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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制原產地證介紹

商檢局出具的普惠制產地證是出口貿易環節中重要的官方證明文件。普惠制是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出口製成品和半製成品普遍的、非歧視的、非互惠的一種關稅優惠制度。所謂普遍的是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所有出口製成品和半成品給予普遍的進口關稅優惠待遇;所謂非歧視的就是應使所有發展中國家都無歧視和無例外的享受普惠制待遇;所謂非互惠的就是非對等的,發達國家應單方面給予發展中國家特別的關稅,而不需要發展中國家給予同等優惠

一、普惠制的產生與概況

  普惠制的形成,是發展中國家聯合起來,經過多年努力爭取來的。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大批殖民地、半殖民地國家經過鬥爭,贏得了政治上的獨立,強烈要求發展民族經濟,改善人民生活。但是,在國際經濟貿易交往中,他們深感其脆弱的經濟很難打破森嚴的關稅壁壘,導致本國貿易逆差驟增,國家債臺高築,人民生活貧困。這些發展中國家大都參加了關稅和貿易總協定,在關稅上與發達國家享受同樣的最惠國待遇。他們從實踐中發現,這種形式上是平等、公平的關稅待遇,實際上是不平等、不公平的。正如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下稱貿發會議)首任秘書長、阿根廷的經濟學家普利畢什所說的"在水準不同國家之間講平等待遇,實際上是不公平的",好比不同性別、不同體重的舉重運動員,使用同一標準進行比賽是不公平的道理一樣。根據這一新理論,發展中國家提出一種要求在關稅上享有與發達國家不同的、有差別和更加優惠的待遇的構思。

  1964年,在發展中國家的倡議和推動下,聯合國貿發會議第一屆會議在日內瓦召開。會上,77個發展中國家(即77國集團)發表聯合宣言,要求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給予普遍的關稅優惠待遇,使它們的出口產品處於更有利的競爭地位,能夠更多地進入發達國家市場。但發達國家強調,實行普遍優惠,會破壞國際貿易中最惠國待遇的原則,予以拒絕。會後,發展中國家採取一致立場,與發達國家多次磋商,致使1968年3月在印度首都新德里召開的第二屆貿發會議通過了《對發展中國家出口至發達國家的製成品及半製成品予以優惠進口或免稅進口》的第21(II)號決議,確立了普惠制的原則、目的和實施期限,並成立優惠問題特別委員會,對普惠制的具體實施進行協調和監督。

  但是,第21(II)決議的執行又遇到新的障礙。發達國家強調各自的困難,不願意執行一個統一的普惠制計畫,一再推遲決議的執行。直至1970 年10月,優惠問題特別委員會才就普惠制的技術、組織、法律方面的問題,作出了一些"相互可以接受"的安排,決定由各發達國家制訂各自的普惠制實施辦法--給惠方案,每個給惠方案的有效期為十年。同時,《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締約國於1971年6月作出決定,允許發達的締約國在給予發展中國家原產品以關稅優惠待遇的十年期間,放棄總協定第一條有關最惠國待遇條款的規定。於是,歐洲經濟共同體於1971年7月1日第一個執行其普惠制方案。隨後,其他西方給惠國也先後在1971年至1976年間,開始實施各自的給惠方案。此外,原蘇聯和一些東歐國家也曾於1970年發表聯合宣言,宣佈為幫助實現第21(II)號決議的目標,它們將採取的措施,即在這些國家中,有海關稅則的國家將實行關稅優惠,沒有海關稅則的國家,則將採取其他經濟和外貿措施,達到從發展中國家擴大優惠進口的目的。至此,普惠制全面實施了。

  根據聯合國貿發會議的決定,普惠制的實施期限以十年為一個階段。第一個階段從1971年7月到1981年6月,第而個階段從1981年到 1991年。每個階段結束時,聯合國貿發會議都要對普惠制進行全面審議,以確定下一階段的實施方案。目前,普惠制正處於第三個階段的中期。

  至今,世界上有31個給惠國實施17個給惠方案。它們是:歐盟十五國(英國、法國、德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丹麥、盧森堡、希臘、愛爾蘭、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芬蘭、奧地利),它們實施一個統一的給惠方案。挪威、瑞士、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俄羅斯、烏克蘭、白俄羅斯、捷克、斯洛伐克、哈薩克斯坦、波蘭、匈牙利、保加利亞和美國,計16個國家,分別實施各自的普惠制方案。

  自普惠制實施以來,受惠國積極利用普惠制,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效。其中,亞洲的新加坡、香港、韓國和臺灣利用得最好。這四個國家(地區)的經濟都是在七十年代得到飛速發展的,而它們的經濟起飛,與普惠制有密切的關係。它們在充分利用普惠制擴大出口,增加外匯收入,加速經濟發展方面取得了顯著的成效。

