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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價格條款與保險條款

價格條款

一、進出口商品價格的掌握

在確定商品價格時,要考慮的因素有很多,如:企業的經營意圖、市場戰略、交易商品的特點、市場供求規律、匯率變化趨勢、交易商品的品質和檔次、交易數量、包裝要求、運輸條件、 交貨方式和地點、交易雙方的談判實力等,這些因素都會對商品價格的最後確定產生一定的影響。對於進出口業務人員而言,掌握商品的價格是一項複雜而又十分艱巨的工作。為了做好這項工作,外經貿業務經營人員必須熟悉交易商品成本核算方法、主要貿易術語的價格構成和換算方法;瞭解作價方法和國際市場商品價格變動趨勢,充分考慮影響價格的各種因素,合理地制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價格條款。

1、主要貿易術語的價格構成,FOB、CFR、CIF三種貿易術語的價格構成。

在我國進出口業務中,最常採用的貿易術語是FOB、CFR和CIF三種。這三種貿易術語僅適用於海上或內河運輸。在價格構成中,通常包括三方面的內容:生產或採購成本、各種費用和淨利潤。

FOB、CFR和CIF三種貿易術語的價格構成的計算公式如下:

FOB價=生產/採購成本價+國內費用+淨利潤

CFR價=生產/採購成本價+國內費用+國外運費+淨利潤,即FOB價+國外運費

CIF價=生產採購成本價+國內費用+國外運費+國外保險費+淨利潤,即FOB價+國外運費+國外保險費

2、FCA、CPT和CIP三種貿易術語的價格構成

FCA、CPT和CIP三種貿易術語,是國際商會為適應國際貿易的新發展而制定的貿易術語。它們的適用範圍比較廣,其價格構成也有三部分:生產或採購成本、各種費用和淨利潤。由於採用的運輸方式不同,交貨地點和交貸方式不同,有關費用也有所不同。

FCA、CPT和CIP三種貿易術語的價格構成的計算公式如下:

FCA價=生產/採購成本價+國內費用+淨利潤

CPT價=生產/採購成本價+國內費用+國外運費+淨利潤,即FCA價十國外運費

CIP價=生產/採購成本價+國內運費+國外運費+國外保險費+淨利潤,即FCA價+國外運費+國外保險費

3、主要貿易術語的價格換算

⑴FOB、CFR和CIF三種價格的換算

①FOB價換算為其他價

CFR價=FOB價+國外運費
CIF價=(FOB價+國外運費)/(1—投保加成x保險費率)

②CFR價換算為其他價

FOB價=CFR價—國外運費
CIF價=CFR價/(1—投保加成x保險費率)

③CIF價換算為其他價

FOB價=CIF價x(1—投保加成X保險費率)—國外運費
CFR價=CIF價x(1—投保加成x保險費率)

⑵FCA、CPT和CIP三種術語的換算

①FCA價換算為其他價

CPT價=FCA價+國外運費
CIP價=(FCA價+國外運費)/(1—投保加成x保險費率)

②CPT價換算為其他價

FCA價=CPT價—國外運費
CIP價=CPT價/(1—投保加成x保險費率)

③CIP價換算為其他價

FCA價=CIP價x(1—投保加成x保險費率)—國外運費
CPT價=CIP價x(1—投保加成x保險費率)


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價格條款,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價格條款應真實反映買賣雙方價格磋商的結果,條款內容應完整、明確、具體、準確。

1、價格條款的基本內容:進出口合同中的價格條款,一般包括商品的單價和總值兩項基本內容。單價通常由四個部分組成,即包括計量單位、單位價格金額、計價貨幣和貿易術語。例如,每公噸CIF洛杉磯2000美元(US$2000per M/T CIF Los Angeles)。總值(或稱總價)是單價同數量的乘積,也就是一筆交易的貸款總金額。

2、作價方法,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價格的作價方法,主要有固定作價,非固定價格和部分固定、部分不固定價格等。

