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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跟單信用證開證格式的填寫
1.信用證類型的表示方法
(1)不可撤銷信用證的標準跟單信用證開證格式是為開立不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而擬訂的。
(2)可撤銷的信用證
很少情況下使用這種格式開立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使用時要去掉“不可撤銷”字樣,並以“可撤銷”的字樣代替之。
2.號碼
開證行的信用證編號。
3.開證地點和日期
(l)開證地點是指開證行所在地。
(2)採取(航空)郵寄開證時,打上的開證日期通常即為郵寄信用證的日期。
(3)標準跟單信用證開證格式用作有效的信用證檔時(即在已先發出電訊,而該電訊又非有效的信用證檔的情況下),要打上的日期應為電訊中的開證日期。
(4)如電訊中未標出明確的日期,所要填寫的日期應為電訊傳遞的日期。
當標準跟單信用證開證格式當作有效的信用證檔時,應清楚地注明:為證實我行XX日電訊,本信用證為有效的信用證文本。
4.有效日期和地點
(l)如 UCP500第4條所規定,所有的信用證必須規定交單要求付款、承兌、議付的到期日。
(2)應加列日期,而不是一段時期。
(3)在該到期日那天或以前必須提交單據的地點為到期地點。該地點通常為一個城市或一個國家。因此,“有效日期和地點”的例子應為:“1998.04.06
in London”。
(4)所選擇的有效地點必須與信用證項下提交單據給指定銀行的所在地一致。
5.
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
6.受益人
開立信用證受益的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
7.通知行
(l)此處填寫將信用證通知給受益人的銀行名稱和地址。
(2)參考編號下面不應填寫任何內容(此處是供通知行使用的)。
(3)如果通知行還是UCP500第10條b款所提到的“指定銀行”,亦需在第9項“使用信用證的銀行”標題下填上其名稱和地址。
8.金額
(1)金額應用大寫和小寫表示,此處需要適當警戒未經授權的改動。
(2)如金額前加上About,Approximately,Circa等詞語,信用證將允許有UCP500第39條a款提到的10%的金額增減幅度。
(3)貨幣應用國際標準化組織制訂的貨幣代號來表示。
9.指定銀行及信用證的可用性
信用證在此處要表明指定銀行及其可用性的細節。
(l)使用信用證的銀行
①應填寫:
a.指定銀行的名稱和地點,或
b.如為自由議付信用證,則應填寫:Any Bank in(City or Country)。
c.如通知行是指定銀行,則通知行的名稱、地點應填寫在此處。
②UCP500第10條b款規定:如開證行指定另一家銀行,或允許任何銀行議付,或授權或要求另一家銀行加具保兌,開證行分別授權上述銀行憑表面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單據付款、承兌匯票,或者議付,並保證依照本慣例對上述銀行予以償付。開證行應該銘記此項規定。“你們(You)”或“你們的(Your)”詞語表示應該避免,原因是其含意隨格式各頁不同而改變。
(2)使用方式
在相應的方格內加注X,以表明信用證是否使用下列兌現方式之一:
①即期付款,或
②延期付款,或
③承兌匯票,或
④議付。
(3)即期付款
①在即期付款信用證中,僅在申請人指示要求匯票時才在要求匯票的方格內標上X。
②如信用證規定匯票,應要求開立以指定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
(4)延期付款
如在此方格內標上“X”,還必須加注指示,以表明付款到期日的確定方法,例如:
①裝運日後30天。
②交單以後15天。
(5)承兌
如在此方格內標上“X”,必須加注指示,以表明承兌到期日的確定方法,例如:
①見票後30天。
②裝運日後180天。
(6)議付
在議付信用證中,僅在申請人的指示規定匯票時才在要求匯票的方格內標上“X”。如議付信用證要求匯票,則應要求開立以開證行或指定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
(7)和受益人的匯票
如以下2個方格中的任一個已標上“X”,則此處方格內必須標上X。
①使用承兌方式;
②使用議付(帶有匯票)方式。
(8)以誰為付款人
此處注明匯票(如已規定)將以誰為付款人,應依照UCP500第9條a款規定填寫。
10.分批裝運
雖然UCP500第40條a款規定,如信用證沒有另行規定,允許分批裝運,但最好還是在允許或不允許的方格內標上“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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