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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期限與有效期

一、報關證件名稱與有效期( 如:進口貨物許可證,有效期一年 )
1 進口貨物許可證 有效期1年
2 出口貨物許可證 有效期6個月
3 進口配額證明 有效期3個月
4 重要工業品進口登記證明 有效期6個月
5 特定商品進口登記證明 有效期6個月
6 自動進口許可證 有效期6個月
7 機電產品進口許可證 有效期1年
8 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證 有效期1年 上
9 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 有效期3個月, 延期3個月

二、進出口貨物 、轉關貨物申報日期
1 進口貨物: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
2 出口貨物:因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後裝貨的24小時前
3 進口轉關貨物:應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小時內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並在海關限定期限內運抵指運地海關之日起14日內辦理進口報關手續。
4 進口轉關貨物:電子資料申報之日起5天內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出口轉關貨物應在電子資料申報之日起5天內向啟運地海關辦理出口轉關手續。 
5 出口退關貨物:應自決定不再出口之日起3天內向海關申請退關。
6 進出境運輸工具申報時限:船舶抵達口岸前或抵達口岸後24小時、飛機降停或起飛前2小時

三、海關稽查期
1 進出口貨物:海關放行之日起3年內
2 保稅貨物、減免稅貨物:海關規定的監管期及其後的3年內(監管之日+3年)

四、海關監管期
1 進口料件加工成品複出口期限為1年
2 出口料件加工成品複進口期限為6個月
3 加工貿易合同期滿或最後一批加工成品後辦理合同核銷期限1個月
4 保稅倉庫貨物儲存期限為1年
5 特定減免稅進口飛機、船舶、建材為8年,機動車輛及家電為6年,機器設備為5年
6 過境貨物向海關申報進境後應在6個月內複運出境
7 進口誤卸、溢卸貨物自運輸工具卸貨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退運或申報進口手冊
8 出口加工區運往區外維修,測試或檢驗貨物應自運出之日起2個月內運回加工區,延期1個月
9 出口加工區委託區外加工期限為6個月,加工完畢必須運回區內, 延期6個月 
10 加工貿易外商提供不作價設備海關監管期限為5年,使用完畢或監管期滿必須複運出境

五、企業(報關員)年審期:1月1日---4月30日

六、報關員證件遺失補發時間 下冊P26 遺失證件之日起15日內向海關說明並登報聲明作廢,海關於聲明作廢之日起3個月內補發

七、海關依法變賣處理期限
1 進口貨物: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3個月未向海關申報 
2 過境(轉運、通運)貨物:自貨物進境之日起超過3個月期限未向海關申報 
3 進口誤卸、溢卸貨物:自運輸工具卸貨之日起3個月未向海關辦理退運或申報進口手續, 延期3個月
4 保稅倉庫貨物儲存期滿超過3個月仍未轉為進口或複出口 

八、暫准(時)進口期限
1 展覽品:自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複運出境, 延期6個月
2 暫准進口貨物:於進口之日起6個月內複運出境
3 集裝箱:自進境之日起3個月複運出境, 延期3個月
4 暫時進出口的貨樣、廣告品進境之日起6個月

九、海關事務擔保期
1 一般擔保期20天
2 暫時進口貨物為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

十、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證件有效期:自《備案證書》生效之日起7年, 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期不滿7年的,以法律保護期為准, 期滿6個月前申請續備案 

十一、海關扣留期限 
1 對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時間一般不超過24小時
2 特殊情況下扣留48小時

十二、海關採取關稅強制措施期限 納稅義務人、擔保人自海關填發稅款交款書之日起超過3個月未交納稅款

十三、關稅多征退還期限:納稅義務人自交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

十四、海關補征與退徵稅款期限
1 少徵稅款應自交納稅款或貨物放行之日起1年內補征
2 漏徵稅款,海關在3年內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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