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主页 > 法国的各种税简介
外贸指南

 

外贸流程

 

出口退税

 

货运物流

 

商务习俗

 

国际认证

 

外贸保险

 

政策法规

>>更多

 
商务外语

 

外贸信函

 

英语口语

 

专业术语

 

外贸日语

 

单证员考试

>>更多

 
网站建设

 

网页制作

 

域名注册

 

虚拟主机

>>更多

 
网站推广

 

搜索引擎营销

 

关键词广告

 

电子邮件营销

 

国际推广

 

商业目录

>>更多

 
 

法国的各种税简介

个人所得税

  法国属大陆法系国家,有系统的税收法典,称《总税收法典》(Code GeneraldeslmPots,简称为CGI)。CGI规定了确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基本原则。

  1.纳税人的分类及纳税责任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三大类:一是在法国有永久住所(domicile)的个人;二是在法国有第二或主要居所的个人,又称临时居民;三是非居民个人。

  (1)在法国有永久住所或主要居所的个人,要承担无限的纳税责任,也就是就其来源于法国境内、境外的一切所得纳税。但外国侨民在他的所得必须在其作为公民的国家缴纳无限责任的税收的前提下,比如美国在法国的侨民,可以免除来源于美国的所得的税收,只就其来源于法国的所得征税。

  (2)在法国没有永久住所但有居所的个人,比如在法国某个城市有别墅或村舍小屋(一般称为第二个居住地,secondary residence),作为临时居民,要缴纳税法规定的来源于法国的所得税。法国还规定此类纳税人必须缴纳一种最低限度税,其税基不低于居住场所租金价值的3倍。此项规定不适用于法国人,以及与法国签订非歧视条约的外国人(其条件是该纳税人必须在其永久居住国就其全部所得缴纳所得税的2/3),也不适用于与法国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的居民。

  2.永久住所的确定规则

  在法国税法总典第4条B中,主要从个人经济利益、主要职业活动、个人财富等方面来确认永久住所。如果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中心位于法国,就被认为在法国有永久住所,是法国的永久居民。所谓利益中心,指的是经济利益所在地。确定经济利益所在地,首先要看纳税人是否在法国有经济活动。如果纳税人在法国开展其主要的经济活动,并且这些经济活动具有永久性、稳定性的特征,那么该纳税人即为法国居民。如果纳税人既在法国,也在法国以外开展经济活动,则以其相对的分量决定其经济利益中心所在地。一个人被临时指派到外国企业的法国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工作,不被看作是经济利益中心移至法国;同样地,经济利益中心在法国的个人,也不因其偶尔到国外旅游而改变其身份。

  其次,如果一个人没有在法国开展经济活动,那么确定经济利益中心的标准是其财富的主要部分的坐落地。不动产或固定资产坐落地的确定较为容易,但若财富由证券或动产组成,确定其坐落地就比较困难。法国税务当局认为,这类财产的坐落地不能是存放资产或者所有权证书的物质地点,而应当是管理这些财产的地点。如果纳税人自己管理这些财产,那么经济利益中心应为所有者所在地;如果实行财产托管,其经济利益中心为管理者所在地。但法国最高法院(Conseil d'Eat,简称C.E.)推翻.
了税务当局的这一规则,认为这会影响投资。他们认为经济利益中心应该是证券的实际存放地,而不是管理者所在地。一个在法国没有商业活动的人,他的财富由外国证券构成,此外国证券存放在一家外国银行,虽然他本人住在巴黎,在巴黎管理这些证券,却不能认定他的经济利益中心在法国。60年代有两则判例,说明了这一规则:

其一,一个人拥有证券但这些证券存放在国外,人在法国,在法国实施这些证券的管理,其从外国证券收取的所得远远超过从法国证券获得的所得。因此,该外国人在法国没有经济利益中心,也不被认为在法国有永久住所。

其二,一个人在法国仅进行管理活动,管理其在外国的商务,在法国收取所得,不被认定为经济利益中心在法国,因而不是法国永久居民。

  3.主要居所的确定规则

  在经济利益中心不在法国的情况下,只有当纳税人在法国拥有主要居所且超过5年,该纳税人才被当作法国税收意义上的居民。这里要考虑如下几个方面:居所必须是主要的,若仅仅为第二居所,如仅仅在某个地方有一所过冬的房屋,则也不构成为永久居民的条件。所谓主要居所,还意味着该当事人必须在5年内的大部分时间居住在该居所。但永久寓所(permanent dwelling)不构成必要条件。该当事人若在5年内的大部分时间居住在法国旅馆,或第三人的家,或类似的机构,也可被认定为主要居
所在法国。如果已确定主要居所在法国,则还要涉及5年如何计算以及前述大部分时间是何意思的问题。有一个案例说明了这一问题:一个外国人于1947年抵达法国,最初住在旅馆,后来租了一套公寓,在1948年至1955年期间,这个人每年至少在法国住6个月,在5年结束时,即1953年1月起,他被认定在法国有永久住所。这说明5年是按历年计算的,“大部分时间”是指每年要居住6个月以上。这5年期限以连续为基础,其间临时中断(如旅游、度假)不影响5年期间的计算;但长期中断,如德国占领期间
离开法国,解放后回来,则从解放后回来时起重新计算5年期间。是否一定要从在法国居住5年后,即从第六年开始认定一个人为永久居民?也不一定。如果某人在事实上已将经济利益中心移至法国,他就可以被认定为在法国永久居住,即从他到达法国时算起。如一个美国国籍的人娶了一个法国姑娘做妻子,卖掉了他的美国企业,切断了与美国的商务联系,退休迁往法国,则这个人的行为及企图显示他一来到法国就是永久居住在法国的永久居民。