①固定價格,這種做法在國際貨物買賣中採用普遍,具體做法是:交易雙方通過協商就計量單位、計價貨幣、單位價格金額和使用的貿易術語達成一致,在合同中以單價條款的形式規定下來,例如:

USD 58.50 per Dozen ClF London(每箱58.50美元CIF倫敦)

其中USD(美元)為計價貨幣,58.50為單位價格金額,“Per Dozen”為計量單位,"CIF,London”為貿易術語。

採用這種方法時,合同價格一經確定,就要嚴格執行,除非合同中另有約定,或經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固定價格的做法具有明確具體、便於核算的優點。但是,在這種方式下,當事人要承擔從簽約到交貨付款乃至轉賣時價格波動的風險。

②非固定價格,習慣上又稱“活價”。具體做法上又分為:

a、合同中只規定作價方式,具體作價留待以後確定。如規定“在裝船月份前x x天,參照當地及國際市場價格水準,協商議定正式價格”或“按照提單日期的國際市場價格計算”。

b、在合同中暫定一個初步價格,作為買方開立信用證和初步付款的依據,待以後雙方確定最終價格後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c、規定滑動價格的做法。這主要是在一些機械設備的交易中採用,由於加工週期較長,為了避免原料、工資等變動帶來的風險,可由交易雙方在合同中規定基礎價格的同時,規定如交貨時原料、工資發生變化,並超過一定比例,賣方可對價格進行調整。

③部分固定、部分不固定價格,在一些長期分批交貨的交易中,雙方可以協商規定,對於近期內交貨的部分採用固定價格,其餘採用不固定作價辦法。

保險條款

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保險條款內容

保險條款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它涉及買賣雙方的利益。一般來說,保險條款所涉及的內容有保險金額、投保險別、保險費、保險單證和保險適用條款等。

保險金額(Amount Insured)是指保險公司可能賠償的最高金額,習慣上按發票金額加一成(10%)預期利潤和業務費用;

保險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保險金額=CIF價格 X (1+加成率)

投保人交付保險費是保險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保險費是保險公司經營保險業務的基本收入,也是保險公司所掌握的保險基金,即損失賠償基金的主要來源。 計收保險費的公式是:

保險費=保險金額 X 保險費率

如按CIF或CIP價加成投保,則上述公式應改為:

保險費=CIF(或CIP)價 X (1十投保加成率) X 保險費率

二、我國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實務

1、出口貨物運輸保險:按CIF或CIP條件訂立的出口合同,由出口方負責投保。

按我國保險公司的有關規定,出口貨物的投保一般需逐筆填寫投保單,向保險公司提出書面申請,投保單經保險公司接受後由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

2、進口貨物運輸保險

凡按FCA、FOB、CPT、CFR條件訂立的進口貨物,由進口方負責投保。我國外貿企業為了防止漏保和延誤投保,也為了簡化手續,大都採用預約保險做法,即由我外貿企業與保險公司事先簽訂各種不同運輸方式的進口預約保險合同(open Cover), 又稱預約保單(Open Policy)。按照預約保險合同規定,外貿企業無需逐筆填送投保單。在進口貨物時,只需將國外客戶的裝運 通知送交保險公司,即為辦理了投保手續,保險公司對該批貨物 自動承擔承保責任。對於不經常有貨物進口的單位,也可逐筆辦理投保。

3、保險單據

保險單據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契約,是被保險人或受讓人索賠和保險人理賠的依據,是進出口貿易結算的主要單據之一。在國際貨物貿易中,保險單據可以背書轉讓。我國常用的保險單證主要有保險單、保險憑證、預約保單等。

①保險單(Insurance Policy)俗稱大保單,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訂立的一種正規保險合同。目前,我國國內的保險公司大都出具這種保險單。

②保險憑證(Insurance Certificate)俗稱小保單,是一種簡化的保險合同。在法律上與保險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③預約保險單(Open Policy)是一種沒有總保險金額限制的預約保險總合同,是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將要裝運的屬於約定範圍內的一切貨物自動承保的總合同。在承保範圍內的被保險貨物一經啟運,保險公司即自動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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