二、普惠制的給惠方案

  普惠制給惠方案(GSP SCHEME),是各給惠國政府或國家集團為實施普惠制所制定的具體執行辦法,定期或不定期地以政府法令的形式公佈。各給惠方案的內容不盡相同,但均包含六個基本要素,即:給惠產品範圍,關稅削減幅度,保護措施,原產地規則,受惠國家(或地區)名單和有效期。

⒈給惠產品範圍(PRODUCT COVERAGE)

  各給惠方案都列有給惠產品清單或排除產品清單。

  對HS1-24章中的農產品,因各給惠國採取保護本國農產品的政策,給惠產品較少,往往列出給惠產品清單(也稱肯定清單)。對HS25-97章的工業產品,因排除產品占少數,往往列出排除產品清單(也稱否定清單)。

⒉關稅削減幅度(TARIFF CUT DEPTH)

  普惠制關稅的減免,系指在最惠國稅率的基礎上再進行減免。普惠制關稅削減幅度又稱普惠制優惠幅度,是最惠國稅率與普惠制稅率的差額。大多數給惠國對進口的農產品實行減稅,對工業產品實行免稅或減稅。歐盟 1995-1998普惠制方案規定,對進口的工業產品將逐步取消免稅待遇。

在此,簡單介紹幾種國際間的進口關稅稅率:

  ⑴普通稅率(GT),一般對非建交國家採用。也用於雖已建交,單尚未簽訂雙邊貿易協定,又不屬於一個多邊貿易協定之下的國家之間。普通稅率是最高稅率,它比最惠國稅率(即正常稅率)高出一至二十倍,是一種帶有禁止進口性質的關稅稅率。因此現在僅有個別國家對其他極少數國家的進口商品實行這種歧視性關稅稅率。

  ⑵最惠國稅率(MFN),也稱協定稅率,在訂有雙邊或多邊貿易協定的國家間採用,是較低稅率。最惠國待遇是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的一項重要條款,按此條款規定,締約國的一方現在和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的一切特權、優惠和豁免,也同樣給予對方。因此,這種形式的關稅減讓是互惠的。實質上,最惠國稅率即是正常稅率。

  ⑶普惠制稅率(GSP),是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的優惠稅率,它是在最惠國稅率的基礎上進行減免,因而是最低稅率。普惠制稅率是單向的,非互惠的。日本稱普惠制稅率為特惠稅率。

  假設,某給惠國對某項產品規定的普通稅率(以從價稅計)是 45%,最惠國稅率為15%,普惠制稅率為5%,則該項產品享受普惠制待遇時,關稅削減幅度為10%。顯然,減免進口商品稅率10%的幅度,對給惠國進口商是有很大的吸引力的。

⒊保護措施(PROTECTION MEASURES)

  各給惠國為了保護本國生產者的利益,在各自的普惠制方案中都制定了保護措施。這些措施是實現普惠制的原則與目標的重大障礙。

⒋原產地規則(RULES OF ORIGIN) (見第三部分)

⒌受惠國家或地區名單(LIST OF BENEFICAIRIES)

  全世界的受惠國家和地區有160多個,如77國集團的成員國,中國,亞洲和美洲的絕大多數國家,非洲國家和東歐的一些國家,其中又區分出最不發達國家。各給惠國按其自身的政治態度和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狀態選擇受惠國。有些國家,例如白俄羅斯和保加利亞,它們既是給惠國,又是受惠國。

⒍有效期(DURATION)

  各國的給惠方案的有效期一般為十年,期滿時進行全面審議,再確定新的方案。此外,在十年有效期中,給惠國政府常以法令形式加以修改。有些給惠國的給惠方案有效期為一年或數年。

三、普惠制原產地規則

  原產地規則是各給惠國對於受惠國出口產品享受普惠制待遇必備條件的規定,它是普惠制的主要組成部分和核心內容。為了確保普惠制關稅優惠待遇的好處,只給予在發展中國家生產、收穫和製造,並從發展中國家運出的產品,各給惠國都制定了詳細的原產地規則。原產于第三國的產品,如果僅在受惠國進行輕微的加工,或經受惠國轉運,一般是沒有資格享受普惠制待遇的。

