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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證制度疑難解答

一、申領進口許可證應提交的一般檔和材料

  A、各類進出口企業在申領進口許可證時,應向發證機關提供的一般檔和材料

  B、一般貿易項下進口,還應分別提交的材料

  C、外商投資企業申領進口許可證,還應分別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D、華僑、臺灣、澳同胞捐贈項下商品申領進口許可證,還應分別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E、其他貿易方式項下申請進口許可證,應提交的檔和材料

  (一)各類進出口企業在申領進口許可證時,應向發證機關提供的一般檔和材料:

  1、進口許可證申請表。申請表(正本)需填寫清楚並加蓋申領單位公章。所填寫內容必須規範。

  2、申領單位的公函或申領人的工作證;代辦人員應出示委託單位的委託函。

  3、非外貿單位(指沒有外貿經營權的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申領進口許可證,需提供其主管部門(司,局級以上)證明。

  4、第一次辦理進口許可證的申領單位,應提供外經貿部或經其授權的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檔(正本影本)。 5、外商投資企業第一次申領進口許可證提供政府主管部門批准。該企業的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影本),由發證機關存檔備案。

  (二)一般貿易項下進口,還應分別提交以下材料:

  1、配額管理進口商品:機電產品,應提交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機電辦)簽發的〖進口配額證明〗;一般商品,應提交國家計委授權的配額理部門簽發的〖一般商品進口配額證明〗。 2、非配額管理進口商品:糧食、植物油、農藥、酒和彩色感光材料,應提交國家計委授權的進口登記部門簽發的〖特定商品進口登記證明〗;碳酸飲料、應提交國家經貿委簽發的〖進口證明〗;軍民通用化學品,應提交化工部的批件,易制毒化學品應提交外經貿部的批件。

  (三)外商投資企業申領進口許可證,還應分別提交以下檔和材料:

  1、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自用而進口實行配額管理的一般商品,應提交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的進口設備、物料清單;如進口實行許可證管理的特定登記商品,應提交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的進口、物料清單。

  2、外商投資企業為生產內銷產品而進口實行配額管理的一般商品,應提交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簽發的〖外商投資企業進口配額證明〗;為生產內銷產品而進口特定登記商品,應提交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簽發的〖外商投資企業特定商品進口登記證明〗。

  3、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自用和生產內銷產品而進口成品油,應提交國家計委授權的進口配額管理部門簽的〖一般商品進口配額證明〗。

  4、外商投資企業為生產內銷產品而進口配額管理的機電產品,應提交國家機電辦簽發的〖進口配額證明〗。

  (四)華僑、臺灣、澳同胞捐贈項下商品申領進口許可證,還應分別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配額管理的一般商品進口,應提交國家計委授權的進口配額管理部門簽發的〖一般商品進口配額證明〗。糧食、植物油、農藥、酒和彩色感光材料進口,應提交國家計委授權的進口登記部門簽發的〖特定商品進口登記證明〗。

  2、國務院規定的實行限額管理的機電產品,提交省、市僑辦的批准檔。國務院未規定限額的屬於許可證管理的機電產品,應提交國家機電辦簽發的〖進口配額證明〗。

  (五)其他貿易方式項下申請進口許可證,應提交的檔和材料:

  1、其他貿易方式包括:補償貿易、邊境小額貿易、利用國外政府貸款、國際組織或政府間無償援助、經貿往來贈送、我國駐外機構及勞務承包調回、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及進口生產機電設備或因故轉內銷等。

  2、配額管理的機電產品,應提交國家機電辦簽發的〖進口配額證明〗。

  3、配額管理一般商品,申請單位應提交國家計委授權的配額管理部門簽發的〖一般商品進口配額證明〗。糧食、植物油、農藥、酒和彩色感光材料進口,應提交國家計委授權的進口登記部門簽發的〖特定商品進口登記證明〗。

  二、進口許可證申請表內容規範

  凡申領進口許可證的單位,應按以下規範填寫進口許可證申請表。

  (一)進品商:應填寫經外貿部批准或核定的進出口企業名稱及編碼。外商投資企業進口也應填寫公司名稱及編碼;非外貿單位進口,應填寫"自購",編碼為"00000002";如接受國外捐贈,此欄填寫"贈送",編碼為"00000001"。

  (二)收貨人:應填寫配額指標單位,配額指標單位應與批准的配額證明一致。

  (三)進口許可證號:由發證機關編排。

  (四)進口許可證有效截止日期:一般為一年(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貿易方式:

  此欄的內容:一般貿易、易貨貿易、補償貿易、協定貿易、進料加工、來料加工、外商投資企業進口、國際租賃、國際貸款進口、國際援助、國際招標、國際展銷、國際拍賣、捐贈、贈送、邊境貿易、許可貿易等。

  (六)外匯來源:此欄的內容有:銀行購匯、外資、貸款、贈送、索賠、無償援助、勞務等。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租賃等填寫"外資";對外承包工程調回設備和駐外機構調回的進口許可證商品、公用物品,應填寫"勞務"。

  (七)報關口岸:應填寫進口到貨口岸。

  (八)出口國(地區):即外商的國別(地區)。

  (九)原產地國:應填寫商品進行實質性加工的國、地區。

  (十)商品用途:可填寫自用、生產用、內銷、維修、樣品等。

  (十一)商品名稱和編碼:應按外經貿部公佈的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填寫。

  (十二)規格、型號:只能填寫同一編碼商品不同規格型號的4種,多於4種型號應另行填寫許可證申請表。(十三)單位:單位指計量單位。

  各商品使用的計量單位由外經貿部統一規定,不得任意改動。合同中使用的計量單位與規定計量單位不一致時,應換算成統一計量單位。非限制進口商品,此欄以"套"為計量單位。

  (十四)數量:應按外經貿部規定的計量單位填寫,允許保留一位小數。

  (十五)單價(幣值):應填寫成交時用的價格或估計價格並與計量單位一致。

  三、進口許可證更改、展期、遺失的處理

  (一)各類進出口企業領取進口許可證後,因故需要對進口許可證更改、展期時,應按以下規定辦理。

  1、申領單位因故需要更改進口許可證,應在有效期內進行。申領單位應填寫進口許可證更改申請表,按表中要求填寫清楚,連同原許可證第一、二聯交原發證機關。

  2、更改進口商、收貨單位元、商品名稱、規格和數量等內容,須重新申領進口許可證。

  3、進口許可證有效面要延期,申領單位一般應在有效期內提出申請並提供進口合同。如確簽了進口合同,發證機關可視情況給予延期,最長延期半年,延期後不得再展期;如在有效期內未簽定合同,不得再申請展期。

  (二)申領單位如丟失許可證,應及時向發證機關和該證的所在口岸海關掛失。由發證機關審查確屬丟失後按規定辦理。

  四、申領單位的法律責任

  申領單位不得偽造、變造、買賣進口許可證,對違反者,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海關法規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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