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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東提單和貨代提單的不同操作

在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船公司對貨代,貨代對客戶,所以,如果大家注意一下,應該可以發現從國外進口過來的貨物客戶手裏拿到的通常會是分單。這樣客戶就只會流轉在貨代之間,而在船公司那裏流轉的是貨代的資訊,大家可以看我在3樓留言中的鏈結部分的流程圖。這也可以說是貨代出分單的一個好處,出分單還有以下一些好處:


1. 對於FOB條款,運費到付的業務,通常貨代都需要把主單的收貨人打給其目的港的代理,然後貨代出分單給客戶,將來代理會為其從收貨人那裏收取運費。船公司一方面在做運費到付上有一定限制,另外船公司的價格和報給客戶的價格之間的差價部分,如果只出主單,也不是很好處理。而代理卻可以非常方面地處理掉這個問題。


2. 對於DDU,DDP的業務,船公司只會負責把貨運到目的港,如果發貨人要求貨代做一條龍服務,這時貨代就需要出分單,主單出給自己在目的港的代理,由代理負責目的港清關、送貨甚至代墊稅金。這就是目前流行的門到門服務,只要客戶告訴我們你的貨物在哪里,我們將從發貨人的門提貨直到送到收貨人的門。


3. 對於運往北非或南美的空運業務,由於航空公司和航班的限制,另外從成本角度考慮,通常貨代會選擇在DUBAI和MIAMI做中轉港,即安排一程先把貨物先運到這DUBAI和 MIAMI,然後由貨代在DUBAI和MIAMI的代理安排把貨物運抵北非或南美。這時就需要把主單CONSING給貨代在這兩個港的代理,而貨代會出分單給客戶。大家可以看到,正是貨代之間緊密的國際合作,使得業務可以分段操作,而對於客戶確實全程的效果。


4. 對於三角貿易的業務,國內貨代會要求船公司出全程主單給自己,然後出一套發貨人是供應商,收貨人是中間商的分單;然後在中間商所在地做SWITCH BILL OF LADING,即提單的發貨人是中間商,收貨人是實際目的港的收貨人的提單。


5. 對於幾個客戶的小貨合起來拼一個集裝箱到同一個目的港,這時貨代會採取一主掛多分的做法,即把主單的收貨人CONSIGN給目的港的代理,然後出幾個分單給每個客戶,分單號編為001A,001B,001C...,將來目的港的代理會把這個集裝箱提出來,客戶在目的港憑藉分單清關完畢去提屬於自己的那部分貨物。


總之,出分單可以說是貨代之間合作走向國際化的一種表現,是貨代行業完善服務、更好地服務于客戶和滿足于客戶的一種表現。我想應該還有其他的用處,歡迎大家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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