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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外貿單據的時間順序
各種單據的簽發日期應符合邏輯性和國際慣例,通常提單日期是確定各單據日期的關鍵,匯票日期應晚於提單、發票等其他單據,但不能晚於L/C的效期。各單據日期關係如下:
1、發票日期應在各單據日期之首;
2、提單日不能超過L/C規定的裝運期也不得早於L/C的最早裝運期;
3、保單的簽發日應早於或等於提單日期(一般早於提單2天),不能早於發票;
4、箱單應等於或遲於發票日期,但必須在提單日之前;
5、產地證不早於發票日期,不遲於提單日;
6、商檢證日期不晚於提單日期,但也不能過分提單日,尤其是鮮貨,容易變質的商品;
7、受益人證明:等於或晚於提單日;
8、裝船通知:等於或晚於提單日後三天內;
9、船公司證明:等於或早於提單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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