  4.临时居民身份的确定规则

  不在法国永久居住的个人若在特定的条件下在法国拥有一个住所(第二居所),或者在法国有主要的临时住所(principal so-Journ),那他就是一个临时居民。

  (1)拥有一个住所(possession of a dwelling)

  所谓在特定的条件下在法国拥有一个住所(secondary residence,第二居所),是指该人在法国作为所有者或终身佃户(1ifetenant)或佃户(tenant)的能力范围可处置支配的住所。作为 “佃户”,其租赁期至少为1年(是任何连续的12个月,不必要是一个历年的12个月)。租赁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是单个的还是系列的,这些都无关紧要;一个人在法国境内从一个地方移至另一个地方也无关紧要,也不管是否由其本人实际占用。这里的连续居住或租赁12个月的检验标准是很重要的。如一个佃户租赁
一个村舍期限几年,根据协议只允许每年占用9个月,则不被认为在法国有一个住所。

还有一个案例说明了在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情况下,本人是否实际占用不影响对其居民身份的判断。一个比利时公民在巴黎租了一套公寓,但由他的儿子占用,他儿子在巴黎学习,这个父亲被认定为法国临时居民。前例说明被认定为法国临时居民的条件是在法国所有或终身租赁或租赁一个住所;一个人免费使用或拥有一个住所,没有租赁不用付房租,不被认定为法国临时居民。

  (2)主要的临时住所

  一个在法国虽不拥有住所的人,若他在法国有一个主要的临时住所,也被认定为临时居民。税收总法典没有定义临时住所(so-journ),在实践中是根据事实而不是主观意愿来确定。如果一个人显示他是在临时来法国的情况下,1年中在法国呆了大部分时间,则他就是法国临时居民。所谓大部分时间是指事实上他在法国停留了6个月以上(包括6个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他不是一个住所的所有者、终身租赁或短期租赁者,他也被推定为在法国有一个主要的临时住所,而被当作是法国临时居民。这里所说的住所可以是第三方的家庭、旅馆、提供膳宿的私人住房。例如,一个人从1933年5月10日到1934年2月7日在法国旅馆住宿,此人被认定为在法国有主要的临时住所;一个法国公民带着家庭永久地居住在伦敦,那里有他的商务利益中心,而同时在法国以长期租赁形式拥有一个公寓住房,则这个人不是法国税收意义上的永久居民,而只是临时居民。

  第二居所(secondary residence)与主要居所(principal residence)是不同的。一个人在法国有经济利益中心,或者虽然在没有经济利益中心的情况下、但在法国有一个主要居所且居住5年以上,则此人成为永久居民。在后者情形下,此人居民身份的产生,从第5年结束时开始(年的计算以历年为基础,而不是按日期累计)。

  一个人在法国不从事创造利润的商务活动,而仅仅拥有一幢房子或居住在其他地方,每年在法国消遣、度假一段时间,不超过5年或是超过5年但每年的累计时间不足半年,则此人仅只有第二居所在法国,只是法国的临时居民,只承担有限的纳税责任。

总之,经济利益中心是确定其是否为永久居民的关键,而不是看其是否拥有住房。

  5.非居民和临时居民纳税责任的差别

  非居民和临时居民主要的纳税责任是相同的,但有以下3点不同:

  (1)非居民不要求缴纳以相当于住所租金价值3倍的金额为税基的最低推定所得税。

  (2)临时居民需要申报应税所得(包括来源于法国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非居民不被要求申报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这一类的所得,只要求他们申报来源于法国的营业利润、不动产所得及个人报酬。

  (3)非法国公民的临时居民不能享受按家庭系数法计算的个人宽免的利益。

  6.1996年税制改革

  (1)特别借款利息的税额减免。1996年和1997年,用于购买单价超过3000法郎的物品的借款,可享受不低于利息数25%的税收减免。借款合约需要购买的货物,其购买活动必须在2个月内完成。税额减免可与按一般累进比例制计算的个人所得税相抵消,但它不可以与其他一些按特别比率计算的税收相抵消。

  (2)新不动产部分购置费用分期付款的期限。税法修改了新不动产购置费用分期付款的期限,在1996年1月到1998年12月期间购置的新房地产可以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总额按财产的全部购置价或者造价计算,付款的最短期限为9年,分期付款的利率前4年按10%计算,以后年度内按2%计算,这样最后只有80%的购置数额将分期付款。

