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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單據手冊

第一章      

空白提單管理辦法

一、專門部門負責空白提單的發放與管理。未經授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仿製、印刷提單。

二、各分公司、各代理應指派專人負責提單的申領與管理工作。指派的負責人員名單應報總部備案,如負責人員調整,則應及時上報。

三、總部只接受各分公司、各代理專門負責人員提出的提單申領要求。

四、各分公司、各代理每年年底應上報經理部提單庫存量、下一年度提單預計需求。

五、各分公司、各代理負責人員應根據提單消耗情況每季度或每半年申領一次提單,申領時間應考慮現有存量及通常運輸時間。

六、嚴禁各分公司、各代理將空白提單發放給無權簽發公司提單的單位和個人。

七、各分公司、各代理應根據內部情況制訂相應的空白提單管理辦法,避免提單外流。如因管理不善、提單外流導致公司遭受損失,公司將向有關責任方追究責任。

第二章      

提單的繕制

第一節 集裝箱提單的繕制

提單編號(B/L)

提單編號位於提單右上角,此編號的結構由公司各航線根據電腦制單的要求相應制定。

1.托運人(SHIPPER)

 此欄請填寫托運人的名稱和地址,可能的話請填寫電話號碼。

2.
 對記名提單,此欄填寫收貨人的全稱和地址,可能的話請填寫電話號碼;對指示提單,可以填寫‘TO ORDER’或‘TO ORDER OF XXX’,如果是‘TO ORDER’通常作為‘憑托運人指示’理解。

3.通知方(NOTIFY PARTY)

 此欄請填寫通知方的全稱和地址,可能的話請填寫電話號碼;當提單上收貨人已有詳細地址和名稱時,通知方一欄可以填寫位於任何一國的名稱和位址。

  在簽發收貨人為‘TO ORDER’提單時,此欄必須填寫通知方的全稱和電話號碼。如果托運人信用證有要求,此欄可再填寫位於任何國家的第二通知方的名稱、地址。

  注:關於托運人對通知方一欄的申報應符合卸貨港或交貨地點的習慣要求,否則一切後果概由托運人負責。有些國家、地區要求通知方必須為當地,否則不允許貨物進口,如巴基斯坦、沙特、印度。

4.前程運輸方(PRE CARRIAGE BY)

此欄僅在貨物被轉運時填寫,通常填寫前程承運工具的名稱。

5.接貨地(PLACE OF RECEIPT)

  此欄僅在貨物被轉運時填寫,代表承運人開始對貨物承擔責任的地點。請注意此地點須有相應的代碼以符合電腦制單的要求,

6.海運船(OCEAN VESSEL & VOYAGE)

  此欄填寫海運船的船名和航次號,但在貨物被轉運時填寫此欄需注意:

  當二程海運船的船名不能確定,僅憑推算時請填寫‘TO BE NAMED’或者‘XXX(二程船名)OR HER SUBSTITUTE’。  

7.裝港(PORT OF LOADING)

  此欄填寫貨物實際裝本公司船舶的港口,當貨物被轉運時填寫貨物裝上幹線海運船的港口;同時此欄的港口名稱應與OCEAN VESSEL一欄的船名掛靠港口一致。

8.卸港(PLACE OF DISCHARGE)

  此欄填寫貨物卸船的港口名稱。

9.交貨地(PLACE OF DELIVERY)

  此欄僅在貨物被轉運時填寫,表示承運人最終交貨的地點。

  9.1如果托運人提供了拼寫錯誤的卸港名稱或交貨地點,請勿未經托運人核實自行更正,因為提單必須符合信用證的要求,必須與艙單相一致;請聯繫托運人書面確認,進行更改,否則不接受。

  9.2以下情況不得簽發多式聯運提單:1、與托運人未簽訂聯運合同或與其他區段承運人未就各自的權利與義務達成協定時;2、不承擔全程運輸責任時。

10. 本欄主要在和無船承運人之間簽有運輸協議時或美國航線運輸時部分或全部填寫。

11.貨物欄

11.1標誌和序號、箱號和鉛封號(MARKS & NOS.CONTAINER/SEAL NO.)

