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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如何對商品進行估價
1
、進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作為完稅價格。其成交價格經海關審查未能確定的,應以該貨物的同一出口國或地區購進的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再未能確定的,應以相同或類似進口貨物在國內市場的批發價格,減去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其他稅收以及進口後的運輸、倉儲、營業費用及利潤作為完稅價格。
2
、對一些特殊進口貨物,如運往境外修理的機械器具、運輸工具或其他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並在海關規定期限內複運出境的,應以海關審定的修理費和料件費作為完稅價格;對運往境外加工的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並在規定期限內複運進境的,應以加工後的貨物進境時的到岸價格與原出境貨物或者相同、類似的貨物在進境時的到岸價格之間的差額,作為完稅價格;對於租賃,包括租借方式進口的貨物,以海關審定的貨物的租金作為完稅價格。
3
、出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貨物售予境外的離岸價格,扣除出口稅後作為完稅價格。總之,海關估價確定的完稅價格除可以憑以計算稅款外,還可作為對外貿易統計的依據,作為以價格為准的配額制或許可證制的計算依據以及徵收進口環節的其他稅費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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