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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出信用證萬能的迷思

跟單信用證方式是目前使用得最廣泛的國際貿易結算手段。運用得當,可以成為出口商的融資工具,亦是進口商用來保留利潤的方式之一,但它充其量只是一種“付款條件”,絕非“保險工具”。廠商與其在信用證上鑽牛角尖,倒不如跳出迷思,在交易對手、交易條件乃至驗貨、交貨層次上嚴加控管。

  企業經營成功的要素,不外乎開源節流;在國際貿易的領域裏,企業面臨國際間各路人馬的激烈競爭,雖然莫不專注于市場的開發與行銷,但若忽視正確的財務操作,總是件美中不足之事。因此,在企業的財務操作過程中,關於國貿付款條件的使用原則,乃至於目前仍普遍受貿易業者所採用的信用證交易方式的成本內涵,便成為企業在財務操作中不容忽視的一環。

  外貿付款方式的新趨勢

  國際貿易領域中,清償貨款的方式有許多種,在臺灣傳統的觀念裏,認為對賣方最有利的條件是預收貨款,其次為信用證(L/C),再依序為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記帳(openaccount)等方式,而分期付款(instalment)或寄售(consignment)則為最差的出貨條件。從這樣的觀點來看,似乎對賣方越有利的條件,就成為買方最不利的方式。

  但上述的說法已經受到嚴重的挑戰,而有了重新的詮釋。早期臺灣的對外貿易,不論進、出口各約有八五%的金額以信用證結匯,其餘則以“非信用證交易”(記帳、匯款或寄售)的方式進行。然而,晚近國際貿易交易型態丕變,伴隨交通、資訊的發達與跨國企業的興起,貿易業者對交易對手的認識與交易型態的重新定位,已扭轉了傳統的交易方式。根據中央銀行的統計資料顯示,一九九七年我國一千二百多億美金的出口總值中,信用證交易只占其中的一四%,其餘的八六%均以非信用證的方式交易。雖然上述的資料完全符合了世界貿易的發展趨勢,但較諸于歐美等先進國家,我國的信用證交易金額仍然過高。

  國際貿易交易條件的考量因素,首重債權的安全性,在安全無慮下,則可進一步衡量企業資金的流動性,最後再評估交易條件的操作成本,以降低交易的風險與成本。以晚近興起的跨國企業風潮為例,企業藉由在海外設立採購據點及發貨倉庫,加強了企業對國際市場訊息的掌握能力,如此母公司與子公司間的交易關係顯然以非信用證為主要條件;另外,透過交易雙方頻繁的接觸與企業資訊的公開化、透明化,已可充分瞭解交易對手的債信水準,抑或是上、下游業者間的互相投資、融資或委託代工等市場行為,均已捨棄了銀行體系的授信、融資管道。

  所以,現今在國貿付款條件的選擇上,不全然只以安全為首要考量,而應綜合評量交易對手間的互動關係與交易型態,彈性的運用交易條件,這也是現今從事國際貿易工作者,所需重新檢視的重要觀念。

  信用證非保險工具

  國際貿易活動中,許多人常誤以為信用證是交易過程中的保障工具,認為運用信用證交易,只要買方順利收到所需的貨物,賣方便可憑押匯檔取得貨款,既安全又方便。但這樣的想法未免過於天真,其實信用證充其量只是“付款條件”,而非“保險工具”。雖然開狀銀行對出口商拍胸脯保證,“只要單據齊全,一定付款”,但要是進口商出了問題,開狀銀行只要在檔中隨便找出一個瑕 再據以拒付,便可將責任推得一乾二淨,到頭來受害的還是出口商。試想若交易上沒有問題,買方有需求,賣方也供貨配合,就沒有交易不成的道理,信用證只不過是交易雙方的一張憑證罷了。

  當然信用證交易也未必全無優點,尤其在台商的充分運用下,信用證已成為出口商向銀行融資的工具,也是進口商虛報成本,用信用證操作來保留利潤的方式之一。雖然,貿易業者基於不同的財務目的而對信用證有不同的需求,但仍需仔細地檢視信用證的操作成本,畢竟信用證是一種成本高、卻又不見得有保障的清償工具。

  取得授信的成本

  在信用證交易中,第一步是取得銀行的授信。授信業務對銀行而言,是具有財務風險承擔的責任,因而必須評估授信物件的償債能力,以及該筆授信項目的風險程度,並據以建立授信者的債信等級與風險權數標準,厘定出妥當的授信條件。所謂授信條件,指的是價碼與擔保。債信等級高、交易風險低的案子,通常銀行會給予“無擔保授信”或“部分擔保”的條件,而且在利息加碼、手續費或兌換匯率也會便宜些;但縱是債信等級不錯,而交易風險高的案子,若是不留點擔保品,銀行還是不願意承作的。當然,新成立的公司,尚無債信可供評等,若要開張信用證或保證函,沒有擔保品也是行不通的。