  在通常情況下,托運人會提供貨物的識別標誌和編號以填入此欄,同時此欄需填寫裝載貨物的集裝箱號和鉛封號;如果托運人未能提供鉛封號,建議加注‘SEAL NUMBER NOT NOTED BY SHIPPER’;如果有海關鉛封號還需要在此欄加注。

11.2集裝箱數量或件數(NO.OF CONTAINERS OR PACKAGES)

在整箱貨運輸中此欄通常填寫集裝箱數量和型號,如果信用證有要求可在  DESCRIPTION OF GOODS項下加注托運人提供的件數,但應在DESCRIPTION OF GOODS加注STC字樣,其中STC表示‘SAID TO CONTAIN’即‘據稱內裝’,為保護承運人利益此術語必須被採用。  例如:一個內裝6箱機械的10英尺幹貨箱可被表示為IX20RDC,在DESCRIPTION OF GOODS 欄中加注STC 6 CASES MACHINERY。

在拼箱貨運輸中此欄填寫貨物件數。

11.3貨物情況(DESCRIPTION OF GOODS)

  此欄填寫的情況,如內容過多,空間不夠,可以添加附件,在這種情況下請注明‘QUANTITY AND DESCRIPTION OF GOODS AS PER ATTACHED SCHEDULE’。

11.4總重(GROSS WEIGHT KGS)

  此欄填寫裝入集裝箱內貨物的毛重(公斤)。

11.5體積(MEASUREMENT)

  此欄填寫裝入集裝箱內貨物的總體積(立方米)。

12集裝箱總數或件數總數(TOTAL NO.OF PACKAGES OR CONTAINERS)

  在整箱貨運輸的情況下,此欄填寫收到集裝箱的總數,例如‘Five Containers’;  在拼箱貨運輸的情況下,此欄填寫收到貨物的件數,例如‘Fifteen Packages Only’.

13.運費和其他費用(FREIGHT & CHARGES)

此欄標明下列(1)至(5)的全部或部分內容:(1)各種費收的類別,例如:海運費、內陸拖車費、燃油附加費等,其中申報貨價附加費(DECLARED VALUE CHARGES)專指托運人要求在提單此欄重新標明貨物價值後應支付的附加運費;(2)運費計收的計算依據,計費單位通常有重量單位MT重量噸、體積單位 CBM立方米、件數單位PC件和整箱單位TEU/FEU 20尺/40尺標箱,其中TEU/FEU也可以以20FT/40FT表示,例如10x 10FT DC代表應收取10個10英尺幹貨箱的運費;(3)各種費用的費率,包括OCEAN FREIGHT海運費、BAF燃油附加費、CAF貨幣附加費、THC碼頭操作費、INLAND HAULAGE內陸拖運費等;(4)各種費用的計算單位,例如“箱UNIT、重量噸MT、立方米CBM”;(5)貨物宣稱價值(OPTIONAL DECLARED VALUE),在客戶為逃避承運人責任限制而願意多支付運費的情況下填寫,填寫的貨值應與貨物實際價值相接近。

14. 預付和到付(PREPAID/COLLECT)

  此欄表明運費支付的地點是起點還是終點,其中‘PREPAID’表示預付、‘COLLECT’表示到付。對非托運人、收貨人的第三方支付運費,也可在提單上列印預付或到付,但必須事先得到第三方同意付費的書面確認。

15. 預付地點(PREPAID AT)

此欄填寫提單繕制和運費支付地點(僅在運費預付情況下填寫)。

16. 付費地點(PAYABLE AT)

  此欄填寫到付運費付費地點。

17. 總計預付(TOTAL PREPAID)

  此欄填入以美元為單位的所有預付運費和所有按當地貨幣支付的其他預付費用。

18. 裝船日期(LADEN ON BOARD THE VESSEL)

  此欄通常填寫承運船舶離開提單項下裝港的日期並在日期上簽章,也可填寫貨物實際裝船日期。

19. 正本提單的數量(NO.OF ORIGINAL BS/L)

  此欄填寫根據托運人要求簽發的正本提單的數量,通常為三份。

20. 簽發地點和日期(PLACE AND DATE OF ISSUE)

  此欄填寫提單繕制和簽發的地點和日期。

21. 代表承運人簽發(SIGNED FOR THE CARRIER)

此欄按公司的要求加蓋簽單章。

注:本節內容中第11欄至第21欄分別對應於歐洲地區格式提單的第10欄至第20欄;

第二節    提單繕制中應注意的問題

1. 需要併入提單的條款

  運輸模式規定了貨物運輸的方式和區間,並與相應的運價條款相對應,因而必須被併入所有的公司集裝箱提單。

  在集裝箱運輸中,一般有以下幾種模式:

  整箱貨(FCL-FCL)這種模式為最常用運輸方式,採用其他模式需經公司確認。

  ‘場至場’(CY—CY)這種模式表明承運人接受整箱貨,責任區間由接貨地堆場開始至交貨地堆場結束,托運人負責裝箱,收貨人負責拆箱;此時還必須加注‘SHIPPER’S LOAD,COUNT AND SEAL,CONTENTS UNKNOWN’,以保護承運人的利益。

