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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食品進口規定

入世後,中國在食品出口方面遭遇歐盟和其他一些國家以食品安全為由的綠色壁壘。動物源性食品被封殺,植物源性食品亦因檢查標準苛刻,舉步維艱。對此,有必要研究和借鑒這些國家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監控方法。
  德國是中國動物源食品和植物源食品進口的重要貿易夥伴,近年來,特別是發生瘋牛病,二惡英,口蹄疫等動物疾病和除草醚醜聞,抗生素類藥品在食品中被查出等事件後,愈加重視食品安全問題,進一步加強和健全食品的安全監督機制和快速預警機制。
  一、食品安全監督體制
  1. 食品監督的目的 食品監督是檢查有關對食品的法律規定是否得到保證和遵守,食品法所規定的目的是否得以實現。德國食品法的主要目的是:保護消費者的健康,保護消費者不被誤導,欺騙和不正當的競爭坑害。
  2. 法律依據 德國食品安全監督體制法律基礎是歐共體的RL89/397/EWG號“關於官方食品監督的條例”,RL 93/99/EWG號“官方食品監督的補充措施”的兩個指令和85/591EWG號“關於共同取樣的程式和分析方法”和93/43/EWG號“食品衛生” 條例。德國和其他歐盟成員國一樣,將歐盟的規定納入本國的食品法中。食品監督的框架法律核心是食品法和日用品法,它們同肉類衛生法、家禽肉類衛生法及其它法律法規構成日常生活食品、煙草製品和日常用品方面對保護消費者的堅實基礎。
  3.組織結構及其職能 對消費者保護,食品和農業部是最高主管部門,負責頒佈相關法律法規。下屬有兩個局:
聯邦消費者保護和食品安全局:主要職能是風險管理,並和歐盟之間協調相關事務。該局設有監控委員會,在對消費者的健康和食品安全範圍內具有法律意義的監控程序管理規定。
聯邦風險評估局:主要進行風險評估和風險資訊傳送。
  各州負責執行落實各項監控措施和成立相應的機構。各州分三級管理。州一級的最高機構負責監督,設立機構和頒佈規定;中級機構負責服務性和專業的監督;基層的機構負責食品監督的具體事務,如檢查和取樣等實施工作。
  食品和農業部還制定了關於貫徹官方對食品和酒類規定監督的管理通則。 按照食品和日用品法、酒法、肉類衛生法和禽肉衛生法和對殘留物控制的有關規定,來解決聯邦和州之間協力合作的原則性問題。
   4.食品監督程式地方上的基層管理所負責現場的食品監督任務,對企業的檢查和取樣工作是由經過特別培訓過的食品檢查員、食品化驗員或獸醫來做。對樣品的化驗要由地方或州的特定的化驗所來做。對食品監督,通常情況下是針對食品鏈上的每一個環節。檢查和監督時不講理由,不打招呼,方式是抽查和經常性相結合。食品監督是由企業自檢、取樣和對樣品檢驗三部分組成。針對這三部分各州要制定相應的計畫。對有懷疑的情況,各州可在檢查、取樣和化驗方面確定臨時的重點。在檢查和樣品化驗時如果發現有問題,主管部門要立即採取措施,予以改正。對責任人要視其違法的方式和程度給予不同的處理,如要求整改、關閉企業,封存貨物或進行銷毀。對已證實違法行為的處罰一般是罰款,情節嚴重的通過刑事訴訟來處理。
  5.對進口貨物的監督目前,歐盟和德國對非動物源性食品進口未做通常的制度化檢查。但如果從抽樣檢查或其他資訊管道,如歐盟的快速預警報告得知,從第三國進口的某種食品將危及消費者的健康,在此情況下,德國消費者保護部可啟動這樣的做法,即有關產品必須經過州監督部門檢查後方能通關。另外,歐盟委員會還針對從第三國進口的某些產品制訂了一系列特殊措施。這些規定涉及到對從中國和埃及進口的花生和從土耳其和伊朗進口的開心果黃麴黴素的制度性檢查。
  6.監督的協調工作 聯邦和州之間的對話,在議會裏的協商及各州參與歐盟一級的對話,這些都有利於法律制定的協調。而對落實食品監督來說,聯邦-州-各委員會-工作組則有助於在各州間採取一致的行動。
  7.下一步設想德國消費者保護部主管官員認為,由於歐洲內部大市場的形成,伴隨而產生的食品法的進一步完善以及世界貿易的擴展,有必要對官方的食品監督從設想上進一步加以完善和發展。前不久歐盟委員會建議的關於食品和飼料的官方監控的規定及之後的要加強對有風險的植物源性食品的進口檢查的規定,對實現這個目的很有好處。這些檢查要根據風險為基礎的抽樣計畫來加以組織。對某些可能對消費者的健康有危險的產品,必須置於嚴格的國家檢查之下。類似於對動物源性產品的嚴格檢查措施已在計畫當中。
