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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提單的背書轉讓

提單是貨物的權利憑證,具有可以流通轉讓的性能。

  海運提單按收貨人的表示分為不可流通形式和可流通形式。

  (一)不可流通形式提單

  不可流通形式提單多指不可流通的記名抬頭人提單,又稱直交提單。在收貨人格內載明托運給一個特定的收貨人,只能由特定的收貨人提貨,不得轉讓流通,該收貨人經證明其身份,即可提取貨物。

  (二)可流通形式提單

  可流通提單收貨人抬頭:

  1、可流通的來人抬頭提單。

  2、可流通的指示抬頭提單。

  其表示方法又分為三種:

  (1)以開證行的指定人作為抬頭人(To Order of Issuing Bank)。

  (2)以申請人的指定人為抬頭人(To Order of Applicant)。

  (3)以托運人的指定人為抬頭人(To Order of Shipper)。

  3、可流通的記名抬頭提單(Negotiable Named Consignee B/L)。

  (1)出口商(XX X Co.)以發貨人的身份作成空白背書。

  (2)出口商(XX X Co.)以發貨人的身份作成開證行的記名背書。

  (3)信用證規定提單收貨人是議付行,在寄單前,議付行作成記名背書給開證行。

  (4)進口商付款贖單時,若提單抬頭人或被背書人是開證行,由開證行背書給進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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