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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進口付匯金額在50萬美元及以上的或聯網電子資料不能查核的有疑問的報關單,銀行、外管、稅務等部門可指定專人或發函(特快專遞)送報關單到簽發地海關或監管處進行“二次核對”。手續如下: 一、對專人送報關單進行“二次核對”的,需持下列資料: 1、介紹信;身份證或影本。 2、報關單“二次核對”工作聯繫單。 3、原始報關單。 二、對發函進行報關單“二次核對”的,需郵寄下列資料: 1、報關單“二次核對”工作聯繫單(必須清楚注明回郵地址、郵編、聯繫人、聯繫電話)。 2、原始報關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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