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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證不一致主要原因是什麼?

在實際出口業務中,議付單據的內容必須與其相關信用證的規定嚴格一致,這是一條常規。但是,賣方要做到每一票議付單據都與其相關信用證的內容完全一致,有時確實很困難。主要原因是:

  一、當事人的經驗不足,成交簽約時,買賣雙方沒有把日後履約時將要遭遇的實際問題考慮周全。加之現行的買賣合同大多是由賣方用其事先印就的固定格式,根據某種具體商品,只填寫其中的幾個主要條款,然後經買賣雙方簽字而達成的。這種簽約方式的優點是簡便易行、節省時間,缺點是固定格式的合同所留下的空白很有限,又不盡合理,不可能把買賣雙方、特別是買方對於某種具體商品的一些特殊要求都填寫上去。等到買方開立信用證時,他為了確保自身的利益,又不得不在信用證里加列一些合同中沒有的條款。在加列條款之前,買方雙往往疏于與賣方通氣和商量。賣方對有些加列條款,由於事先毫無思想準備,收到信用證以後才知道原合同條款有變,而此時木已成舟。這類情況使賣方左右為難。

  二、買方通過銀行開立信用證,他必須向銀行交付一定的抵押擔保金,這就意味著信用證需要佔用買方的資金。因此,買方開立信用證的時間通常是:工廠從開證之日起開始生產,到交貨之日止剛好完工,中間最多只留一周到十天左右的機動時間以防萬一延誤。賣方收到信用證後,出口前的一切準備工作必須緊鑼密鼓,沒有絲毫耽誤的餘地。我們知道,信用證雖然在實質上反映的是買賣雙方的經濟關係,但它在形式和運作上反映的卻是開證銀行與信用證受益人(賣方)之間的買賣關係。運作過程中,開證銀行與受益人之間又不能直接聯繫,必須通過他們的中間人──通知銀行、議付銀行(當然,二者也可以是同一家銀行)和買方來上傳下達。如果信用證需要修改,從賣方提出修改要求到他收到信用證的修改正本,即使各當事人都盡職盡責全力以赴,用最快的辦事速度,也不會少於十天半月。修改信用證,銀行還要加收額外費用(改證費和通知費)。外國商人的金錢觀念和時間觀念都極強。而且,市場行情也在不斷地動盪變化。作為買方,他們都很不情願改證、展證(延長信用證的裝運期和有效期,也是修改信用證的範疇之一),使自己承擔更多的費用和風險。

  我們能不能尋找到這樣一種途徑,不改證而又能做到一致,從而使出口貨物安全及時結匯呢?實踐的回答是:在很多情況下是可以的。以下筆者結合實踐經驗,介紹幾個變通辦法,僅供大家參考:

  問題之一:信用證條款中,有些關鍵的單詞寫錯了或者所指不夠明確,受益人應該怎樣處理?

  對於這類問題,出口人要視不同情況區別對待。例如,某信用證上有這樣一段文字:?..CREDIT AVAILABLE WITH ANY BANY BYNEGOTIATION AGAINST PRESENTATION OF BENEFICEARY'S DRAFTS AT SIGHT DRAWN ON YOURSELVES FOR 100PCT OF THE NETT INVOICE VALUE...?此信用證將接受受益人開具的以貴行〈以貴行<通知行〉為付款人、100%發票金額、可在任何銀行辦理議付的即期匯票)對於這段文字,筆者認為:

  1.如果通知銀行承諾保兌(CONFIRM),我們就可以認為它不存在列印錯誤和指代不明的問題,此處信用證不用修改;

  2.如果通知行不承諾保兌,則文中YOURSELVES必須指通知行還是開證銀行)或者其他明確指定的付款銀行。否則,受益人將蒙受損失。

  國際貿易中的信用證通常多用英文,而世界上一些非英語國家的地名的英文翻譯又時有不一致,對於同一地名的不同翻譯很難肯定認是誰非,例如:

  一種英譯 另一種英譯 漢譯
  BEIJING PEKING 北京
  GUANGZHOU KUANGCHOW 廣州
  XIAMEN AMOY 廈門
  TAIBEI TAIPEI 臺北
  MOSCOW MOSKVA 莫斯科
  BUSAN PUSAN 釜山
  VOSTOCHNY VOSTO CNYJ 東方港

