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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
譯為裝運港船上交貨,指賣方在約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 的船上。按國際商會對FOB的解釋:
賣方的基本義務:
(1)辦理出口結關手續,並負擔將貨物運到裝運港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與風險。
(2)在約定的裝運期和裝運港,按港口慣常辦法,把貨物裝到買方指定的船上,並向買方發出已裝船的通知。
(3)向買方提交約定的各項單據或相應的電子資訊(EDI)。
買方的基本義務:
(1)按時租妥船舶開住約定的裝運港接運貨物,支付運費,將船名和到港裝貨日期通知賣方。
(2)承擔貨物越過裝運港船舷時起的各種費用以及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3)按合同規定受領單據或相應的電子資訊並支付貸款。
FOB術語的變形
(1)FOB班輪條件(FOB Liner
Terms)指裝貨費按班輪辦法處理,即賣方不負擔裝貨費,但並不是指FOB成交的貨物一定要用班輪裝運,至於裝貨費由誰承擔,取決於買方租船時採用的租船條件。
(2)FOB吊鉤下交貨(FOB Under Tackle)賣方僅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船舶的吊鉤所及之處,以後的裝貨費用,賣方不予負擔。
(3)FOB理艙(FOB Stowed)為了使船上裝載的貨物放置妥善和分佈合理,貨物裝船後需要
進行墊隔和整理,即為理艙,賣方需承擔理艙費。
(4)FOB 平艙(FOB Trimmed)
貨物裝船後,為了保持船舶承受的壓力均衡和航行安全,對成堆裝入船艙的散貨,需要進行調動和平整,即為平艙,賣方需承擔此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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