  原產地規則包括三個部分:原產地標準,直接運輸規則和書面證明。

⒈原產地標準(ORIGIN CRITERION),

  ⒈原產地標準(ORIGIN CRITERION),是各給惠國分別為原產品概念所下的定義。原產地標準把原產品分為兩大類:一是完全原產品,即全部使用本國的原材料、零部件,完全由受惠國生產、製造的產品。二是含有進口成份的原產品,即全部或部分使用進口(包括原產地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生產製造的產品。這些原材料、零部件在受惠國經過充分加工、製作,其性質和特徵達到了實質性改變的程度。此時,這種含進口成份的產品,應視為該受惠國的原產品。"實質性改變"是進口成份的產品取得原產品資格的必要條件。衡量"實質性改變"的標準有兩個,一個是加工標準,一個是百分比標準。

⑴加工標準(PROCESS CRITERION)

  根據製成品中進口成份HS品目號的變化來確定進口成份是否經過實質性改變的標準,稱為加工標準。一般地說,如果進口成份與其製成品的HS品目號不同,即認為進口成份的品目號發生了變化,進口成份達到了實質性改變;如果進口成份的品目號與製成品的品目號相同,則進口成份沒有達到實質性改變。所謂品目號變化,是指HS四位數品目號中任何一位元數字的變化。但是,品目號的改變,並不能完全準確反映出進口成份是否經過實質性改變。因此,採用加工標準的國家又規定了某些附加的加工條件,作為這一普遍規則的例外,並彙編成《加工工序清單》,附于給惠方案之後。

  加工清單由三個欄目組成:第一欄是HS章號或四位數品目號;第二欄是前述品目號相應的品名;第三欄是賦予前述產品原產地資格的加工條件。也就是說,加工清單第三欄列出的加工條件,是該產品取得原產品資格所必須符合的條件。沒有列入加工清單產品,按品目號改變的標準衡量。

  加工清單第三欄中有關加工條件的規定,大致有以下五種:

  ① 規定必須使用何種起始原料;
  ② 規定某種起始原料必須原產于出口受惠國;
  ③ 規定可使用或不可使用某品目號項下的原料;
  ④ 規定某些加工工序必須在出口受惠國內完成;
  ⑤ 規定補充的百分比要求。

  採用加工標準的給惠國有18個,它們是:歐盟15個成員國、挪威、瑞士、日本。

⑵百分比標準(PERCENTAGE CRITERION)

  根據進口成份(或本國成份)的價值占製成品價值的百分比率,確定進口成份是否達到實質性改變的標準,稱為百分比標準。採用百分比標準的國家有13個,它們是: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波蘭、俄羅斯、烏克蘭、白俄羅斯、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哈薩克斯坦、保加利亞和美國。這些國家的百分比規定各不相同。

  加拿大規定:進口成份的價值不得超過包裝完畢待運加拿大的產品出廠價的40%。

  澳大利亞和新西蘭規定:產品的最後加工工序必須在改受惠國內進行;本國成份的價值不得小於產品出廠成本的50%。

  波蘭、俄羅斯、烏克蘭、白俄羅斯、捷克、斯洛伐克、哈薩克斯坦、匈牙利、保加利亞規定:進口成份價值不得超過產品離岸價的50%。

  美國規定:本國成份價值不得低於產品出廠價的35%。

⑶原產地累計(ORIGIN CUMULATION)

  原產地累計的基本概念是:在確定受惠國產品原產地資格時,把若干個或所有受惠國(地區)視為一個統一的經濟區域。在這個統一的經濟區域內生產、加工產品時所得的增值,可以視為受惠國的本國成份加以累計。原產地累計,可分為全球性原產地累計和區域性原產地累計。全球性原產地累計是指在實施原產地累計時,把世界上所有的受惠國(地區)視為一個整體,產品中所含的任何一個受惠國(地區)的原材料或勞務的價值,都可視為出口受惠國的本國成份加以累計。區域性原產地累計,則是把若干個受惠國(地區)視為一個統一的經濟區域,它們之間的原料和勞務的價值可互相累計。

  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波蘭、俄羅斯、烏克蘭、白俄羅斯、捷克、斯洛伐克、哈薩克斯坦等國家實行全球性原產地累計,這對我國產品享受這些國家的普惠制待遇十分有利,我們從其他受惠國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加工成產品,向這些給惠國出口時,仍可享受普惠制減免關稅的待遇。其他給惠國實行區域性原產地累計,對我國不適用

給惠國成份(DONOR CONTENT)

  一些給惠國規定,受惠國從該給惠國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加工成產品後再出口到該給惠國時,這些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稱為給惠國成份。在確定產品的原產地資格時,給惠國成份不作為進口成份,而作為該受惠國的本國成份計算。

  實行給惠國成份的國家有:歐盟15國、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波蘭、俄羅斯、烏克蘭、白俄羅斯、哈薩克斯坦斯、捷克、斯洛伐克等。

