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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寫規範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辦理進出口手續時,在貨物進出口的時候填寫《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或《出口貨物報關單》,同時提供批准貨物進出口的證件和有關的貨運、商業票據,以便海關審查貨物的進出口是否合法,確定關稅的徵收或減免事宜,編制海關統計。能否正確填制報關單將直接影響報關率、企業的經濟利益和海關監管的各個工作環節。因此,正確填制報關單是海關對報關企業和報關員的基本要求,也是報關員必須履行的義務。

  第一節 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寫的基本要求

  一、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的法律地位 《海關法》明確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進出口許可證和有關單證。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就是向海關報告其進出口貨物情況,申請海關審查、放行貨物的必要的法律文書。它在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效力,既是海關對進出口貨物進行監管、徵稅、統計以及開展稽查和調查的重要依據,又是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核銷、以及出口退稅和外匯管理的重要憑證,也是海關處理進出口貨運走私、違規案件及稅務、外匯管理部門查處騙稅和套匯率犯罪活動的重要書證。因此,申報人對報關單所填報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法律責任。

  二、報關單填制的一般要求 進出境貨物的收發貨人或代理人向海關申報時,必須填寫並向海關遞交進口或出口貨物報關單。申報人在填制報關單時,必須做到真實、準確、齊全、清楚:

   1) 報關單的填寫必須真實,要做到兩個相符:一是單證相符,即報關單與合同、批文、發票、裝箱單等相符;二是單貨相符,即報關單中所報內容與實際進出口貨物情況相符。特別是貨物的品名、規格、數量、價格等內容必須真實,不得出現差錯,更不能偽報.瞞報及虛報。

   2) 不同合同的貨物,不能填在同一份報關單上;同一批貨物中有不同貿易方式的貨物,也須用不同的報關單

向海關申報。

   3) 一張報關單上如有多種不同商品,應分別填報清楚,但一張報關單上一般最多不能超過五項海關統計商品編號的貨物。

   4) 進料加工\來料加工的料\

   5) 報關單中填報的項目要準確、齊全。報關單所列各欄要逐項詳細填寫,內容無誤;要求盡可能打字填報,如用筆寫,字跡要清楚、整潔、端正,不可用鉛筆(或紅色複寫紙)填報;填報專案,若有更改,必須在更改專案上加蓋校對章。

   6) 為實行報關自動化的需要,申報單位元除填寫報關單上的有關專案外,還應填上有關專案的代碼。

   7) 電腦預錄入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其內容必須與原始報關單完全一致。報關員應認真核對,防止錄錯,一旦發現有異,應及時提請錄入人員重新錄入。

   8) 向海關申報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事後由於各種原因,出現原來填報的內容與實際進出口貨物不相一致,需立即向海關辦理更正手續,填寫報關單更正單,對原來填報專案的內容進行更改,更改內容必須清楚,一般情況下,錯什麼,改什麼;但是,如果更改的內容涉及到貨物件數的變化,則除應對貨物的件數進行更改外,與件數有關的項目,如貨物的數量、重量、金額等也應作相應的更改;如一張報關單上有兩種以上的不同貨物,更正單上應具體列明是那些貨物作了更改。

   9) 對於海關接受申報並放行後的出口貨物,由於運輸工具配載等原因,全部貨物或部分貨物未能裝載上原申報的運輸工具的出口貨物發貨人應向海關遞交《出口貨物報關單更改申請》。

   三、填寫報關單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進出境貨物的品名、數量、規格、價格、原產國別、貿易方式、消費國別、貿易國別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申報不實的"當處貸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應繳稅款兩倍以下的罰款;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和報關員的管理規定:"代理報關單位和自理報關單位,應當按照海關的要求選用報關員並對本單位報關員的報關行為負法律責任"報關員應"完整準確地填制報關單"、"遞交洪合法齊全有效的報關單證"、不按規定填寫報關單將暫停或取消報關員的報關資。

