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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兌信用證和不保兌信用證

這是從信用證是否加以保證兌付貨款的角度劃分的。

  (1)保兌信用證(Confirmed Credit)是指由另一家銀行即保兌行(通常是通知行,也可是其他第三者銀行)對開證行開立的不可撤銷信用證加負保證兌付責任的信用證。其要點是:

  第一,保兌的物件必須是不可撤銷信用證。

  第二,對不可撤銷信用證加保的銀行,稱為保兌行(Confirmed Bank)。

  第三,對開證行開立的信用證進行加保,一般是應受益人的要求而作的;所以需要加保,是因為受益人對開證行的資信不夠瞭解,或不夠信任。也有的開證行擔心自己開立的信用證不被受益人所接受而主動要求加保的。

  第四,信用證一經保兌,受益人便取得了開證行和保兌行的雙重付款保證,收匯更為穩妥;經過保兌的信用證,首先由保兌行承擔付款責任,故保兌行在此成為“第一性付款人”(First Drawee),即只要受益人提供了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保兌行必須付款,或承兌或議付。

  第五,凡使用保兌信用證,應在該證上注明“不可撤銷”的字樣和保兌行加保的文句。

  (2)不保兌信用證(Unconfirmed Credit)是指未經另一家銀行加以保兌的信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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