  此模式還有種特殊情況‘門到門交貨’(DOOR-DOOR)或‘場到門’(CY、DOOR)、‘門到場’(DOOR-CY),即承運人的責任區間從堆場擴大到工廠。

  拼箱貨(LCL-LCL)表示該提單下承運人運輸的是集裝箱中的部分貨物。

  ‘站至站’(CFS-CFS)這種模式表明貨物在裝港集裝箱場站裝箱,在目的地集裝箱場站

  拆箱,裝箱和拆箱均由承運人負責安排,但費用由托運人承擔。

  合併運輸(LCL-FCL/CFS—CY)這種模式中,貨物由承運人安排裝港集裝箱場站裝箱,由收貨人自行拆箱;一般是多票拼箱貨有同一個收貨人,裝同一個集裝箱、當然托運人需支付裝箱費。

  分立運輸(FCL—LCL/CY—CFS)

  這種模式中,貨物由發貨人自行裝箱由承運人安排目的地集裝箱場站拆箱;一般是多票拼箱貨有同一個發貨人,裝同—個集裝箱,當然收貨人需支付拆箱費。在這種模式中,必須加注‘SHIPPER'S LOAD,COUNT AND SEAL CONTENTS UNKNOWN’以保護承運人的利益。

請注意:(1)、FCL、LCL表示運輸方式應該在提單上顯示。

   (2)、我司尚未公佈在CFS接受或交付貨物的運價,因此目前禁止簽發裝港或卸港為CFS運輸條款的提單;在貨代自己拼箱後到我司訂艙托運的情況下,我司各港代理也應按整箱貨處理,簽發CY-CY條款,並加注‘SHIPPER’S LOAD,COUNT AND SEAL,CONTENTS UNKNOWN’。

2.按照托運人要求併入提單的條款

  由於貿易、信用證的特殊要求,托運人為了結匯需要往往要求在第十一欄中插入一些特殊條款和托運人指示,常見的有以下幾種:

  1)超齡船條款:有些托運人會要求承運人在提單上保證承運人船舶符合倫敦保險人協會船級條款以避免產生超齡附加保費,只要公司承運船船齡不超過25年且保持船級社最高船級,可以在收到托運人保函後在提單上注明‘THE SHIPMENT EFFECTED ON BOARD AN OCEAN VESSEL BEING ACCEPTED BY ILU INSTITUTION CLASSIFICATION CLAUSE’,

  2)最終目的地:有時托運人會要求在提單上表明貨物的最終目的地(FINAL DESTINATION),可在貨物情況一欄中注明‘FINAL DESTINATION OF THE GOODS:XXX(FOR MERCHANT’S REFERENCE ONLY)’。

  3)裝卸條款:鑒於有些港口關於裝卸費用劃分或貨物檢疫的特殊規定,提單上需要加注特殊的條款,如“CY/FO”,“CY/LINER OUT”等,這些條款必須根據該航線的航運慣例由公司決定是否接受。

4)托運人指示:本欄可以插人托運人對通知方或收貨人的指示。

注:托運人因貨物屬性原因可能要求貨物裝載“遠離熱源”或“水線以下”等,此類要求可以口頭接受,操作上儘量予以保證,但原則上不在托單等貨運協議裏書面確認,也不併入提單。

3.冷箱運輸下溫度的標明

  在運輸冷箱時,應儘量避免在提單正面標明冷箱設定溫度。如果托運人堅持這種要求,則在提單正面標明溫度時表述為“SET AT‘XX℃+/-2℃’”。

4.有關裝船日期的記載

顯示有裝船日期的提單被稱為‘已裝船提單’(SHIPPED ON BOARD B/L),與此相對應的是‘收貨待運提單’(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收貨待運提單’通常出現在聯運中,顯示的是在裝貨場站接受貨物的日期。無論是‘已裝船提單’還是‘收貨待運提單’都需要在提單上標明並蓋章。例如:Shipped on Board 23 May 1997或Received for Shipment 20 May 1997.禁止僅收到貨物就簽發公司已裝船提單或者倒簽提單、預借提單,如果貨物已處於承運人控制之下而尚未裝船可簽發收貨待運提單或在提單不顯示已裝船字樣和日期,等貨物實際裝船後再加注裝船日期。

5.美國航線使用服務合同時提單的繕制

由於服務合同保密的原因,提單上不打運費,除非托運人要求將運費打在提單上。

5.1直接發貨

  當貨主簽有公司的服務合同並直接發貨時, (1)在“發貨人”欄中填入服務合同簽約方的名稱;(2)將服務合同號碼打在提單上,如有貨物分組號碼,亦應打在提單上;(3)按照第一節繕制提單的做法,填制其他欄目。

  如果收貨人以貨主身份簽有公司的服務合同,並指示發貨人使用公司班輪運輸時,(1)在“收貨人”欄中填入服務合同簽約方的名稱;(2)將服務合同號碼打在提單上,如有貨物分組號碼,亦應打在提單上;(3)按照第一節繕制提單的做法,填制其他欄目。

