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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對背信用證

背對背信用證(Back-to-Back Letter of Credit)的功能系適用於如下貿易方式:

  進口商為其市場的需要,須進口商品,尋找貨源;而製造商或供應商須開拓市場,尋找客戶。兩者之間因某種原因不能直接通商或來往,故須請中間商介入,把進出口業務聯繫在一起,而從中謀取利潤。

  中間商為了保住商業秘密,不願將貨源或商業管道予以公開,以為賺取其中間的利潤。故進口商與中間商簽約進口所需貨物,爾後中間商再與出口商簽約,推銷其產品,這種貿易方式稱“三方兩份契約”方式。

  三方即出口商、中間商、進口商簽訂兩份契約。中間商與進口商簽訂的契約,稱第一份契約。依第一份契約所開具的信用證稱原信用證(Original Letter of Credit),亦稱主信用證(Prime Letter of Credit)。

  另外,中間商與出口商簽訂契約,稱第二份契約,依第二份契約開具的信用證,稱背靠背信用證(Back-to-Back Letter of credit),亦稱附屬信用證(Subsidiary Letter of Credit)。

  原信用證的受益人系為背靠背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即原信用證的出口方變成背靠背信用證的進口方。

  原信用證的通知銀行,往往是背靠背信用證的開證銀行。

  為了實現這種貿易方式,在支付結算中可採用背靠背信用證(Back-to-Back Letter of Credit),但背靠背信用證是以原信用(Original Credit)為後盾(Backed)而開發的。

  原信用證與背靠背信用證所列條款的不同點是在價格上有差額,原信用證價格高,背靠背信用證價格低,高低之差系為中間商所獲的商業利潤或傭金。

  關於交貨日期,背靠背信用證所列的交貨日期在前,原信用證所列交貨日期在後,以保證按期交貨。

  開立背靠背信用證的銀行為了減少風險,保護其權益,故在信用證列有如下條款:

  憑原受益人提示於×年×月×日×××銀行(原信用證的開證銀行)開立的第×××號原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之後,才兌付背靠背信用證項下的匯票。
  The credit amount is payable to you upon our receipt from the above accountee of the documents required under the Bank (Issuing Bank of Original Credit) L/C No. dated.
  上述條款稱限制性條款,凡不能滿足此條款所列的要求,背靠背信用證的受益人就得不到貨款。

  背靠背信用證的風險在於:不論進口商因故倒閉或死亡,或對契約貨物不能付款,或出口商(即製造商)因故不能交貨,或貨物的性能達不到規定的標準等,其中間商都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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