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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放行涉及的單證
一、簽印放行:對於一般進出口貨物,在收發活人或其代理人如實向海關申報,並如數繳納應繳稅款和有關規費後,海關在貨物的進出口貨運單據 如進口提單或運單、出口裝貨單、或特製的放行條上簽蓋“海關放行章”,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憑此到海關監管倉庫提取貨物,出口貨物的發貨任憑此裝船啟運出境。
二、簽發《進出、口貨物證明書》:《進出、口貨物證明書》是證明某項貨物經海關監管合法實際進口或出口的文件。海關一般在辦完放行手續後簽發。海關簽發《進 出、口貨物證明書》主要是為了方便進出口貨物的所有人辦理有關業務。因此,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海關才簽發《進 出、口貨物證明書》:
1、報關院或貨物所有人提出要求的。
2、某項進口或出口的貨物是經海關監管驗收的、合法的進出、口貨物,且需要證明的。
為加強管理,防止不法的斤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偽造假《進出、口貨物證明書》進行走私、詐騙等違法活動,海關核發印有防偽標誌的《進出、口貨物證明書》。
根據有關規定,海關簽發的《進出、口貨物證明書》,每份收取工本及手續費人民幣10元整。
三、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對需出口退稅的貨物,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在向海關申報出口時,增附一份淺黃色的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海關放行後,在報關單上加蓋“驗訖章”和已向稅務機關備案的海關審核出口退稅負責人的簽章,並加貼防偽標籤後,退還報關單位,送交退稅地稅務機關,對申報出口的高稅率產品,海關將報關單製作關封退報關單位 或由報關單位轉交出口發貨人、送交退稅地稅務機關。
四、簽發進口付匯、出口收匯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對屬於進口付匯、出口收匯進出口貨物的報關單,海關在辦結放行手續後,出具一份蓋有海關驗訖章的電腦列印報關單,並在報關單的右上角加貼防偽標籤,交進口或出口單位專門用於辦理進口付匯或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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