指定銀行對信用證加具了保兌,並接受了受益人所提交的相符單據。

  被申請人收到單據後於2003年5月4日向申請人發出了拒付通知,提出了3個不符點,對此申請人不予認可。接下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就該問題通過函電你來我往,但毫無進展。

  關於被申請人提出的3個不符點是否成立的問題,依據各自提供的單據以及被申請人的拒付通知分析如下:

  第1個不符點

  針對單據:原產地證明

  信用證原相關條款規定:“certificate of origin issued by the chamber of commerce in the exporting country and authenticated by the representative office A.B.C.D.E.or any Arab embassy in Country U and showing said applicant as consignor,also evidencing that the commodity is of Country U origin.”,後來修改為:“certificate of origin issued by chamber of commerce in the exporting country and authenticated by any Arab country’s embassy in Country U evidencing that the commodity is of Country U and/or Country R origin.”(由出口國商會出具的原產地證明,證明貨物原產于U國和/或R國,並經任何阿拉伯國家駐U國的大使館認證。)

  所提交的原產地證明是由R國商會出具的,顯示貨物原產于R國。

  出口國顯示為R國(無異議)。

  單據由某阿拉伯國家駐R國代表處認證(無異議)。

  被申請人提出的不符點為:原產地證明是在R國認證的,而非信用證規定的U國。

  在開立信用證的時候似乎當事人預測/同意貨物的原產地為U國,因而原信用證只規定了在U國認證單據。然而,在第1次修改信用證的時候,允許貨物原產于U國或R國,但並未根據可接受的貨物原產國相應地修改為允許由U國和/或R國認證單據。

  在此應評估僅僅依賴嚴格相符原則是否足以作出合理的裁定,如若可以,其結果是否符合信用證制度及UCP的宗旨。

  在本案中,無論受益人是否曾經要求修改信用證,都不能期望受益人去要求另外一個國家的機構(即U國)對R國出具的原產地證明加以認證(貨物原產于R國,也是從R國出口,信用證本身也允許貨物原產于U國或R國,且要求提交顯示貨物自R國運往L國的單據)。

  認證僅僅是由認證機構在相關單據上簽署意見以證實單據是真實的,且該認證手續最好由單據簽發人所在國的機構來完成(在本案中為R國)。由於貨物的目的地是一個阿拉伯國家,其目的是要求由阿拉伯國家的機構對單據加以認證,且該目的已經達到。相應的單據均未涉及U國,受益人要求一個在貨物原產國的機構認證單據並無不妥之處。被申請人提出的該不符點不能尋求以嚴格相符原則為庇護,該不符點不成立。

  第2個不符點

  針對單據:提單

  信用證原相關條款規定:“Field 44A:Loading on board:Any Country U sea port”,後來修改為“From Black Sea port or Azov Port”。所提交提單顯示“City T”為裝運港。被申請人提出的第2個不符點認為提單沒有按照信用證的規定顯示“Black Sea”作為裝運港。

  提單是否相符應僅根據被申請人于2003年5月4日發出的拒付通知(MT799)來討論。被申請人在回復中提到了“Azov port”和“Azov Sea”的問題以及其他的信函,由於在最初的5月4日的拒付通知中並未涉及上述問題,因而在此不予考慮。被申請人還提出以2003年5月11日的信函作為不符點通知,然而最初的拒付通知是在5月4日。

  提單顯示“City T”為裝運港。“City T”位於“Black Sea”(黑海)的北部,因此“City T”實際上是黑海的一個港口,也稱作“Azov Sea”。信用證條款並沒有規定在實際的裝運港後面必須注明“Black Sea”字樣。這就類似於信用證規定“Mediterranean port”(地中海港口),而提單實際顯示“M a rse ille”(馬賽)作為裝運港一樣。

  另外,信用證中的“Black Sea port or Azov port”可理解為兩個地方皆可,即“Black Sea and Azov Sea”。在任何一種情況下,“City T”作為裝運港已滿足了信用證的要求。

  因此,被申請人提出的該不符點不成立。

  第3個不符點

  針對單據:證明

  信用證原條款規定:“certificate indicating that wheat is as per Country L standards”。

  被申請人提出的第3個不符點為:“Presented Benef’s Cert.that feed barley brand new not wheat as per L/C terms doc.No.5”。需要指出的是,拒付通知中的“brand new”字樣並未出現在實際的單據(證明)上。

  爭執的問題是在證明書上顯示的實際裝運的貨物名稱(縮寫為“feed barley”)代替了“wheat”是否構成不符。

  信用證中的貨物描述為“6000 MT sound loyal merchantable feed barley in bulk”(縮寫為“feed barley”),也就是申請人所接受的全部運輸單據注明的實際運往目的地(L國)的貨物。信用證規定將貨物(feed barley)從R國運往L國,並且運輸單據也應照此出具。然而,信用證還要求受益人提交一份單據(第5項單據)證明裝運貨物是“wheat”,這就與實際裝運貨物(feed barley)相矛盾了。若要做到與信用證規定相符,則導致受益人只能出具虛假的證明。

  該信用證所要求提交的第5項單據,明顯是與其他單據不一致,這與信用證制度以及UCP的性質和精神明顯不符。受益人已經按照信用證的要求裝運了“feed barley”,所有單據也是照此出具的,並不能期望當事人依據一份條款不當的信用證而提供一份虛假的證明。因此,被申請人提出的該不符點不能尋求以嚴格相符原則為庇護,該不符點也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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