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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將單據丟失了 出口商怎麼辦?
使用D/P at sight收款時,如果銀行丟失所有資料,尤其是提單,出口商怎麼辦?
根據《托收統一規則》,與托收有關的銀行對單據在寄送途中的遺失是不承擔責任的。因此對貴司所提及的問題,需要根據具體情形判斷。由於您的問題中未提及詳情,只能根據經常發生的情形進行解答。
首先,如果銀行能夠證明單據是在寄送途中遺失的,則銀行不承擔責任,而無論該些單據是何等單據。
其次,如果單據是在銀行保管中而不是寄送途中遺失的,則銀行應當承擔因未盡謹慎注意義務而代理不當的責任,銀行負有責任。貴司可以委託人的身份起訴有關銀行,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具體交易中,如果出現這種情形,則貴司應當區別情形對待:第一,如果客戶急切等待該貨物,且客戶信譽良好,願意無提單付款,則貴司可以托運人的身份,要求承運人(船公司)將貨物憑貴司指示交付給客戶。第二,如果單據沒有完全遺失(這在實踐中是正常的,因為銀行在托收業務中一般都是將單據分成兩批分別寄送),則補做有關單據,要求客戶付款。第三,要求銀行配合出具付款保函允許客戶先提貨。銀行在這種情形下因涉及可能承擔的賠償責任,一般願意配合督促客戶提貨,並願意為客戶的付款承擔保證責任。第四,在單據全部遺失,且客戶信譽欠佳又拒絕提貨,或要求先提貨再付款,而銀行又不願意配合的情形下,一方面要即使與船公司聯繫控制貨物,另一方面準備起訴銀行。
當然,在單據遺失的情形下,無論何種情形都要立即聯繫船公司以控制貨物。這樣才能減少損失,同時也沒有損害自己的權利和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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