  銀行所認定的擔保,一為現金或定期存款;二為政府或金融機構的保證;三為不動產或動產的設定抵押。而這些擔保品都是在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時,銀行可逕自處理而變現的保障。所以,客戶的債信等級不高,而授信內容的交易風險又達相當的程度時,銀行一定會要求“全額擔保”或“部分擔保”才肯授信。

  雖然取得授信有其一定的擔保成本,但也不儘然對業者完全不利。通常理財有個不變法則,就是盡可能把資產留在強勢貨幣,而把負債掛在弱勢貨幣,一方面有利於資產保值,另一方面當負債(銀行借款、信用證餘額、應付票據及應付款等)帳上的弱勢貨幣貶值,屆時還起來就輕鬆多了。

  降低授信成本之道

  對應跨國投資及三角貿易作業的需要,爭取不同地點的銀行授信,已成為跨國公司財務調度重要的一環。以活躍於國際貿易舞臺的台商為例,大多數企業均擁有多張公司執照,其中包括臺灣的母公司、香港(或新加坡)的紙上公司及東南亞(或大陸)的加工廠等。

  以母公司為接單及採購中心,憑藉著過去的商譽及不動產實力,利用這些債信,一方面可向上、下游原料廠賒購原料,運往海外子工廠;二方面可跟本地銀行作信用證、押匯、貸款;而香港子公司則利用香港政府對境外所得不課稅的好處,在臺灣的OBU做生意。香港子公司也可利用母公司既有的授信額度,向原往來銀行借一筆錢轉存,或是在母公司的授信額度中,請原來銀行開保證函給香港的授信銀行,以建立子公司在海外的債信能力。

  另外,若加工廠設在東南亞或大陸,則依其幣值狀況與政經情勢,或基於節稅的考量,將資金的投入控制在剛好支應營運之需。若是大筆資金已購置固定資產(如土地、廠房或機器),則千方百計也要把固定資產做抵押,轉變為授信額度,再利用銀行的保證把額度移轉到香港操作、運用。如此,一旦海外工廠因政治因素或經營不善而失敗,尚可全身而退。這也剛好符合“資產留強勢,負債掛弱勢”的理財基本原則。

  減輕押匯成本的方法

  信用證交易的場合,通常由進口商(申請人)基於自己在銀行的信用額度選擇開狀銀行,出口商(受益人)是難以左右的;但是站在出口商的立場而言,也有絕對的權利、能力選擇以自己的銀行作為通知銀行,因為這事關出口一方的作業時間與成本效益。

  一張透過通知銀行轉通知的信用證,必須先由通知銀行寄來信用證通知書,而後再由公司檢附相關檔及八百元的通知費用支票,通知銀行至此才會把信用證正本和繳費收據寄回,其間往往耗費許多時日;反之,若透過和自己有往來的銀行作為通知銀行,既省下通知費用,又能以最快的方式郵寄或親自簽收,當然這種信用證目前還是少數。

  今天若我們要求客戶直接將信用證開到指定的往來銀行做通知,很不幸的客戶總會回覆,其開狀銀行未與指定銀行通匯,沒有交換密碼,因而開狀銀行不得不將信用證發給與其有通匯關係的外商銀行。事實上,沒有通匯協定的兩家銀行間,仍然可以利用別人的密碼來交換重要電文,甚至做信用證通知。而在國內,銀行同業之間的“代解電碼”為純屬義務幫忙,都是不收錢的。

  一般出口商收到信用證,若不是來自往來銀行,除上述所說的時間與通知費用負擔外,同時信用證上可能還被加上“限制押匯”的條款。平常信用證的押匯,銀行只收取千分之一的手續費,及十二天左右的墊款利息,若是遇有“限制押匯”條款的信用證,就必須收取千分之二的手續費,而由押匯銀行與第一押匯銀行四六拆帳,廠商因而憑白多付了加倍的手續費用。

  限制押匯條款是開狀銀行自己加進信用證裏頭的,通常信用證申請人(進口商)絕對有權利要求開狀銀行不要加任何限制押匯條款,否則這條款會直接影響到出口商的押匯成本。斧底抽薪的辦法,是請進口商在開狀時,堅持開狀銀行把信用證開到出口商的往來銀行,或至少要求不容許信用證中被加上“指定銀行”的條件。總之,如果要避開轉押匯的欺負,唯一的辦法是從買方下手,一舉把“指定銀行”、“付款銀行”、“特別寄單求償指示”等條款封殺,才能節省成本。

