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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單與提單的區別和聯繫

1、提單是貨物收據、運輸合同、也是物權憑證,海運單只具有貨物收據和運輸合同這兩種性質,它不是物權憑證。

  2、提單可以是指示抬頭形式,通地背書流通轉讓:海運單是一種非流通性單據,海運單上標明了確定的收貨人,不能轉讓流通。

  3、海運單和提單都可以作成“已裝船(Shipped on board)形式,也可以是”收妥備運“(Received for shipment)形式 。海運單的正面及各欄目格式和繕制方法與海運提單基本相同,只是海運單收貨人欄不能做成指示性抬頭,應繕制確定的具體收貨人。

  4、提單的合法持有人和承運人憑提單提貨和交貨,海運單上的收貨人並不出示海運單,僅憑提貨通知或其身份證明提貨,承運人憑收貨人出示適當身份證明交付貨物。

  5、提單有全式和簡式之分,而海運單是簡式單證,背面不列詳細貨運條款但載有一條可援用海運提單背面內容的條款。

  6、海運單和記名提單(Straight B/L),雖然都具名收貨人,不作背書轉讓,但它們有著本質的不同,記名提單屬於提單的一種,是物權憑證,持記名提單,收貨人可以提貨卻不能憑海運單提貨。

  使用海運單的好處

  海運單僅涉及托運人、承運人、收貨人三方,程式簡單,操作方便,有利於貨物的轉移。

  首先,海運單是一種安全憑證,它不具有轉讓流通性,可避免單據遺失和偽造提單所產生的後果。

  其次,提貨便捷、及時、節省費用,收貨人提貨無須出示海運單,這既解決了近途海運貨到而提單未到的常見問題,又避免了延期提貨所產生的滯期費、倉儲費等。

  再次,海運單不是物權憑證,擴大海運單的使用,可以為今後推行EDI電子提單提供實踐的依據和可能。

  海運單的使用

  1、跨國公司的總分公司或相關的子公司間的業務往來。

  2、在賒銷或雙方買方付款作為轉移貨物所有權的前提條件,提單已失去其使用意義。

  3、 往來已久,充分信任,關係密切的夥伴貿易間的業務。

  4、無資金風險的 家用的私人物品,商業價值的樣品。

  5、在短途海運的情況下,往往是貨物先到而提單未到,宜採用海運單。

  海運單的不足及解決辦法

  海運單在實踐中也存在著一些問題,為此,國際海事委員會制訂並通過了《海運單統一規則》。

  海運單的不足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
 
  1、進口方作為收貨人,但他不是運輸契約的訂約人,與承運人無契約關係,如果出口方發貨收款後,向承運人書面提出變更收貨人,則原收貨人無訴訟權。

  《海運單統一規則》第三條規定:“托運人訂立運輸合同,不僅代表自己,同時也代表收貨人,並且向承運人保證他有此許可權”,同時,第六條規定:“托運人具有將支配權轉讓收貨人的選擇權,但應在承運人收取貨物之前行使,這一選擇權的行使,應在海運單或類似的檔上注明。”這項規定既明確了收貨人與承運人之間也具有法律契約關係,也終止了托運人在原收貨人提貨前變更收貨人的權利。

  2、對出口托運人來說,海運單據項下的貨物往往是貨到而單未到,進口方已先行提貨,如果進口收貨人藉故拒付、拖付貨款、出口方就會有貨、款兩失的危險。為避免此類情況,可以考慮以銀行作為收貨人,使貨權掌握在銀行手中,直到進口方付清貨款。

  海運單將會作為海運提單的替代單據,得到更加廣泛的應用,瞭解海運單方面的知識,才能更好地適應國際貿易的不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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