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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方式的當事人

信用證結算方式最基本的當事人有三個:開證申請人,又稱開證人,指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即國際貿易中的進口方;開證行,指接受開證人的委託開立信用證的銀行,一般為進口地銀行;受益人,指信用證上所指定的有權使用該證的人,也就是出口方。

  此外,信用證結算方式還可能有其他當事人,如通知行、議付行和付款行、保兌行等。通知行指受開證行委託將信用證轉交或通知受益人的銀行。

通知行一般是出口地銀行,而且通常是開證行的代理行。議付行指買人或對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證規定的跟單匯票辦理貼現的銀行。付款行是指信用證規定的匯票付款人,一般就是開證行,也可能是開證行指定的另一家銀行。保兌行指根據開證行請求在信用證上加具保兌的銀行,通常由通知行兼任,但也可由其他銀行充當。

  在實際業務中,上述當事人也可能由一家銀行一身兼幾任,如既是通知行,又是議付行、保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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