  如果試圖使用服務合同訂艙的一方與簽約方的名稱不完全一致,請查核該使用方的名稱是否被列入附屬公司名單之中。除非該使用方的名稱被列入以上名單之中,否則不得使用公司的服務合同出運貨物。

  在按照未提供成員公司名單的托運人協會所簽服務合同出運貨物時,(1)根據要求將托運人協會的名稱打在發貨人或收貨人欄內;(2)將服務合同號碼打在提單上,如有貨物分組號碼,亦應打在提單上;(3)按照第一節繕制提單的做法,填制其他欄目。

  在按照已提供成員公司名單的托運人協會所簽服務合同出運貨物時,(1)根據要求將成員公司的名稱打在發貨人或收貨人欄內;(2)將服務合同號碼打在提單上,如有貨物分組號碼,亦應打在提單上;(3)按照第一節繕制提單的做法,填制其他欄目。

  在貨主或托運人協會與公司簽訂服務合同的情況下,決不能簽發任何無船承運人的提單或是其他的運輸單據。在提單的發貨人欄中,決不能使用“for the account of”字樣,也決不能使用“on behalf of”字樣。

5.2 通過無船承運人發貨

  當無船承運人與公司簽訂服務合同並出運貨物時, (1)將無船承運人的名稱打在

發貨人欄內,如為在美國經營的無船承運人,還應將其FMC許可證編號打在發貨人欄內;(2)將無船承運人的名稱或其在美國代理的名稱打在收貨人欄內;(3)將服務合同號碼打在提單上,如有貨物分組號碼,亦應打在提單上; (4)按照第一節繕制提單的做法,填制其他欄目。

  如無船承運人欲使用貨運代理人作為其代理來發運貨物,則貨運代理人的名稱可與無船承運人的名稱一同顯示在發貨人欄內,注明“貨運代理人作為無船承運人的代理人”。這一代理人必須是真正的和實際的代理人,即與所運貨物有權益的人不能作為無船承運人的代理人。

  在公司提單的發貨人欄中,決不能使用“for the account of”字樣,也決不能使用“on behalf of”字樣。對於公司所承運的任何貨載,公司的代理人都不得簽發任何無船承運人的提單或無船承運人的其他運輸單據。

5.3 使用代理人

  如果貨方代理人的名稱出現在提單上的發貨人欄內,則必須同時注明該代理人名稱和發貨人名稱,指明該代理人是該發貨人的代理。

  對於公司設在美國的無船承運人,其海外代理人的名稱可以該無船承運人代理人的身份出現在公司提單的發貨人欄中,該無船承運人亦可作為公司提單的收貨人。這一代理人必須是真正的和實際上的代理人,不能是貨物的受益所有者。

  無船承運人可在辦理貨物運輸時使用代理人作為發貨人和收貨人。但在公司提單上,但不能將無船承運人的一個代理人打在發貨人欄內,而將其另一個代理人打在收貨人欄內。為此,公司必須要求無船承運人提交其辦理貨物運輸時準備使用的代理人名單,且這一名單須附在公司與該無船承運人所簽訂的服務合同之後。但是,無船承運人的代理人絕對不能被列入服務合同的附屬公司名單之中。
第三章      
提單的簽發

第一節 提單簽發的一般情況  

一、提單的簽發人

  經公司授權的代理或分公司方可代表公司簽發提單,簽發提單時應遵循公司有關規定。

二、提單簽發對象

  公司提單原則上必須簽發給記載于運輸合同(訂艙單)中托運人欄的真實托運人;如貨運代理代表托運人領取提單,應要求其出示有權利代領的證明,如托運人的授權書等。

三、提單簽發的時間

各分公司、各代理應在確認已接收貨物或者將貨物裝上船舶以後再簽發提單,提單簽發的日期應真實記載。提單應在船舶離港後一至二天內及時簽發,不得隨意拖延或拒絕簽發提單,或簽發之後扣押不交托運人。如托運人要求在提單上記載的日期與實際簽發的日期不符,則必須符合後文有關提單倒簽預借的規定。

四、提單簽發的地點

通常提單簽發地點為裝貨港,裝貨港以外的地點簽發請參照後文“異地簽單”的規定。


第二節 簽單章、訂艙章管理

1、 有關簽單權、訂艙權的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公司批准之後由公司通知各相關方;

2、 公司簽單章、訂艙章由公司統一製作編號,配備有關單位,並在內部及海關等有關部門、單位備案(已有的簽單章、訂艙章樣章請及時報備,由公司通知各港代理,確認有關簽單章的有效性);

3、 各分公司、各代理原則上不得將空白提單加蓋好簽單章後交給其他貨代公司;

4、 各分公司、各代理應根據我司確認備案的提單簽單章樣章辦理放貨手續;

5、 未經公司同意,不得將簽發公司提單的集裝箱貨物裝其他公司船舶。

 
第三節 預借提單

一、簡述:

