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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業務所涉單據分析

如前所述,信用證是一項單據業務,受益人必須提交完全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方能確保獲得開證行的付款保證。本節主要就跟單信用證所涉單據介紹如下。

  一、商業發票(Commercia1 1nvice)

  商業發票既是記賬單位,也是賣方向買方索取款項的憑證。

  UCP500第三十七條就“商業發票”作了專門規定,在此不再贅述。

  商業發票通常包括以下細節:

  1.賣方的名稱和地址;

  2.發票日期及號碼;
 
  3.買方的名稱和地址;

  4.定單或合同號碼,貨物描述及數量,單價(以及不包括在單價內的其他任何約定費用細節)和發票總金額;

  5.裝運嘜頭及號碼;

  6.交貨及付款條件(此處指貿易術語,如FOB,CIP等)

  7.裝運細節及信用證要求的其他資料。

  二、保險單據( Insur。nce D。。ument)

  UCP500在第三十四條、三十五條及三十六條中分別就保險單據、投保險別及投保一切險等作了專門規定。按此規定,保險單據必須符合下述條件:

  l)信用證規定之保險單據,如保險單、保險證明、保險聲明等;

  2)投保信用證中規定的險別,應在保險單據中明確地表示出該險別;

  3)保險單據對貨物的承保起訖地點應為自信用證中指定的裝載港口或接受監管地點至卸貨港口或目的地地點;

  4)對貨物及航程的描述須與其他單據一致;

  5)如被保險人的名稱不是保兌行、開證行或買方,則應要求保險單據中附有適當的背書;

  6)如保險單據的記載有任何更改,則應在該更改處附加必要的證

  7)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受益人應確保:a.保險單據由保險公司或保險商或他們的代理人出具;b.提交所開立的全套保險單據;c.保險單據須表明保險責任最遲於貨物裝船或發運或接受監管之日生效;d.保險單據須使用與信用證相同的貨幣;e.如能從單據表面確定CIF或CIP價值,則保險單據必須表明的最低投保金額應為貨物的CIF或CIP價之金額另加 10%;否則,銀行將接受的最低投保金額應為信用證要求付款、承兌或議付金額的11 0%,或發票毛值的110%,兩者之中取金額較大者。

  三、運輸單據(Transport Document)

  UCP500在第二十三條至第三十條中分別就以下8種運輸單據作出專門規定,即:海洋運輸提單、非轉讓的海運單、租船合約提單、多式聯運單據、空運單據、公路、鐵路或內河運輸單據、專遞及郵政收據及運輸行出具的運輸單據。

  按UCP500的上述規定,對於信用證所要求的運輸單據,受益人必須確保:1.提交所開立的全套正本運輸單據;

  2.除非信用證另有授權,運輸單據不能為“租船合約”運輸單據;

  3.除非信用證根據UCP500第三十條規定另有授權,運輸單據不能由運輸行出具;

  4.

  5.運輸單據須注明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的名稱;

  6.運輸單據如有被通知人,其名稱及地址應與信用證規定相符;

  7.如需要,運輸單據應經適當背書;

  8.運輸單據中的貨物名稱可使用貨物統稱,但不得與信用證規定的貨物描述有抵觸;運輸單據中的噴頭,號碼及其他規格(如有)應與其他單據中的描述相一致;

  9.應按信用證規定在運輸單據中注明“運費已付”或“運費待收”;

  10.運輸單據應是清潔的,即運輸單據中未載有宣稱貨物及/或包裝狀況有缺陷的條款或批註;

  11.運輸單據須與 UCP500的相關規定一致。

  (一)海洋運輸提單(Marine/Ocean Bill of Lading)

  UCP500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對信用證項下所要求提交的海洋運輸提單的詳細要求。該條規定,如信用證要求港至港提單,則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銀行將接受下述單據,不論其稱謂如何:

  1.表面注明承運人名稱,並由承運人或船長,或承運人、船長的具名代理或代表簽字或以其他方式證實;

  2.注明貨物已裝船或已裝具名船隻;

  3.注明信用證規定的裝貨港和卸貨港;

  4.包括僅有一份的正本提單,或,如簽發一份以上正本時,應包括全套正本提單;

  5.含有全部或部分承運條件須參閱提單以外的某一出處或檔(簡式/背面空白海運提單)者,銀行將對此類承運條件不予審核;

  6.未注明受祖船合約約束及/或未注明承運船隻僅以風帆為動力者;

  7.符合信用證要求並符合UCP500第二十三條b、c、d條關於“轉運”的規定。

  (二)不可轉讓的海運單( 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

  海運單是一種運輸單據,它既是承運人宣稱貨物已收妥待運的收據,又是承運人與托運人間運輸合同的證明。海運單不是物權憑證,此貨人在目的港提貨時僅憑能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即可,而無須持有海運單。海運單不可轉讓,因此,不得簽發“憑指定”的海運單(Cannot be Issued or Endorsed to Order.)

