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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外汇管理

俄联邦的银行体制分为两层结构--中央银行和众多的商业银行。俄联邦中央银行直接向议会报告工作,独立于其它国家行政机关与执法机关之外。中央银行通过颁布外汇使用条例、确定官方汇率及向授权经营外汇业务的专业商业银行买卖外汇的方式干预和管理外汇市场。中央银行不具体从事企业间的外汇业务,具体从事外汇业务的是俄各商业银行。
1、实行经常性项目的卢布自由兑换政策。
2、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实行有管理的自由浮动汇率政策。
3、加强对出口收汇的管理。1999年1月俄中央银行规定,出口商必须将出口收入的50%通过授权银行在外汇市场上出售,此外,还要将25%的外汇收入直接交售给中央银行。  
4、加强对进口付汇的管理。98年金融危机以后,俄进一步加强了对进口贸易的管理,禁止以商业信贷和预付款的方式将资金汇出境外。只有在得到商品已进入海关监管区的通知后或进口商开立信用证的情况下,银行方可进行支付。俄进口商在向国外预付进口货款
时,必须在负责汇付的银行存上一笔与货款相等的卢布款,待其向银行提交到货单证后,上述卢布存款方可退还进口商。  
5、关于外汇汇款的规定。1996年6月1日,俄央行取消了活期帐户和汇款的外汇业务限
制,企业可将6月1日以后的存款换成外汇,并根据进口合同向国外汇款。在俄企业售货所得卢布可以兑换成美元,但要交银行手续费0.5-1%。银行出具携带外币出境证明,凭此证明,可将外汇携带出境。  
6、限制自然人携带外汇现金出境。2000年1月,俄中央银行和国家海关委员会颁布了
关于自然人携带外汇现金出境程序的规定。据此规定,俄本国自然人一次携带出境的外汇现金如不超过1500美元,既无需填写报关单,也不必出示允许携汇出境的证明;携汇额在
1500美元、10000美元以下者,必须填写报关单并出示允许携汇出境的证明;携汇额超过10000美元者,必须经俄中央银行批准。外国自然人携带出境的外汇现金数额不得超过其入
境时申报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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