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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電放 先明確你的角色!

因為電放對進口和出口方的風險截然相反,所以在選擇時要先明確你的角色。

1)所謂“電放”是指貨物先於單據到達進口方,進口方為不因貨物產生滯港費用而先行提貨,而要求賣方至電船公司,憑這個賣方出具的“准予買方先憑副本提單提貨”的電文(傳真或電傳),先行提貨的行為。

2)這樣一來,等於賣方將貨物直接放給了買方,其風險是一旦客戶不付款,則貨款兩空,風險很大。當然,如果你是進口方,則是很有利的做法。所以前面要問你是做進口還是出口就是這個原因。

3)如果電放,則破壞了信用證的規則,那就是:如果信用證沒有明文規定一張正本提單可以由賣方直接寄給買方,那麼作為開證行或付款行或保兌行,保證單證相符的情況下付款的承諾,是要以控制提單及其貨權為前提的。

4)如果電放沒有通知開證行或付款行或保兌行,或經這些銀行同意,那麼這樣做了的話,這些銀行將不再承擔原有的第一付款責任的承諾。因為本應該由這些銀行控制的貨權,因賣方直接電放後而喪失了。所交的單據即使沒有不符點,這些銀行也可以不再履行第一付款責任。這樣做由原來的信用證結算,實際變成了類似托收(D/P),但又不是托收,因為貨物已經被提走,只是正本單據由銀行轉交而已。至於交不交給客戶,要由賣方決定罷了。

5)所以,如果要做電放,一定要做這時的應對:即要買方想銀行做出書面承諾,保證賣方提交單據後,不論是否有不符點,無條件地接受,同時保證付款贖單,然後由開證行出具同樣內容的檔。或做出同樣內容的信用證修改(最好做電改,速度快。因為做電放本來就是為了快提貨)。由此再做電放,則可無憂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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