  如果信用證中出現類似上述的情況,筆者認為,只要買賣雙方都能一致認為是某一確定的地點(一定要達成共識,不能含糊),就以信用證的寫法為准,但如遇這類一地多譯的地名又恰恰是貨物的目的港、轉運港或者保險賠付地點時,制單人員務必在這類地名後面注上漢譯名稱以及該地名所屬的國家或地區名稱,以免出錯。

  問題之二:發運貨物少於信用證規定的貨物數量怎麼辦?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UCP 500)規定:除信用證另有規定外,其所付貨物的數量和金額允許有5%的增減幅度。如果我們手頭的信用證上聲明瞭該證受UCP 500慣例約束,則可視為可溢短裝5%以內。在此前提下的議付單據可以實話實說。否則,賣方則可參考實施以下步驟:

  賣方給運輸公司出具保函,請其按信用證規定的數量列印提單,將短量貨物如期如數發運。按信用證規定的數量列印其他議付單據,並在信用證規定的有效期內辦理議付。一俟收訖國外貨款,賣方立即無遲延地向客戶說明其短裝的數量和原因,並承諾將立即給予賠償。賠償的主要方法有:

  ①如果有貨,就將短少的貨物給客戶發運過去,補運貨物的提單、保險單直接掛號寄達客戶。

  ②如果沒有這種短少的貨物,而其他貨物客戶又暫時不需要,立即用匯款的方式把客戶多付的貨款再匯給客戶。

  ③如果買賣雙方又有新的生意,可商量客戶在下批交易中將這筆多付的貨款直接從新的信用證總額總額中扣除。

  于這種做法,賣方千萬要注意:

  1.在收訖國外貨款之前,不管是在來往函電中還是在議付單據上,賣方絕不能將發運貨物短量的消息提前通知國外的客戶。不然的話,客戶不知道事實真相,他很容易把事情的結果估計得很壞;為了保護他處身的經濟利益,客戶極有可能拒付單據、拒收貨物,那樣,賣方的損失就慘重了。

  2.賣方在臨近發貨時,也不宜要求客戶修改信用證。因為改證要延誤交貨時間,也要費用。萬一客戶不願改證,而只是承諾到時候他將通知銀行接受不符單據,賣方就進退兩難了。要知道,此時客戶的承諾與開證銀行的承諾(即信用證修改書)絕不是一碼事。單憑客戶的承諾擔保議付,與純粹用單證不符的單據議付,只有風險程度的差別,而同樣都有風險的實質卻是一樣的,而且風險都很大。

  3.短裝的數量一定要較小,占整批貨物的比例最多不宜超過15%。現在的國際貨物運輸多為集裝箱運輸,運價是以標準集裝箱的個數來收取的。短裝太多,而原來的運費又沒有減少,下次又補運,就等於短少的貨物付了雙倍的運費。保險費也是如此。這就增大了商品的成本。如果短裝貨物是客戶精心搭配搞得面目全非,會給客戶的銷售造成困難,影響人家的生意和利潤,損人利己的事情我們不能幹。

  問題之三:貨物生產出來了而沒有及時趕上船,信用證的交單議付期又已經到了,怎麼辦?

  在沒有收到貨物之前,船公司一般不願意預借提單,害怕損害了他們的聲譽。我國有些內陸地區遠離沿海港口,雖然貨物在內地發運了,但由於地理位置的原因,出口貨物還要到沿海港口去報關、裝集裝箱、裝船甚至轉船等,這一系列程式很費時間,有時遇到麻煩,耗時更長。已裝船提單上必須列明船名、航次、集裝箱號碼等詳細內容。為了不逾交單期,賣方可與船公司商量,讓其先出具一套完整的與信用證規定嚴格一臻的並能憑以在目的港提貨的議付提單,能照實就照實、不能照實就臨時編一套船名、航次、集裝箱號碼(走散貨不要集裝箱號碼)等資料填上去,先辦理議付。等收到國外客戶的足額貨款後,立即以船公司的名義,給客戶發一份加急更改通知,告訴其真實的船名、航次、集裝箱號碼、開航日期、預計到達日期等,以便客戶準時到目的港找有關的船公司代理辦理提貨手續。

  還有的信用證上沒有規定允許轉船(運),有的甚至明確規定不允許轉船或轉運,而貨物又必須轉船(運)時,賣方也可以商量船公司先出直達提單議付,待收到貨款後再立即另發轉船(運)通知,並列明轉運的船(車)名稱、航(班)次碼號、開航(車)日期以及到港日期等等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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