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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外匯管理
俄聯邦的銀行體制分為兩層結構--中央銀行和眾多的商業銀行。俄聯邦中央銀行直接向議會報告工作,獨立于其他國家行政機關與執法機關之外。中央銀行通過頒佈外匯使用條例、確定官方匯率及向授權經營外匯業務的專業商業銀行買賣外匯的方式干預和管理外匯市場。中央銀行不具體從事企業間的外匯業務,具體從事外匯業務的是俄各商業銀行。
1、實行經常性專案的盧布自由兌換政策。
2、根據市場供求狀況實行有管理的自由浮動匯率政策。
3、加強對出口收匯的管理。1999年1月俄中央銀行規定,出口商必須將出口收入的50%通過授權銀行在外匯市場上出售,此外,還要將25%的外匯收入直接交售給中央銀行。
4、加強對進口付匯的管理。98年金融危機以後,俄進一步加強了對進口貿易的管理,禁止以商業信貸和預付款的方式將資金匯出境外。只有在得到商品已進入海關監管區的通知後或進口商開立信用證的情況下,銀行方可進行支付。俄進口商在向國外預付進口貨款
時,必須在負責匯付的銀行存上一筆與貨款相等的盧布款,待其向銀行提交到貨單證後,上述盧布存款方可退還進口商。
5、關於外匯匯款的規定。1996年6月1日,俄央行取消了活期帳戶和匯款的外匯業務限
制,企業可將6月1日以後的存款換成外匯,並根據進口合同向國外匯款。在俄企業售貨所得盧布可以兌換成美元,但要交銀行手續費0.5-1%。銀行出具攜帶外幣出境證明,憑此證明,可將外匯攜帶出境。
6、限制自然人攜帶外匯現金出境。2000年1月,俄中央銀行和國家海關委員會頒佈了
關於自然人攜帶外匯現金出境程式的規定。據此規定,俄本國自然人一次攜帶出境的外匯現金如不超過1500美元,既無需填寫報關單,也不必出示允許攜匯出境的證明;攜匯額在
1500美元、10000美元以下者,必須填寫報關單並出示允許攜匯出境的證明;攜匯額超過10000美元者,必須經俄中央銀行批准。外國自然人攜帶出境的外匯現金數額不得超過其入
境時申報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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