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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貿易合同核銷向海關遞交的有關材料
1、加工貿易合同核銷應向海關遞交的有關文件:
(1)加工貿易登記手冊;
(2)專用出口貨物報關單(有海關簽章的);
(3)核銷報表;
(4)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和證件。
2、加工貿易合同核銷的注意事項:
(1)所報各項單證內容必須真實、準確、齊全、有效;
(2)進口料件加工成品出口後,一個月內辦理核銷手續;
(3)保稅倉庫每月5日前將上月轉存貨物的收、付、存情況列表報主管海關;
(4)保稅工廠應於每季度第一個月的十五日前將上季度的進、產、銷、存情況季報表報送主管海關;
(5)登記手冊丟失應及時到海關備案;
(6)除保稅工廠、保稅倉庫、保稅集團以外,進口保稅料件如需內銷,應事先提出申請,經海關批准交納稅款後方准予內銷,若屬於國家限制進口商品還需交驗進口許可證和批件;
(7)各企業對海關開出的稅款繳納證於七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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