1.公司及各港代理原則上不簽發預借提單,嚴禁個人擅自簽發預借提單,否則自行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

2.如托運人提出要求簽發預借提單時,應儘量說服其修改有關貿易合同,或延展信用證的裝船期;

二、要求和條件:

1.要求:

  公司各航線根據本航線貨運特點、航線特點事先制訂有關提單預借的規定,內容包括天數限制、許可權、貨值限制、季節、保函規格(指適用銀行保函或貨主保函,具體保函格式參附錄)。如在特殊情況下需簽發預借提單的,必須遵守各航線的規定,同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2.條件:

2.1簽發預借提單時,船舶原則上必須到港(如未抵港即預借提單,會因客觀上存在船舶不能抵港或取消掛靠的可能,導致巨大風險),貨物必須經海關放行後,送達船方控制的碼頭、堆場或庫場;

2.2簽發預借提單的任何情況不得對外洩露,否則有關負責人必須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

2.3簽發預借提單後,必須保證將貨物按時裝船出運(請各裝貨港制訂保證預借提單貨物及時裝船的辦法,並報公司)。
第四節 倒簽提單

一、簡述:

1.公司及各港代理原則上不簽發倒簽提單,嚴禁個人擅自簽發倒簽提單,否則自行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

2.托運人提出要求簽發倒簽提單時,應儘量說服其修改有關貿易合同,或延展信用證的裝船期;

二、要求和條件:

1.要求:

  公司各航線根據本航線貨運特點、航線特點事先制訂有關提單倒簽的規定,內容包括天數限制、許可權、貨值限制、季節、保函規格(指適用銀行保函或貨主保函,具體保函格式參附錄)。如在特殊情況下需簽發倒簽提單的,必須遵守各航線的規定,同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2.條件:

2.1簽發倒簽提單時,船舶必須到港,貨物必須經海關放行後,送達船方控制的碼頭、堆場或庫場;

2.2簽發倒簽提單的任何情況不得對外洩露,否則有關負責人必須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

2.3簽發倒簽提單後,必須保證將貨物按時裝船出運(請各裝貨港制訂保證倒簽提單貨物及時裝船的辦法,並報公司)。


第五節 轉換提單

1、托運人(賣方)因不能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信用證中規定的裝貨港提供貨物裝船或為逃避配額而有可能提出簽發轉換提單的申請。由於難以分清托運人(賣方)的真實原因,且國內也發生過班輪公司因簽發轉換提單協助貨主逃避配額而被扣押船舶罰款的先例,公司原則上禁止簽發轉換提單。

2、特殊情況需要簽發的,必須經公司航線主管確認同意,提出申請的原則上僅限於托運人(賣方),申請人必須提供公司格式的保函和金額不低於150%CIF貨值的銀行擔保,確認由其承擔因轉換提單而引起的一切風險和責任,而且該銀行擔保必須是無期限限制的;

3、簽發轉換提單前,托運人必須交還第一套提單的全套正本;

4、第二套提單上的裝貨日期必須與第一套提單上的相同;

5、具體操作步驟及要求由公司航線根據申請的具體轉換範圍專門制訂/通知。


第六節 提單的更改

一、船舶開航前的更改

  船舶開航之前的提單更改,請各港自行參照提單繕制的有關程式,確定更改提單的費用和手續。

二、船舶開航後的更改

1.托運人在船舶開航後,需要更改已簽發的正本提單上的以下內容時,必須出示全套正本提單,提供正式的書面申請和公司格式的銀行保函,並填寫提單更改單,經公司或/及代理公司書面確認後,方可辦理:

1)發貨人、收貨人和通知方的更改;

2)卸貨港的更改;

3)嘜頭的更改;

4)貨名的更改;

5)貨物的件數、重量和尺碼的變更;

  6)貨物包裝形式的變更;

   7)運費支付形式的變更;

   8)交貨條款的變更;

  9)涉及船方利益的變更。

 對2)項的更改,代理應先和公司聯繫確認操作可行性及倒載費用,在客戶確認費用之後再同意更改;對3)—6)項的更改,必須審核客戶的重新報關單;對7)項的更改,如為預付改到付,必須先聯繫確認尚未放貨。

2.提單在繕制過程中出現的個別字母的差錯,可以加蓋代理更正章予以更正,但該字母的差錯必須是不影響該詞、或該語句的涵義的;

3.每一份提單的更改不得超過三處,否則必須重新簽發提單;

4. 對手簽提單的更改應從嚴掌握;

5. 提單流轉過程中的提單持有人提出的更改提單的要求不予接受;

6.如在正本提單簽發後(即船舶開航後)發生的變更,修改後的提單必須及時通知公司和所有其他與該提單項下貨物裝卸、轉運、收發貨有關的分公司或代理;

