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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對運輸單據的要求
1、運輸單據的類型須符合信用證的規定;
2、起運地、轉運地、目的地須符合信用證的規定;
3、裝運日期/出單日期須符合信用證的規定;
4、收貨人和被通知人須符合信用證的規定;
5、商品名稱可使用貨物的統稱。但不得與發票上貨物說明的寫法相抵觸;
6、運費預付或運費到付須正確表明;
7、正副本份數應符合信用證的要求;
8、運輸單據上不應有不良批註;
9、包裝件數須與其他單據相一致;
10、嘜頭須與其他單據相一致;
11、全套正本都須蓋妥承運人的印章及簽發日期章;
12、應加背書的運輸單據,須加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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