  在利用給惠國成時,大多數給惠國不要求受惠國簽證機關提供其他證明。但日本規定,當使用了從日本進口的成份時,簽證機關還需要簽發一份《從日本進口原料證書》,作為普惠制產地證格式A的附件。另外,日本還規定,對部分皮革、人造革、玻璃纖維、鞋料、紡織品、旅行用品等,給惠國成份不適用(具體規定見日本給惠方案)。歐盟規定,當受惠商品採用給惠國成份時,FORM A證書第四欄應加注"EU CUMULATION"字樣。在簽發FORM A證書時,應參照歐盟成員國海關簽發的歐洲一號流動證書(MOVEMENT CERTIFICATE EUR.1)。

⒉直接運輸規則(DIRECT CONSIGNMENT)

  直接運輸規則的基本概念是,受惠國的原產品必須從該受惠國直接運至進口給惠國。但是,由於地理的原因或運輸的需要,也允許貨物經過產品原產國以外的第三國(地區)的領土,不管是否在過境地轉換運輸工具或暫存於倉庫,其條件是:①貨物一直處於過境地海關的監督之下;②未投入當地市場銷售或交付當地使用;③除裝卸和為使貨物保持良好狀態而作的必要處理外,未經任何再加工。

  直運規則與產品原產地並無直接聯繫,但它是一個必要的技術手段,以確保運至進口給惠國的產品就是出口受惠國發運的產品,避免在運輸途中可能進行的再加工或被調包。

  加拿大政府於1982年4月正式通過一項對中國放鬆直運規則的享受普惠制待遇,但必須符合兩項條件:①產品必須是中國原產,並持有中國簽發的FORM A證書及海關發票,這些單證隨貨物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②產品應從香港直接運至加拿大港口,送加方收貨人。

  經中國政府與歐盟委員會協商,中國出口至歐盟成員國的貨物在香港轉運時,香港中間商應持已簽發的中國FORM A證書,向香港中國檢驗有限公司申請簽發"未再加工證明",但已持有中國境內簽發的提單的,可不受此約束。這一規定從1996年4月1日起實施。

  其他給惠國對中國出口經過香港轉運或轉口的商品,採取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態度,從而使我國出口商品經港轉運這一做法一直未獲得可靠的法律依據。

⒊書面證明(DOCUMENTARY EVIDENCE)

  受惠國凡是要求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出口商品,都必須持有能證明其原產資格和符合直運規則的證明檔。證明原產資格的文件就是原產地證明書。目前,絕大多數給惠國都接受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格式A(GSP FORM A)。加拿大、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現已不要求提供FORM A證書。

  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格式A的全稱是:《普遍優惠制原產地證明書(申報與證明聯合)格式A》,英文為: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COMBINED DECLARATION AND CERTIFICATE) FORM A,它是受惠國的原產品出口到給惠國時,產品享受普惠制關稅減免待遇時必備的憑證。格式A證書相當於一種有價證券,因而貿發會議優惠特委會規定,僅證書的正本有效。證書正本必須印有綠色紐索網底,以便於識別任何機械或化學方法進行的塗改或偽造,其規格為 297x210mm,與國際通用規格A4的檔相同。證書只能使用英文或法文填制。

  格式A證書由受惠國的出口商填制並申報,受惠國簽證機構審核、證明及簽發。簽證機構還負責對已簽證書的事後查詢工作,答復給惠國對已簽證書的查詢。簽證機構必須是受惠國政府指定的,其名稱、地址、印模都要在給惠國註冊登記,向聯合國貿發會議秘書處備案。在我國,各地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是簽發普惠制產地證的唯一機構。

  其他的普惠制證明文件還有:

  ⑴格式APR證書,其全稱是《郵政條例規定的格式A證書》,它是限定金額內的小額郵寄商品享受普惠制待遇的憑證。歐盟成員國、瑞士和挪威接受這種證書,它由出口商自行簽發,由受惠國簽證機構辦理復查事宜。

  ⑵格式59A證書,其全稱是《輸往新西蘭貨物原產地證明書》,是享受新西蘭普惠制待遇的證明文件之一,由出口商自行簽發。

  ⑶簡易的原產地證書,產品輸往澳大利亞時使用,它有兩種形式:一是出口商自行簽發未印網底的格式A證書,二是在商業發票正面由出口商自行填打兩句固定的證明用語。

  符合直運規則的證明檔則有在出口受惠國簽發的直運提單、聯運提單和過境地海關簽發的證明,證明貨物名稱、卸貨及裝貨日期、船名、啟航日期及在過境地停留的情況。自1996年4月1日起實行的、由香港中檢公司對經港轉運的中國出口貨物簽發的《未再加工證明》,就是轉運規則要求的證明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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