  UCP500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對信用證項下所要求提交的不可轉讓海運單的詳細要求。該條規定,如信用證要求港至港不可轉讓海運單,則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銀行將接受下述單據,不論其稱謂如何:

  1.表面注明承運人名稱,並由承運人或船長,或承運人、船長的具名代理或代表簽字或以其他方式證實;

  2.注明貨物已裝船或已裝具名船隻;

  3.注明信用證規定的裝貨港和卸貨港;

  4.包括僅有一份的正本提單,或,如簽發一份以上正本時,應包括全套正本提單;
 
  5.含有全部或部分承運條件須參閱不可轉讓海運單以外的某一出處或檔(簡式/背面空白海運單)者,銀行將對此類承運條件不予審核;

  6.未注明受租船合約約束及/或未注明承運船隻僅以風帆為動力者;

  7.符合信用證要求並符合UCP500第二十四條b、c、d分條關於“轉運”的規定。

  (三)租船合約提單(Charter Party Bill of Lading)

  UCP500第二十五條規定了對信用證項下所要求提交的租船合約提單的詳細要求。該條規定,如信用證要求或允許提交租船合約提單,則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銀行將接受下述單據,不論其稱謂如何:

  1.含有受租船合約束的任何批註;

  2.已由船長、船東或船長、船東的具名代理或代表簽字或以其他方式證實;

  3.注明或不注明承運人名稱;

  4.注明貨物已裝船或已裝具名船隻;

  5.注明信用證規定的裝貨港和卸貨港;

  6.包括僅有一份的正本提單;或,如簽發一份以上正本時,應包括全套正本提單;

  7.未注明承運船隻僅以風帆為動力者。

  (四)多式聯運單據(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

  UCP500第二十六條規定了對信用證項下所要求提交的多式

  (五)空運單據(Air Transport Documen)

  UCP500第二十七條規定了對信用證項下所要求提交的空運單據的詳細要求。該條規定,如信用證要求空運單據.則除非信用證另有鋼規定銀行將接受下述單據,不論其稱謂如何:

  1.表面注明承運人名稱,並由承運人或承運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簽字或以其他方式證實;

  2.注明貨物已收妥待運;

  3.如信用證要求實際發運日期,應對此日期作出專項批註。在空運單據上如此表示的發運日期,即視為裝運日期。在所有其他情況下簽發空運單據的日期即視為裝運日期;

  4.注明信用證規定的發運地機場及目的地機場;

  5.開給委託人/發貨人的正本空運單據,即使信用證規定全套正本,或有類似意義的詞語;

  6.含有全部或部分承運條件須參閱空運單據以外的某一出處或文件者,銀行將對此類承運條件不予審核;

  7.符合信用證要求並符合UCP500第二十七條b、a分條關於“轉運”的規定。

  (六)公路、鐵路或內河運輸單據(Road, Rail or In1and Water TransporiDocuments)

  UCP500第二十八條規定了對信用證項下所要求提交的公路、鐵路或內河運輸單據的詳細要求。該條規定,如信用證要求該類單據,則非信用證另有規定,銀行將接受下述單據,不論其稱謂如何:

  1.表面注明承運人名稱,並由承運人或承運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簽字或以其他方式證實,及/或載有承運人或承運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的收妥印章或其他收妥的標誌;

  2.注明貨物已收妥待運、發運或承運或類似意義的詞語;

  3.注明信用證規定的裝運地和目的地;

  4.如運輸單據未注明出具單據的份數,銀行將接受所提交的運輸單據,並視為全套正本。不論運輸單據是否注明為正本,銀行將作為正本子以接受;

  5.符合信用證要求並符合UCP500第二十八條a、d分條關於“轉運”的規定。

  (七)專遞及郵政收據(Couner and Post Receipts)

  UCP500第二十九條規定了對信用證項下所提交的郵政收據、投遞證明或專遞、快遞機構所簽發單據的詳細要求。如信用證要求該類單據,則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銀行將接受下述單據,不論其稱謂如何:

  1.對郵政收據或投遞證明而言,表面上有信用證規定的裝運地或發運地戳記或以其他方式證實並加注日期者,該日期即視為裝運或發運日期。

  2.對由專遞或快遞機構出具證明收到待運貨物的單據而言,表面注明專遞/快速機構的名稱,並由該具名的專遞片快遞機構蓋戳、簽字或以其他方式證實;並注明取件或收件日期或同義詞語,此日期即視為裝運或發運日期。

  3.所有其他方面均符合信用證規定。

  (八)運輸行出具的運輸單據(Transport Documentissued By Freight Forwarders)

  UCP500第三十條詳細規定了銀行所能接受的由運輸行出具的運輸單據的條件,按該條件出具的運輸單據應遵照UCP500第二十三、二十六條中有關海運提單、多式聯運單據的要求開立、簽字或證實。

  四、產地證書( Certificate of 0rigin)

  UCP500第二十一條規定:當要求提供運輸單據、保險單據和商業發票以外的單據時,信用證中應規定該單據的出單人及其措辭或內容。

  如信用證對此未作規定,只要所提交單據的內容與提交的其他規定單據不矛盾,銀行將接受此類單據。

  產地證是根據信用證要求由有關當局簽字注明貨物原產地的聲明。雖然在許多國家產地證由出口商或其代理人出具,但該產地證必須以法定的形式和方式出具並附有商會等獨立機構的證明。

  產地證注有裝運詳情、貨物原產地並附有證明機構的簽字、印戳或封印。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只要所提交的產地證符合信用證要求並與其他單據不矛盾,銀行將照予接受。

  五、檢驗證書(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

  檢驗證書是由政府機構或私人檢驗公司出具的證明貨物已被檢驗並列有詳細檢驗結果的聲明。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只要所提交的檢驗證書符合信用證要求並與其他單據不矛盾,銀行將照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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