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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尾部分的繕制

1.細節條款或特殊條款。

有時根據信用證的要求,發票上須加注某些細節條款或特殊條款。

常見的細節內容有:

  (1) 信用證號或合同號(L/C NO OR CONTRACT NO)。

  (2) 形式發票號(Proforma Invoice No.)、訂單號(Order No./Indent No.)。

  (3) 海關稅則號(Customs Tariff No.)②、銀行註冊號(Bank Registration No.)、外匯批准號(Exchange Permit No.)。

  (4) 進口許可證號(Import License No.),有的要求注明何條件下進口,如Import under W. E. S.或Import under O. G. L. 。

  (5) 加注廠商或生產廠商的名址(Name and Address of Manufacturer or Producer)。

  對證中規定應批註的細節內容,受益人應據實加注在發票貨物描述下面。

對證中有關特殊條款的規定,發票上應照打或靈活反映。

常見的特殊條款有:

  (1) 有些來證要求注明產地,並附價值聲明,如發票上可注:“Wae here by certify/states/declare that(或This is to certify that)the goods of Chinese origin and that the value in real, authentic and in conformity with our records”①。

  (2) 有些來證要求證明發票所列貨物、單價等是真實、正確的,且是惟一的發票。對此應將發票下端的“E. & O. E”劃掉,並加注“We here by certify that this invoice is in all respects correct and true both regarding to the prices and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stated there in, and only one issued by us for the good”。


  (3) 受政治因素、民族因素的影響,有的來證要求出口商聲明貨物中不含以色列原料,貨物或集包裝上不帶以色列的六角星標記,對此,可作以下聲明:“We here by declare that the products stated in the invoice do not contain any Israeli materials, and that the goods or container are not bearing bexagon star.”若來證主要求受益人聲明在以色列沒有投資,則發票上可注:“We here by certify that our company is a state enterprise and has no relations whatsoever with Israeli.”。

  (4) 有些國家(如澳大利亞)規定,可在發票上加注“發展中國家申明”條款,聲明進口商品系發展中國家本國產品,作為取得普惠制的依據,這種發票的作用相當於FORM A,如“I declare that final process of manufacture of the goods for which special rates are claimed has been performed in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at not less than one-half of the factory or works cost of the goods is Reprsented by the value of labor or materials or of labor and materials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Australia.”。

  2.簽章 (signature)。

發票必須由出票人正式簽章後方能生效。根據《UCP500》的規定,如L/C無特殊要求,發票無需簽字,但須表明是由受益人出具的發票。

簽章內容包括受益人的簽字和公司圖章。所有圖章須與其他單據相同。目前我國大多數出口公司的做法是加蓋帶有公司名稱的手簽章或按簽樣印製。受益人名稱可用蓋章或英文打字機打出,簽字可蓋手章,但最好由有權人親筆手簽。若來證要求“MANULLY SIGNED ”,則必須手簽②。簽章公司與簽章人須與出章人保持一致,如L/C規定收益人是總公司,出章人也應是總公司,如收益人是分公司,出章人可以是分公司,也可以是總公司。(只有可轉讓的L/C,才能蓋轉讓的公司圖章。)

  關於簽章位置,通常在發票的右下角,若證中規定須由貿促會等機構證實,則證實機構的簽章應在發票的左下角。一般只需在第一聯或數聯由證實機構簽章。

  3.發票的份數。

發票一般無正副本之分,來證要求幾份,制單時應按要求多準備一份,供議付結匯時使用。若來證將發票分成正副本,則所有正副本發票上應蓋有“Original”字樣,若為電腦制單,也可直接在發票上打出“ORIGINAL”字樣。如IN DUPLICATE / 2COPIES(一式兩份);IN TRIPLICATE / 3COPIES(一式三份)。

  4.其他項目。

此外,發票下端通常印有“有錯當查”(E. &O. E.)字句,這種字句並非發票的必要專案,它是發貨人的預先聲明,表示萬一發生錯誤或遺漏,可以更正。

1/.嘜頭(SHIPPING MARK)。

嘜頭在發票中沒有固定位置,通常置於發票中心內容的左上方,具體填制方法參照提單部分的說明。如果嘜頭過多,應加附頁。在發票該欄處加注“SEE ATTACHED SHEET ”或“AS PER ATTACHED SHEET ”,以提示有附頁,同時在附頁上注明發票號,亦可將附頁貼在發票上並加騎縫章。

如果信用證規定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嘜頭,制單時可將其組合成一個嘜頭,以少占位置或簡化手續。組合時可以用斜線,加逗號或錯行的辦法來完成。以同樣的辦法,亦可將一個大嘜頭分成幾個小嘜頭,如:MARKS: STYLE NO. 095 和STYLE NO. 097

可寫成:STYLE NO. 095/097

  或 STYLE NO. 095,097

  或 STYLE NO. 095

097

  如果混嘜過多,可直接在單據上“MIXED DESCRIPTION”(混嘜),而不注嘜頭。

  2/.貨物名稱及內容(QUANTITY & DESCRIPTION OF GOODS)。

貨物內容一般包括數量條款、品質條款和包裝條款三部分。其中,發票上的貨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必須與L/C相符,不能有任何遺漏或改動。

制單時在貨物名稱方面應注意:

  (1) 如果證中列明的貨物較多,又冠有統稱,制單時在具體品名上面應照來證打統稱。

  (2) 如果來證規定多種貨名,如:“STONEW ARE/ PORCELAIN WARE/KETCHEN WARE”,制單時應根據實際發貨情況標注,不能盲目照抄。