  二、2002年德國對食品監督採取的措施
根據對殘留物檢查計畫而進行的對殘留物監督是根據共同體的96/23/EG號指令的規定。
1.繼歐盟一系列決定,德國採取相應的保護消費者措施來防禦 .
關於含有害身體健康的氯黴素和呋喃西林等殘留物的產品,2002年1月30日歐盟委員會採取進一步限制從中國進口動物源性產品的決定。理由是,中國的蜂蜜、腸衣、凍禽肉和水產品含氯黴素和呋喃西林(Chloramphenicol,Nitrofuranen)殘留物。其中部分水產品在其後的一段時間被解禁,但對蜂蜜至今仍無解禁的可能。應該指出的是,現在所有歐盟的規定都轉換為德國的法律。
2.2002年德國另一大的食品危機事件就是除草醚(Nitrofen)醜聞。從此事件可以看出,食品企業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就可避免類似的危機發生或可能控制住危機。為改善所謂的對消費者的保護,2002年8月聯邦食品和日用品法又增加了一項規定:如果企業認為,其向市場提供的食品不符合健康保護的規定,就有責任立即對主管監督部門報告。有問題的食品在發生危害之前必須加以封存,由企業自定,主管部門可立即採取行動。
3.為保證嬰兒和幼童健康,發佈降低嬰兒食品中除草醚的最高含量規定。在與歐共體91/321/EWG號條例相一致的飲食規定中,對嬰兒和幼童飲食食品中農藥殘留的一般最高含量中的除草醚,由0.01mg/kg降為0.005mg/kg。
4.歐盟委員會此間提出兩項修改共同體91/321/EWG號和96/5/EG號關於嬰兒和幼童食品中限制農殘問題的指令。其認為一般的殘留最高限量0,01mg/kg可能會超出嬰兒和幼童許可的每日劑量,為此提出,實行更為嚴格的最高限量。
  5)2002年4月24日歐盟通過食品快速預警機制,在瑞典發現食品中的丙烯醯胺(Acrylamid)。它一般在含澱粉的食品中含量較高,如薯片,脆麵包,早餐的雜糧和炸薯條等。丙烯醯胺是一種人造物質,用於生產聚丙烯醯胺(Polyacrylamid)。聚丙烯醯胺作為凝結劑在飲用水的淨化和食品包裝中的黏合劑或者在化妝品中來使用。以上食品在生的狀態下或用水煮不會產生丙烯醯胺,但如是低糖的,如澱粉糖、果糖和氨基酸,如天冬醯胺 Asparagin,特別是在高溫和少水的情況下會形成丙烯醯胺。
  據認為,丙烯醯胺能在動物身上致癌,但目前還沒有可靠的評價。為有效地保護消費者,應迅速推行在食品生產和加工中盡可能減少丙烯醯胺的工藝。在聯邦消費者保護和食品安全局的主管下,聯邦和各州就丙烯醯胺降低到最低的方案達成一致。
  6.黴菌病毒,即所謂的毒枝黴素(Mykotoxine)可以引發人類和動物的病毒反應。該病毒發生在北歐和中歐,天氣陰冷潮濕的氣候條件下,會在收穫物或加工產品中大量出現。由於迄今在歐盟和德國只有對特定的毒枝黴素最高含量的規定,德國政府起草了一份條例草案並通知了歐盟,這份草案制定了對其他一些渡枝黴素的國家最高含量的標準,包括在糧食、糧食製品、生麵團、麵包和其他烘烤製品中的去氧玉米赤黴烯酮(Deoxynivalenol/und Zearalenon)的最高含量,在蘋果汁、蘋果醬和糖水蘋果中的棒麯黴素(Patulin)的最高含量,在玉米和玉米製品,炸玉米片中的伏馬黴菌(Fumonisine)B1,B2的含量和在炒咖啡和即溶咖啡及除葡萄乾外乾果中的宗麯黴毒素A(Ochratoxin A)的含量。此項草案在徵求歐盟委員會和其他成員國的態度後加以修改,並再次提交歐盟委員會。在此期間,歐盟委員會首先對棒麯黴素,然後對宗麯黴素A和去氧玉米赤黴烯酮提出和宣佈了規定意見。
  7.聯邦消費者健康保護和獸藥所在2002年公佈2000年食品監測結果,認為在葵花籽和花生中部分鎘的含量較高。葵花籽和亞麻籽屬於植物性食品中鎘的潛含量高的。這些植物從土壤中有選擇地吸收鎘並把它存集在種子裏。2002年10月德國聯邦消費者健康保護和獸藥所向歐盟“食品中的環境污染”專家組提交了建議,委員會可能出於對消費者健康預防性保護的理由,在歐盟466/2001條例的框架內審核對葵花籽、亞麻籽和花生中鎘的最高含量的規定。
  8)隨著對農藥殘留最高含量的第7次修改,重新確定對食品中殘留的最高含量和對多種化學分析測定界限的新定義。歐盟許多關於確定農殘在植物產品中的最高含量的條例都由此轉換為德國的法律。