7. 具體可否更改及實際更改程式的確定必須符合當地法律法規的規定,尤其是海關的規定。本節規定中與當地法律法規相衝突的,以當地法律法規為准。

8.因提單的更改而需要重新簽發提單的,必須要求托運人交還原來已簽發的全套正本提單。
第七節 無船承運人提單 

一、無船承運人提單的概念

  無船承運人(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指為托運人安排貨物運輸並以自己的名義簽發提單,但本身不經營船舶的公共承運人。無船承運人一般作為多式聯運經營人簽發其多式聯運提單,這種主要是用於貨主結匯的提單即為無船承運人提單(HOUSE B/L)。

  在航運實踐中,貨主向無船承運人訂艙後,無船承運人向貨主簽發以貨主為托運人的提單,然後以自己的名義向公司訂艙,船公司再向無船承運人簽發以該無船承運人為托運人的船公司提單。從法律上講,由於無船承運人接受了貨主的訂艙委託並簽發了其提單,成為合同承運人,是根據運輸合同履行義務、承擔責任的法律當事人,而船公司接受無船承運人的委託進行貨物運輸稱為實際承運人。

二、無船承運人提單使用中的有關規定

1.公司代理不得簽發美線NVOCC提單及/或任何其他運輸單據。

2.如果無船承運人提單由無船承運人自行簽發,並以托運人的身份向公司代理訂艙時,應出示無船承運人提單的副本。

3.一般來說,無船承運人提單作為貨主結匯提單用,公司代理必須同時簽發公司聯運提單(這時也稱MEMO B/L)作為貨主提貨時使用,並在公司提單上注明無船承運人提單的編號(如XXX HOUSEB/L NO.)。公司卸貨港/交貨地代理必須憑公司正本提單放貨,同時收訖到付運費及其他應收費用。不允許不簽發公司提單而僅憑無船承運人提單放貨的情況發生。

4.無船承運人提單上所有的記載事項,除發貨人、收貨人、通知方、交貨地和運費外,必須與公司提單上所有記載包括列印、手寫和蓋章內容一致。通常情況下,公司提單中的托運人(SHIPPER)一欄應為無船承運人,而收貨人或通知方應為無船承運人在卸貨港的代理。

5.無船承運人如與公司簽有長期貨運服務合同(SERVICE CONTRACT),根據服務合同規定的費率支付運費時,應在公司提單上注明服務合同號。

6.無船承運人作為多式聯運經營人,其提單的接貨港或交貨港不是公司船舶掛靠港口或需經內陸延伸到公司無費率的交貨點時,須在托運訂艙前經公司確認風險責任、箱子使用條件和支付有關費用。
 

第八節 異地簽單

一、托運人向非裝貨港代理申請異地簽單

  有權簽發提單的非裝貨港代理在接到貨主訂艙單後,如發現裝貨港不是本港但又需在本港簽發提單,在簽發提單前,應做如下工作:

  1. 與裝貨港聯繫以確認貨物是否能在該港裝船:

  2.向裝貨港代理訂艙。

  3.與裝貨港代理確認運費及港雜費等的收取;

  4.在得到貨物已裝船的確認後,簽發提單。簽單時間應以實際裝船時間為准,不得預借或倒簽提單,提單上的裝貨港必須為實際裝港。

  5.通知裝貨港代理提單已在本港簽發,以避免裝貨港重複簽發提單。

二、托運人向裝貨港代理申請異地簽單

  裝貨港代理在接到貨主訂艙後,如貨主要求在另一港簽發提單,裝貨港代理應做如下工作:

  1.與另一港代理聯繫並委託其簽單;

  2.將貨主訂艙傳真給另一港,以便其繕制提單;

  3.與另一港代理落實運費及港雜費等的收取;

  4.貨物裝船後,立即通知另一港代理可以簽單。
第四章      

提單註銷

1、承運人放貨後收回提單或在提單上加注提單作廢的批註後,提單即被註銷。

第一節 放貨

一、放貨原則

  為避免錯誤交貨,代理應嚴格遵循以下原則:

  1.原則上不遞交正本公司提單就不能放貨;

  2.任何到付運費、其他費用必須在放貨前全額付清;

  3.嚴格審查憑以提貨的正本提單,如果有疑問應與提單簽發人核對。如果提單為指示提單,提單背面必須有托運人背書或與收貨人一欄內容相對的那一方或銀行的背書。

二、電報放貨和異地放貨

  電報放貨(TELEX RELEASE)

  電報放貨簡稱為‘電放’,是指已簽發或應簽發提單的裝港代理根據托運人的要求在裝港收回提單或不簽發正本提單,以電傳、傳真的形式通知卸港代理將貨物交給提單或托運人指定方。

1.實行‘電放’的裝、卸港代理需要事先按照航線,就‘電放’業務經辦人、通知方式、電放格式等簽訂備忘錄。

2.辦理‘電放’需要托運人提交保函,如已簽發正本提單,則全套正本提單必須收回。

  鑒於目前代理之間通過電子郵件進行聯繫的越來越多,經公司航線批准,可以在部分代理之間採用電子郵件作為進行電放的手段.