  (3) 如果證中關於貨物的描述用法文或德文等多種語種,制單時應照打,必要時後面可加括弧用英文注釋。

  制單時在貨物描述方面應注意:

  (1)以證中沒有規定的內容,發票上應儘量少作說明,如果來證內容沒有規定詳細品質與規格,必要時可按合同加注一些說明,但不能與來證內容相抵觸,以防國外銀行故意挑剔或拒付。如儘管合同要求和實際貨物都是殘次品或等外品,但證中未作相關規定,如果發票對貨物等級給予詳細說明,易遭開證行拒付,此情況下最好注明 “OTHER DETAILS ARE AS PER CONTRACT NO. ×××”代替其他描述。

  (2) 有些來證中規定了商品的品質機動幅度,如出口魚粉,規定PROTEIN:55%~65%,則發票應按此規定範圍注明蛋白質含量,但若此範圍是對賣方裝運貨物的標準限度, 如出口煤炭,發熱量可規定為每公斤6800大卡以上,而實際出口貨物可能為7000大卡/公斤以上,也可能為7500大卡/公斤以上,此時應按檢驗證書的實際檢測結果在發票上如實反映。

  (3)凡經包裝裝運的貨物如沒有包裝單,則發票上最好有包裝件數條款,如100SETS,500TONS等。該內容應按實際裝運情況填寫,並注明包裝件數的合計數。如有兩種以上包裝單位,發票應全部給予注明,並以“PACKAGE”為單位注明合計數;如果以託盤裝運,發票應注明包裝數量及託盤數量,兩者缺一不可;如果交易貨物為散裝貨,可注明“IN BULK”字樣,但不注亦可。

  (4) 發票中貨量的填制一定要能反映貨物的實際裝運數量。有時,因受客觀條件的制約,如裝船時因艙量不夠或集包裝容量有限而少裝一部分貨物或為充分佔用空間或艙位而適當增加貨量均可造成實際發運量與預計發運數的出入。制單時務必注意單貨一致。

  (5) 當貨物有不同的品種或類別時,應注明每一品種類別的貨量。

  (6) 對按公量計價的貨物,應排除不符合標準的成分,算出和表明標準重量。

  (7) 對按重量計價的貨物,如合同規定了水分含量等指標,貨物的計價重量應以此為標準進行調整並在發票上一一予以說明。如出口煤炭300噸,合同規定時的水分含量標準為10%,實際含量為11%,發票上可說明:

  TOTAL SHIPPING WEIGHT:300M/T

  INSPECTED ACTUAL MOISTURE:11%

  OVER 1% DEDUCTED:3M/T

  CALCULATED WEIGHT:297M/T

  (8) 有時根據信用證規定或實際業務需要,一批貨物可分制幾套單據,每套單據可繕制一份或多份發票,各發票的貨量總和應等於該批貨物的總貨量。

  (9) 制單時應根據信用證的要求把握好貨量的伸縮幅度,如L/C允許分批,又規定一定的增減幅度,則每批貨應按相同的增減幅度掌握;如貨量允許一定的增減幅度,所發貨物又包含有不同的品種,則每個品種應按相同的增減幅度掌握。

  包裝與重量說明不是發票的主要內容。如果沒有包裝單或重量單。發票上可依L/C有關規定注明包裝情況和重量。且包裝條款的內容不可隨意省略,如“堅固木箱裝”不應只打“木箱裝”;“適合海運的紙箱裝”不應只打“紙箱裝”。凡是以重量計量或計價的,都應詳細注明毛、淨重;若有包裝單或有重量單,發票上可不再反映包裝件數和重量,如要反映,注明包裝件數及總重量即可。

  此外,如信用證在貨名之後注有“AS PER CONTRACT NO. ×××”,“AS PER ORDER NO. ×××”,“AS PER PROFORMA INVOICE NO. ×××”,“AS PER SAMPLE”等有關發貨依據的字樣,發票中應照抄或有所體現,如“ALL OTHER DETAILS AS PER CONTRACT NO. ×××”。

  3/.價格

價格內容是發票的關鍵內容,包括單價(UNIT PRICE)與總額(AMOUNT)兩個欄目。

  (1) 單價

單價包括計價貨幣、計價單位、單位數額和價格術語四個部分。如USD34.50 PER PC CIF LONDON。目前大多數來證對單價的表示分散且不規範,或根本沒有規定,制單時一定要注意防止遺漏,要與L/C或合同保持一致。

  計價貨幣。

如果計價貨幣與證中規定的總值貨幣不一致,應先按計價貨幣算出貨款總額,再折合成信用證規定的總值貨幣。

  計價單位。

計價單位一般應與貨物的計量單位保持一致,若遇不一致的情形,如石油以噸計數,但按桶計價,則應先將貨量折算成與計價單位相同的貨量來表示,再乘以單價,得出總值。

  價格術語。

  價格術語一般在總值欄內單獨列出,它是發票最為重要的專案之一,直接關係到交易雙方的責任與風險,也是海關核定關稅,統計進出口貨物的依據,因此不可遺漏。填制時應注意:如果信用證中只規定了籠統的港口名稱,如FOB CHINESE PORT,則發票內應根據實際打具體港口名稱,如FOB DALIAN,對重名港口,還應加注國名。如果經修改改變了原訂的起運港或目的港,但對價格條件未涉及則價格條件後的港口名稱可不變。如這種修改引起受益人的額外支出,經與開證人交涉,可加在發票金額內同貨款一併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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