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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UCP500第13、14條的認識
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以下簡稱UCP500)第13條b款對信用證開證行收到其開出的信用證項下單據後的工作時間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原文如下:
開證行/保兌行(如有)或代表他們的被指定銀行各自應有一個合理的時間,即不超過收割單據後的七個工作日,審核單據和決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單據,並通知從其收到單據的當事人。
UCP400對銀行收單後的處理時間只規定為“合理工作時間”而未規定具體的天數,這給銀行的信用證實務操作帶來了很大的不便。對此,UCP500將合理工作時間限制在收單後七個工作日內,給各國銀行處理單據的時間確立了一個統一的標準。
那麼,該條款是否意味著開證行對於每套單據都擁有七個工作日的處理時間呢?答案是否定的。該規定並未簡單地將處理時間限制在七個工作日之內,而是保留了“合理工作時間”這個概念。一般說來,銀行處理一套不太複雜的單據時,整套程式的合理工作時間也就在兩三天之內,並不需要七個工作日的時間,只有在單據極其複雜或在銀行放長假後收到過多單據而來不及及時處理的情況下,銀行才有可能用足七個工作日。
實務中,開證行如果每單都到第七個工作日才對外付款,不僅會影響自身信譽,而且可能會被寄單行追索遲付利息。
UCP500第14條d(2)款對開證行發出決定拒付單據的通知作了如下規定:
通知必須列明因之拒付單據的所有不符點,並還必須說明是否留存單據聽候處理,或已將單據退還交單人。
本條款對開證行在拒付單據時對單據的處理給了兩種選擇:要麼持單聽候處理,要麼退單。如果開證行選擇了持單聽候處理,在未收到寄單行明確的指示之前,開證行能否接受不符點並對該單據付款呢?答案是否定的。
對於一套不符點單據,開證行(或申請人)有權拒付並通知交單行持單聽候指示。一旦開證行作出了上述選擇,此單據的所有權便歸寄單行所有,開證行無權擅自處理,即使申請人隨後同意接受不符點並願意付款,開證行也要先征得交單行的同意後,才能向申請人放單,同時對外付款。這是因為,在開證行持單聽候處理期間,受益人有可能已將貨物以更高的價格轉賣他人,並隨後通過寄單行指示開證行將單據轉交給新的買主。如果開證行不經交單行的同意而擅自放單給申請人,將可能被交單行索賠損失。
因此,申請人應謹慎行使拒付權,一旦對不符點單據拒付,除了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自己的商譽(儘管單據中存在不符點)外,還可能會失去即將到手的商業利益,特別是在所進口的貨物比較緊俏的時候。開證行也應向申請人說明隨意拒付將有可能帶來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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