  墊款利息天數有商量空間

  在臺灣及東南亞各國,出口商習慣要求銀行墊付押匯款,通常也只有自己往來的銀行才肯墊付。一般根據歐、美國家的習慣作法,押匯銀行是不墊付款項,承諾付款的只有開狀銀行而已,押匯銀行的任務就是接受出口商的委託,代為提示單據並且進行求償,要收到錢後才給出口商,也就是“進帳後付款”的意思。但在臺灣及東南亞各國,出口商習慣請銀行先墊付款項,因而產生了墊款利息。

  一般出口商在押匯時,經常被押匯銀行收取十二天左右的墊款利息,若是銀行事後發現進帳的日期太晚,還會回過頭來補收好幾天的利息。關於墊款天數的計算,可依信用證的“求償指示”分為“授權求償”與“到單付款”兩種。前者系押匯銀行一面寄單據,一面則向補償銀行求償扣款,若在下班前發電報,在明天早上快遞還沒來收件前,進帳通知已經放在桌上了,雖然進帳速度快,但仍未解除拒付風險,銀行還是收取了十二天的墊款利息,另外還有一筆補償銀行費用要付,遇到這種信用證押匯情況,出口商是可以向銀行爭取較少天數的利息費用。

  而後者“到單付款”,則是在開狀銀行收到押匯單據後,才會匯款至押匯銀行,一般進帳為八至十一天左右,進帳時已無拒付風險,也無補償銀行費用,基本上收取十二天的墊款利息是還可以接受的。

  至於遠期信用證墊款息天數是較具爭議的部分,若遠期匯票票期的起算基準為開狀銀行承兌後起算,那麼廠商就得祈禱押匯銀行早些寄單以便早點承兌了。

  跳出保兌信用證的迷思

  依信用證的交易精神,是由開狀銀行出面向出口商承諾,只要單據齊全,保證付款。因此,出口商能否順利取得貨款,除了交易對手的風險,也包括開狀銀行的經營風險,於是產生了“信用證保兌”的工具,來規避開狀銀行的倒帳風險。

  信用證保兌所涵蓋的功能,是當開狀銀行倒閉或匯不出錢時,則由保兌銀行來承擔付款的義務,至於針對單據瑕 所造成的拒付並不在保兌的求償範圍之內。出口商如果擔心信用證的開狀銀行沒有履約付款的能力,尋求保兌當然會比較有保障。但根據經驗顯示,信用證押匯時,開狀銀行不付的情況是少之又少,其中的九九%並非銀行付款能力出問題,而是拒絕付款,最大問題是出於單據的瑕 ,或說穿了就是交易對手出了問題。當然這樣的狀況,保兌銀行是不必負責任的。

  至於保兌費用則可由開狀人或受益人負擔,端看信用證怎麼規定。在費率方面因每個銀行對各地區、各國家風險認定不同,價碼也隨之有很大的差距,有低至每季0.25%,也有高至2.5%的水準,兩者相差有十倍之譜。因此,信用證保兌可不是隨便亂用的。

  從上述的觀點,我們可以來探究其他國家銀行付款能力的風險問題,如大陸的幾家主要銀行,都是國營銀行,而越南的Vicombank和Eximbank也是一樣根本不會倒;猜測這些銀行會倒閉,就如同猜測這些國家會在一百八十天內亡國一樣的可笑。

  另外,菲律賓銀行雖然不全是國營的,但在該國,銀行為特許的產業,競爭少,利益豐厚,也是屬於不會倒的類型。其若因國家外匯短缺而有外匯管制,但每張信用證也是由中央銀行審批後方能開出的,更無須擔憂匯不出外匯。因此,若這些地區每張信用證皆要求保兌,其費用支出一定相當可觀。其實廠商真正該注意的是那些銀行氾濫國家中的小銀行,和外匯短缺但審批不嚴的國家所開出的信用證,這才是把錢用在刀口上。

  信用證對貿易業者所帶來的利弊得失,端看廠商怎麼加以運用。廠商若是基於融資或留存利潤的目的,信用證不失為一種好的財務操作工具,不妨多加利用;但若是基於交易安全的考量,則奉勸大家跳出這個迷思,多在慎選交易對手、交易條件、乃至於驗貨、運貨、交貨層次上嚴加控管,而不必在檔上鑽牛角尖,才是上上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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