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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單保函的法律效力

為解決外貿進口貨物的堵港、壓船問題,國務院口岸工作領導小組、交通部、外經貿部以通知的形式肯定了,憑正本提單交貨前提下,允許以副本提單加保函的形式提貨。憑正本提單提貨作為一項國際慣例,已在我國航運中得到普遍遵守,政府允許以副本提單加保函提貨,對減少港口貨物積壓,特別是解決口岸管理中的矛盾問題具有實際意義。關於保函的問題,筆者在此做一簡要的論述。

  一、保函的性質和效力範圍

  在民法意義上,保函是一種保證合同。副本提單下的提貨保函是出具人與承運人或其代理人之間保證賠償的協議。它規定了承運人與出具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保函提貨下,對提貨人是一種責任,保證賠償因未憑正本提單提貨而給承運人造成的損失;對承運人則為一種風險轉移,當承運人未憑正本提單放貨而造成他人損失時,承運人可以借助保函將風險和責任轉移至出具人身上。

  保函的效力範圍只限於保函的當事人,不能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即正本提單持有人向承運人提貨時,承運人應交貨或負賠償責任,不得以保函為由予以對抗。保函不能對抗第三人,由保函的合同性質、提單的法律性質及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決定的。

  1、保函是一種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具有從屬性,其存在必須以主合同的訂立為前提。提貨保函的作用是保證提單所證明的運輸合同的履行。提單的權利人為正本提單的持有人,承運人有履行義務的責任。從提單擔保的實際作用來看,擔保合同並不是在運輸合同訂立時訂立,而是在完成運輸航程時,對承運人將貨物交付副本提單持有人而有可能產生損害負賠償責任的一種承諾。從提單擔保的形式上看,擔保合同具有明顯的從屬性特點,提供保函的最終功能是對運輸合同當事人的利益的保護,是間接地對運輸合同的擔保,這是提貨保函與一般包含的不同之處。這種保函保證的不是運輸合同的權利人而是義務人,基於這種特殊性,提貨保函僅在承運人與保證人之間有效,不能以保函對抗第三人。

  2、提單為物權憑證,提單的合法持有人可以憑提單提取提單項下的貨物。這是提單合同確定的提單持有人的基本權利。正本提單持有人可以依提單的物權原則行使對承運貨物的控制權、支配權。雖然,提單可以轉讓,但提單的最終證據原則有效地保護了善意接受提單的第三人的利益。正本提單持有人的權利應通過提單上的權利、義務條款行使。由於正本提單在流轉過程中產生了提單的有效轉讓和提單持有人對提單的有效佔有的問題,在運輸中的貨物雖然沒有產生實際佔有,但與貨物轉移發生同樣的效力。有時副本提單的所有人即為貨物的所有人,但是在未取得正本提單前,不能要求提貨。

  3、保證憑正本提單放貨是承運人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這種義務不能因保函合同而得以免除。

  二、保函的效力。

  保函的效力主要表現在:對提貨人,應該保證賠償因未憑正本提單提貨而給承運人造成的損失;對承運人,在未憑正本提單放貨而造成他人損失時,承運人可以借助保函將風險和責任轉移至出具人身上。

  一般承運人憑保函放貨只是為了解決正本提單遲到的困難,在主觀認識上,承運人認為提貨人即為收貨人,如判斷準確則交貨準確。如發生提貨人與收貨人不一致的情況,一方面可能提貨人不是收貨人而冒充收貨人騙取貨物或提貨人本是該貨物的買主,但由於提貨人提貨後沒有及時到銀行付款贖單,造成賣方或銀行收不到貨款卻持有正本提單;另一方面,承運人對提貨人的資格審查不嚴或由於過於相信提貨人的原因而造成的。承運人不憑正本提單放貨,給收貨人提供了可乘之機,是提單持有人提不到貨物或賣方、銀行收不到貨款的原因,承運人應承擔過失的責任,賠償收貨人的損失。但是,我們並不能因為承運人的過失否定保函的效力。承運人賠償後可以依保函向提貨人索賠。保函的效力並不是承運人可以對收貨人免除責任,而是在承擔責任後,通過保函從提貨人處得到補償。

  在承運人與收貨人處於正本提單未到而急需提貨時,如雙方均出於善意,這種保函不具有對第三方的欺詐,視為善意保函。善意保函的作用在於使無正本提單交貨的責任轉移到交貨人身上。可靠的保函應包括以下幾方面:可靠的擔保主體;有效的責任範圍;有效期限。   

  提貨保函對於承運人而言有一定的風險,如出具保函方的資信不好而無法承兌,損失要自己承擔。一般情況下,提貨人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出具保函,除非大型企業或資信可靠的單位。一般銀行出具的保函可避免出現上述的麻煩。按照保函申請書的要求,如提貨人未在合理的期限內承兌,銀行可從提貨人的銀行帳戶中扣款,用以按期對外付款。擔保的責任範圍應高於貨物的離岸價,並且應涵蓋所有能預計的損失,一般為到岸價的150%—200%。依《海商法》規定,提單的索賠時效為1年,收貨人可在1年內以正本提單換回保函,保函的有效期延至提單索賠時效為止。

  如果承運人與提貨人惡意串通,欺騙收貨人,如提貨人不是將來貨物的所有人,而是以騙貨為目的,而承運人明知提貨人不是買主,而放走貨物致使貨物真正所有人持正本提單而提不到貨物,那麼,承運人不僅要賠償收貨人的損失,而且保函合同也因欺詐而無效,不能向提貨人索賠。

  三、提單持有人的訴權。

  提單保函是一種承諾,保證了有權最終取得貨物所有權人的利益,同時,也保證了正本提單持有人能夠根據運輸合同向承運人追償貨物。運輸合同和提單性質要求承運人有義務妥善裝載、運輸、保管、卸載,並將貨物完好的交給提貨人。發生保函提貨糾紛時,提單持有人依合同設定的法律關係可以起訴承運人。而依據提單索賠必須是有效的佔有提單,享有提單上的權利。如果提單的最終持有人通過轉讓取得,只要轉讓符合條件,提單持有人就有效的佔有了提單。

  提單保函的糾紛處理,是以提單的物權效力,確認正本提單持有人主張的貨物所有權;以提單保函存在,要求保函出具人履行保證責任。無論是正本提單持有人主張貨物所有權,還是保函提貨人取得正本提單後,請求承運人賠償貨損,最重要的一點是要確認提單所有權的轉讓以及與此有關的訴訟權利。即使在承運人依保函交貨後,正本提單的取得也不存在提單轉讓的無效;只要承運人未將貨物交付正本提單的持有人,承運人的責任就尚未完結,運輸合同就不能視為終止。

  在立法和司法上應明確,提單的轉讓就意味著提單所記載的貨物的所有權的轉讓,同時也轉讓了提單運輸合同的權利,請求方只要佔有提單就可以起訴承運人,即誰佔有提單誰享有起訴權的原則。

  我國法院對解決副本提單加保函提貨對傳統提單物權效力的干擾和衝擊的基本觀點可以通過案件得出,即堅持正本提單的原則,同時確認,在善意的基礎上,由銀行等金融機構及相當財力的企業出具的保函,僅對承運人和持有保函的提貨人有效,承運人不能以保函對抗第三人,以保護提單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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