  異地放貨

  異地放貨是指由第三地代理接受申請方的申請,收取正本提單並由該代理通知卸港代理將貨物放給申請方指定的收貨人。在這種情況中申請方通常為托運人、中間商或正本提單合法持有人,收貨人常為原提單收貨人、通知方或貨物的最終買家。異地放貨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的電報放貨,操作方法可以參照電放。

三、憑保函放貨

  原則上,承運人在任何情況下都應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針對實務中不憑正本提單交貨的情形,特規定如下:

1.憑銀行保函放貨

A.在指示提單下(TO ORDER B/L)

  卸貨港代理在接到提貨方由於提單晚到或提單丟失而不憑正本提單提貨的請求後,應要求提貨方出示公司提單正本/副本影印件、商業發票和裝箱單等單據以審核提貨方是否為收貨人,如果提貨方委託代理提貨,還須檢驗其是否有授權委託:

  卸貨港代理向提貨方提供公司提單保函的標準格式(本提單/海運單手冊中提到的擔保函格式均應與《(集團)總公司提單管理規則》中的標準格式相符),要求提貨方按此格式出據保函並要求一流銀行(國外為當地信譽良好的銀行)在此保函上有效簽字蓋章(法人章、擔保專用章或進出口業務專用章),保函擔保額對歐美航線規定為貨物CIF價格的200%,對其他航線規定為130%。同時,卸貨港代理應請裝貨港代理聯繫提單上的發貨人,取得發貨人同意在此情況下將貨放給提貨人的書面保證。對客戶轉交的銀行擔保,卸貨港代理應與銀行聯繫,確認其真實有效性。

  如提貨方不能要求上述銀行在標準格式保函上簽字蓋章,卸貨港代理應嚴格審核提貨方提供的銀行保函是否包括以下要件:

 1)致:公司

  2)船名、航次、提單號、件數、品名、嘜頭

  3)賠償並承擔公司及其雇員和代理因此承擔的一切責任和遭受的一切損失。

  4)如公司及其雇員和代理因此被起訴,保證提供足夠的法律費用。

如果擔保銀行保函格式不符合上述要求,卸貨港代理應向公司航線聯繫,由負責人員根據貨物情況、提貨方和擔保銀行的資信及保函的有效性進行審核。卸貨港代理審核提貨方身份和保函有效性後,憑提貨方提供的經背書的公司提單正本/副本影印件和保函正本簽發提貨單,並將有關文件登記存檔。在提單晚到的情況下,在提貨方將全套正本提單交回後,可將保函退回給提貨人。如在提單丟失的情況下,原則上無限期保留保函。

B在記名提單下(STRAIGHT B/L)

  記名提單下具體操作程式與TO ORDER提單的相同。

2.憑協議保函放貨

  憑銀行保函提貨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收貨人在未收到正本提單的情況下及時提貨的問題,但一票一做,仍需花費一定的時間、精力和費用。因此,針對那些與公司有良好合作關係且實力雄厚、信譽良好的大貨主,同意接受其公司出據的保函並簽署相關的協議。協定簽署後,提貨人只要按票出據提貨保函,便可及時提貨。協定必須由公司航線主管同意簽署,各代理不得自行簽署。此種方式只適用於近洋航線進口貨的提貨。

3.憑支票或現金擔保放貨

  原則上,可以接受收貨人提供的支票或現金擔保。但金額至少應是貨價的200%。目的港代理在接受支票擔保時,應由財務部門專門做帳保管。擔保的期限也為無限期

四、指示提單未背書時的放貨

  指示提單應按照背書指示進行放貨,對TO ORDER提單,必須經過托運人背書,對TO ORDER OF XXX提單,必須由指定的XXX背書,XXX通常為銀行或收貨人。實務中存在背書人忘記在指示提單上背書的情況,此時放貨的程式規定如下:

1、卸貨港代理收回全套正本提單;

2、通知背書人所在地(裝貨港)代理,裝貨港代理與背書人聯繫,審核背書人身份,並要求其指定最終買方(提單持有人)作為收貨人;

3、裝貨港代理審核背書人的書面放貨指示,確認真實性後通知卸貨港代理;

4、卸貨港代理審核指定收貨人的身份後放貨。
第二節 重新簽發提單

  當提單丟失而貨主還沒有結匯,這時貨主往往會向承運人要求重新簽發全套正本提單。重新簽發提單,需要申請方滿足以下條件:

  1)在當地主要報刊刊登遺失作廢聲明,並要得到貨主的書面證實:

2)如果原提單為記名提單,托運人、收貨人都需要按承運人要求出具公司擔保 (COMPANY L/G),如果原提單為指示提單,則申請方需要按承運人要求提供一流銀行擔保,擔保本身應無擔保期限限制,具體格式見附錄。

3)簽發的提單除自身印刷流水號之外其他內容必須與原提單一致,不得有任何更改;

4)提單重新簽發之後必須立即通知目的港代理。


第三節 無人提貨

一、確認收貨人拒收或找不到收貨人

卸貨港代理應及時統計重箱在港情況,確認是否已換提貨單。如果在港時間超過一個月,應立即報告公司,說明原因,計算已產生的各種費用備查。對收貨人已明確拒收貨物或在一段時間內(如一個月)始終聯繫不到收貨人,則:

1、聯繫托運人,確認其有權利(指持有提單或貨款未收到等)處理貨物後,按照托運人要求將貨物回運或轉運,托運人必須先確認承擔有關費用;

2、如托運人對貨物有貨權但放棄貨物,或托運人無實際貨權,則安排拍賣貨物或申請拍賣

二、拍賣

   卸貨港代理首先應確認當地法律是否允許承運人自行拍賣。如允許,則及時向當地拍賣行申請拍賣,注意,為避免今後可能的糾紛,請勿自己直接拍賣;如不允許,則及時向海關申請拍賣,如海關不能及時拍賣,則爭取將貨物拆箱,搗入海關倉庫。

三、費用

  有關超期堆存費、滯箱費、轉運或回運運費等由托運人確認承擔;貨物被拍賣情況下,有關超期堆存費、滯箱費、拍賣費等從拍賣所得款項中支取,餘下的交還有貨權的一方;拍賣所得款項在支付拍賣費之後不足以彌補我司損失的,由我司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向托運人及收貨人追償。
第五章      

海運單

一、定義

  海運單,又稱運單(WAY BILL-W/B)是證明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將貨物交給指定收貨人的一種不可流通的(NON-NEGOTIABLE)單證。

二、海運單的適用

海運單適用于無船承運人、母子公司之間的或其他可以不用海運提單的海上貨物運輸,簽發海運單必須由托運人事先申請。公司/代理在收到此類申請之後, 應審核托運人的資信、貨量等有關情況,決定是否簽發。

公司海運單僅在經公司確認過的代理之間使用。

三、海運單的繕制

  參照第二章提單的繕制,但收貨人一欄必須填寫收貨人全稱和位址,而不可以是“TO ORDER”或“TO ORDER OF XXX”。

四、海運單操作流程

同提單一樣,海運單在承運人接管貨物或將貨物裝船後,應托運人要求,由承運人、船長或承運人的代理簽發。裝貨港的承運人或代理人將海運單的內容,通常通過電子通訊手段,傳送給目的港承運人的代理人。目的港承運人的代理向海運單上載明的收貨人或通知方發出到貨通知。收貨人憑到貨通知,並出示身份證明到目的港承運人的代理那裏領取提貨單提貨。具體流程如下:

1. 海運單採用到付運費;如為預付運費,裝貨港代理須確保運費的及時收取。

2. 海運單為一正三副,其中正副本各一份交發貨人,一份副本由裝貨港代理保存,一份副本隨船或以其他方式及時交卸貨港代理。

3. 裝港代理須繕制有關的運費艙單,在提單編號欄目中填入海運單編號並在REMARK一欄注明“ISSUE SEA WAYBILL”字樣,隨船或以EDI方式及時傳送中轉港代理、卸貨港代理;除在艙單上作識別外,裝港代理應主動另發“海運單清單”給卸貨港代理。

4. 海運單編號的結構與提單號碼類似,具體編號辦法由公司航線部門制訂並發佈。

5. 卸貨港代理收到運費艙單或EDI資訊及有關清單後,應在貨物抵港前,近早向收貨人或通知方發出到貨通知書;收貨人須憑其收到的到貨通知,向卸貨港代理證明身份後提貨;

6. 若托運人要求承運人的卸貨港代理憑收貨人或通知方的簽名印章或身份證明放貨,須書面通知卸貨港代理,並在海運單及艙單上作特別注明,裝貨港代理還須及時通知卸貨港代理。

注意:

1. 同一票貨不得同時簽發海運單和提單。

2. 卸貨港代理根據海運單交付貨物時應核對艙單/EDI資訊,在核對收貨人身份時應要求提貨人提供書面身份證明並存檔以備查詢,核對身份的方法應符合當地的法規、慣例。

3. 海運單上的收貨人可以書面委託的形式要求卸貨港代理將貨物交給他指定的提貨人,但這種委託必須事先得到公司/代理的同意,指定的提貨人辦理提貨時必須提供身份證明以及海運單上收貨人的書面委託。

五、空白海運單管理

參照第一章空白提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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