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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符點的單據與通知事宜

  a.當開證行授權另一家銀行依據表面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時,開證行和保兌行(如有),應承擔下 列責任:
  
  Ⅰ.對已付款、已承擔延期付款責任、已承兌匯票或已作議付的指定銀行予以償付。

  Ⅱ.接受單據。

  b.開證行及/或保兌行(如有),或代其行事的指定銀行,收到單據後,必須僅以單據為依據,確定這些單據是否表面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如與 信用證條款不符,上述銀行可以拒絕接單。

  c.如開證行已確定單據表面與信用證條款不符,它可以自行確定聯繫申請人,請其對不符點予以接受,但是,這樣做不能借此延長第13條 (b)款規定的期限。

  d.

  Ⅰ.如開證行及/或保兌行(如有),或代其行事的指定銀行,決定拒絕接單據,它必須不延誤地以電訊方式通知有關方;如不可能用電訊方式 通知時則以其他快捷方式通知此事,但不得遲於收到單據的翌日起算第七個銀行工作日。該通知應發給寄單銀行,或者,如直接從受益人處收到 單據者,則應通知受益人。

  Ⅱ.該通知必須說明銀行憑以拒絕接受單據的全部不符點,並說明單據已由本行代為保管聽候處理,或將退還給交單人。

  Ⅲ.然後,開證行及/或保兌行(如有),便有權向交單行索回已經給予該銀行的任何償付款項及利息。

  e.如開證行及/或保兌行(如有),未能按照本條的規定辦理及/或未能代為保管單據聽候處理,或將單據退交單人時,開證行及/或保兌行 (如有),就無權宣稱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不符。

  f.如寄單行向開證行及/或保兌行(如有)指出單據中的不符點,或通知開證行或保兌行:關於該不符點,本行已經以保留追索方式或憑賠償擔保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則開證行及/或保兌行(如有),並不因此而解除其在本條文項下的任何義務。此項保留或賠償擔保僅涉及寄單行與被保留追索的一方,或者與提供或代為提供賠償擔保一方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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