一、進口貨物報關手續

在德國口岸進口結關的貨物, 應由貨物承運人,貨主或收貨人向海關填送報單及海關特種申報單。海運貨物的報單應于貨物向海關呈驗後45天內填報,其他運輸方式則限於15天內填報。貨物可以按供國內消費或受海關監管的特別制度結關, 否則應運出國外或予銷毀。郵運物品, 無需由海關立即辦理結關續者, 可以送呈一份特別呈驗貨物清單,按國際貨運的規定, 可以送呈一份特別呈驗貨物清單, 按國際貨運的規定, 可以用郵包括運人的申服單,代替上述清單。貨物如在限期內既未結關變未出口, 應由海關接管直至向海關申報,在此期間一切費用和風險均由利害各方承擔在結關前進口商有權查盾貨物。德國海關要求報單使用聯合國經濟委員會的報單格式,申報人可以用打字機一次打出海關報單、裝船通知、提單、原產地證明、保險單等。納稅人繳納關稅後, 對進口商來說已履行了納稅義務, 可提取貨物結關。

二、保稅轉運貨物的報關手續

進口貨物可以申請按國內轉運制結關, 這種轉運製作准許貨物免納關稅和捐稅,從進口地運往設於德國其他地方的海關辦事處。進口商應負責在指定日期內,將貨物原封不動地送交上述海關辦事處同並須提代保證。但是如應稅貨物能立即結關供國內消費, 而且接轉運制結關對進口商並無經濟上的好處, 或者如該項貨物以後將按共同體轉運制運經另一成員國境內, 海關將拒絕該項貨物按國內轉運.

德國海關准許批量貨物憑陸運暫准進口貨物的報關手續運往德國, 或德國運往另一上述公約的簽字國。海關將在進口地點即進入共同體或按本制度結關的地點和到達地兩處對貨物進行檢查。如需繳納保證金則轉運證已為貨物在共同體內進行的全部運轉提供一次運輸所需的全面擔保。

三、貨物存入海關保稅倉庫的報關手續

海關倉庫是海關對進口貨物放寬實施保護政策的一種措施。海關倉庫允許進口貨物免納關稅和捐稅, 存入特許設立的倉庫,存入倉庫的貨物保許進行通常的整理(如改換包裝,整理揀選)在個別情況下,如經濟上所需要, 可以准許進行再加工,存庫期一般不得超過5年。海關倉庫是一種對公眾開放的保稅倉庫, 用於儲存複出口貨物或在進口時去路未定的貨物,又稱加鎖關口儲存待領倉庫。這種倉庫通常由私人團體或行號經營, 在需要時, 例如當自由貿易區和公共保總稱集團均已飽和時,海關可以特許增設私營保稅倉庫。海關延期納稅倉庫用於儲存最終將進入德國境的貨物。這些貨雖已結關, 但關稅及捐稅尚未完納,進口商可以隨意提取庫存貨物, 不受海關干預。因為每月提貨物的稅款均得憑帳冊延期至下月1日, 甚至能延至15日完納。存儲期間如海關稅率發生改變,進口商可以申請按存貨物結關內銷時生效的新稅率完稅。某此農產品稅率經常作季節性的改變,其應納稅只能按出時適用的稅率計征。

四、自由貿易區

自由貿易區是海關放寬其保護政策的又一形式。 德國在不來梅、漢堡、克期哈芬、不來梅哈芬、埃姆敦及基樂等港均有自由貿易區。在起運時如最終去向不明,或無法立即運出的成批貨物可長期寄存于自由區內,無需在完任何關稅和捐稅。這種貨物可自由地在區內存儲轉運或複出口。德國國產貨運入區內後就成為出口貨, 可享受相應的退稅待遇,自由區所存貨物在風區銷時須繳納關稅。除了克期哈芬只能存儲貨物外, 所有以上自由區內都可進行裝卸、運輸、存儲取樣、分揀等等,所存貨物可以出售和拍賣,但不許向個另私人零售。在區內准許進行的工業活動只限於私人零售。在區內准許進行的工業活動只限於造船、修理和經德國聯幫財政部的特准的用進口原料進行加工的項目。漢堡自由區管理局有權批准進行工業生產、裝配及其他加工業務, 所用原料可從國外進口。對於進口供國內消費的應稅物品或免稅品,均須辦理報關手續, 海關的監管是為了保證貨物照章納稅完成應辦的放行手續德國目前實行的完稅後納制,貨物主行只是完成報關手續的一部分,關稅的計證則將視進口商的需要和報導提供的信貸保證延期30天或更長的時間繳納。另外德國海關徵收的間接稅有以下二種01、進口平衡稅。進口貨物所征的這種稅,稅率與德國同樣貨物應納的增值稅相等;2、消費稅。應徵消費稅的品目為糖、啤酒、香精、別啡、火柴、燈泡、用於廣告的螢光燈、撲克牌、煙、石油及其製品、醋酸、香檳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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