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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結算單證不符

按照國際商會1993年《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以下簡稱UCP500)的規定審核單證由於以L/C結算的單證審核至今仍無全球統一的強制性標準,因此作為具有重大影響的L/C結算慣例,UCP 500已成為規範和確保在世界範圍內將信用證作為可靠支付手段的最重要準則與方法。由於其所體現出來的國際標準銀行慣例和做法已被大多數的國家與地區接受和使用,UCP 500事實上已成為各國銀行處理L/C結算業務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和基本方法。因此,瞭解UCP500的詳盡規定其重要意義是不言而喻的。

  UCP 500中對有關L/C結算的合格單據的要求,主要在其D節第20條至38條中作了直接規定。在L/C沒有作相反規定時,銀行通常首先嚴格按照《統一慣例》的要求,合理謹慎地審核信用證要求的所有單據,以確定其表面上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比如,在出運的有關貨物品種較多但屬性相同時,像出口沙發、椅子等各種傢俱,發票和裝箱單上必須嚴格按照L/C規定的名稱來制單,但提單上卻可以不必逐項列出,只給出貨物的總稱“傢俱”即可,這樣處理不算是單證不符。

  按照L/C所規定的條件或條款判斷單證不符雖然是根據買賣雙方的貿易合同而開立的,但L/C一旦為各有關當事人所接受,即獨立于合同之外成為有效約束各有關當事人的契約性文件。因此,在信用證結算業務中,各有關當事人必須完全按照信用證所規定的條件或條款,逐字、逐句、逐條對照,以確定單據是否滿足信用證的要求。

  由於UCP 500在性質上屬於慣例,不像法律、法規那樣具有強制性的約束力,只有當開證行在證內明確表示願意受其約束時,UCP 500才對有關當事人發生效用。當然,由於UCP500的重大影響,各國法院在L/C訴訟實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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