  因此填寫報關單是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的一項法律行為,報關員必須對其一切報關行為負責,他們必須保證按照海關規定和要求認真如實地填寫報關單。海關對發現有違章、走私行為的除依法處理外,還將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在一定時期內停止其報關業務、吊銷有關報關員的證書。

  四、海關對填報不實行為的處罰 為了有效地改進報關單填報品質,海關對單因報關填報不實,不屬於走私、偷逃稅等違法違規性質,而僅影響統計資料準確的行為規定了罰款或停止報關員報關資格的處罰措施。

   (一) 填報的價格與實際不符,處以兩者差額1%以下的罰款,罰款金額一般不超過人民幣I萬元;

   (二) 填報其他統計項目違反規定按照其商品的到(離)岸價格計算,處以1%以下的罰款,罰款金額一般不超過人民幣1萬元;

   (三)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海關對當事人處人民幣1000元以下罰款;  
   
   1) 報關單上的統計項目填報不全、字跡模糊不清或亂塗改的;

   2) 對收取工繳費的來料加工裝配成品出口,未分別填報原料費和加工費的;

   3) ·對於不同海關統計商品編號或不同產、消國別(地區)的貨物,未分別填報的;

   4) 實行集中報關的企業;對不同產、消國別(地區),未分別匯總填制報關單的;

   5) 報關人對海關的查詢未按期作出答復,或者申報內容有變動,未及時向海關辦理更正手續,從而影響海關實施統計的;

   6) 其他填制統計專案不符合海關要求的。

   (四) 統計專案填報不實,當事人主動糾正或經海關指出後積極採取措施改正的,從輕或免於處罰;拒絕改正填報差錯或經海關多次處罰仍不能如實填報的,除從重處罰外,海關可視情節暫停其報關資格和吊銷有關報關員的報關員證書。

   第二節 進口貨物報關單的內容及填制 進口貨物報關單是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貨物進境時,向海關申請辦理進口查驗、徵稅、放行等海關手續的法定文件。 根據海關的規定,申報單位要準確填報進口貨物報關單中的下列項目:

   1) 預錄入編號:指預錄入單位對書面報關單、或EDI報關單位對報關單電子報文的內部編號。預錄入編號僅限於上述報關或錄入單位與接受申報的海關之間使用,應能唯一標識該單位錄入或申報的每一張報關單。凡要求預錄入編號與海關編號一致的,其編號規則應符合海關編號的要求,海關編號由九位元陣列成,其中一至二位是關區代碼,第三位為年份代碼,後六位元為順序號。

   2) 海關編號:指海關接受申報後所作的報關單標識號。

   3) 進口口岸:指貨物進境內第一口岸的名稱。轉關運輸貨物,經收貨人申請,海關同意,進口貨物在設有海關的指運地辦理海關手續,進口口岸仍應填寫進境口岸的名稱;如從深圳入境的進口貨物到上海辦理海關手續,其進口口岸一欄應填為深圳。對於原為暫時進境、後又不再運出的進口貨物,貨物的進口口岸也應填寫原進境的口岸為准。例如在上海留購的展覽品,該貨原由國外空運到北京,然後由北京轉關運輸到上海,貨物的進口口岸應填北京。

   4) 備案號: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填報以下內容:

   (一)加工貿易(進料加工,來料加工,補償貿易,外商投資企業履行產品出口合同進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的 <<登記手冊>>編號;

   (二)<<征免稅證明>>編號;

   (三)保稅倉庫進出口貨物<<登記手冊>>編號;

   (四)其他經海關審批備案的合同備案號

   5) 進口日期:指運載進口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的日期.船舶的進口日期以船舶申報進境日期為准,並由船舶代理公司記錄在提貨單上,航空器,車輛,馱畜的進口日期均由承運人記錄在提(運)單上.

   6) 申報日期:指海關接受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申報貨物進口的日期.

   7) 經營單位:經營單位是指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對外簽訂並執行合同的我國境內外貿,工貿企業,接受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或接受華僑,港澳臺同胞,外籍華人捐贈物資的機關,學校,社會團體,以及在我國註冊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駐華商社以及外國駐華使領館等.經營單位應為對外簽約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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