  (3)房地产损失。房地产损失可在10年内与相关活动的收入挂钩,也可与纳税人的其他收入相抵消,但抵消部分仅限于由贷款利息引起的超过损失的那一部分。房地产损失可抵消10万法郎。

  (4)对投资法国海外部门和法国本土的新措施。对为期6年的新的不动产投资给予了较高的税收优惠,在投资之后5年的时间里,投资者可获得相当于投资成本50%的税收减免。
(一)主要政策内容

  1954年法国率先实行增值税,在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的运作上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其出口退税政策主要有: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出口货物的进项税用于抵扣国内销售发生的增值税,当一个企业因出口而存在抵扣不足时,一般采取两种处理办法:一是实行暂缓征税政策,出口企业全额免税购买。指出口企业在购进货物时即予彻底免税,不征税也不退税。具体有两种方式:

  (1)年度免税额度审批方式。该方式适用于大宗出口,而且出口实绩良好的企业。大宗出口的标淮由税务部门确定。每年年初,该类出口企业向所在地税务部门书面申请免税额度指标,税务部门根据企业上一年度出口实绩确定企业免交税款的额度。经批准后,出口企业就有了一个经税务部门验证盖章的免税购买证明及免税证明批准号码,在一年内可以不交国内的销售增值税,而且可在批准额度范围内自主办理免税购进出口货物。当出口企业向供货商购进货物时,只需向供货商提供一个有免税证明批准号码的购货函,供货商就可凭此函向出口企业供应免税货物,并相应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同时,供货商凭此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也可以不交纳此批货物的增值税。当供货商的进项税不足抵扣时,对超过部分应及时逐步办理免税申报或申请加加免税额度,也可向税务部门串请退税。

  (2)逐笔审批免税额度方式。适用于新成立的企业或临时性出口的企业,该类企业根据已鉴定的出口合同逐笔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出口免税额度指标,税务部门按照出口合同成交金额确定免税额度指标,审批后,出口企业同上一类企业一样可免税购进出口货物。如果出口合同未能执行因此没有使用免税额度,或者需要用于另一个出口合同时,出口企业应及时向税务部门书面报告,并另行申请免税额度。对于过去没有出口实绩,同时税务部门对其信誉又缺乏足够了解的出口企业,税务部门可要求信誉好的第三者对该出口企业提供出口免税担保。如果出口企业免税购进的货物出口转内销,则应由出口企业补交应纳税款。二是出口退税。指出口企业如果达不到第一种办法所要求的条件,又存在不足抵扣的情况,可申请出口退税。该办法的实际操作就是免、抵、退税,即对出口货物免征最后一道环节的增值税,以前各道环节应退的税款与内销货物应纳税款进行抵扣,不足抵扣部分再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按期办理退库。具体做法有两种:A、普遍退税。指出口企业以年或季为时间单位向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适用于出口少又不经常退税的企业。一年一退的企业,年终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必须超过1万法郎,一季一退的企业,季度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必须超过5000法郎。B、专门退税。指出口企业接月向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适用于出口较多的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填写退税申请书,并提供增值税发票和出口报关单。

(二)防骗税措施

  为避免拖欠应退企业税款,法国的税务部门一般是先办退税,后检查。如果一经检查发现企业有骗税行为,便加倍罚款,并追溯十年彻底检查,情节严重的对有关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
 

欧盟成员国之间在取消海关、开放欧洲市场以后,欧盟国家间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成了税收管理的一个难点。近几年来,法国骗取出口退税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法国税务部门仍考虑坚持现行的退税制度以保持增值税制度的规范与完整,同时加强税收征管和与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税收合作。

法国的增值税退税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出口退税,即对出口货物的进项税大于该企业在国内销售货物时发生的增值税的部分退税;二是对内销企业退税,即对从事国内生产和销售的企业进项税大于销项税的余额退税(这一点与中国不同)。法国将出口退税纳入增值税日常管理,负责增值税退税操作和管理的部门是经济财政部的税务总局、公共会计司、海关和间接税总署。

企业可灵活选择退税期

根据退税期不同,增值税退税可分为年退税制、季退税制和月退税制。出口企业可灵活选择退税期,及时得到退税,最大限度地减轻财务负担。

年退税制和季退税制也称为普通退税制,适用于所有企业,包括出口企业和内销企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财务状况选择退税制。年退税制是指每个财政年度末,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余额超过1000法郎可申请年退税;季退税制是指每个季度末,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余额超过5000法郎,且季度内每个月都有进项税余额,可申请季退税。月退税制是对出口企业建立的特别退税制。税务局根据出口企业上一个月的出口额计算出一个虚拟的增值税税额,作为出口企业月增值税退税的上限。若出口企业的月应退增值税税额低于上限,可一次性退付;若高于上限,只在上限规定的额度内退税,超过上限的部分则结转下期退税。在实行月退税制的情况下,对出口企业只有最高退税限额,没有最低限额。出口企业可以同时选择普通退税制和特别退税制,如果一个出口企业同时选择了季退税制和月退税制,就可以在一个季度内的第一、第二个月使用月退税制,在第三个
月使用季退税制。

审核退税申请分长程序和短程序

根据税务局对退税申请的审核程序不同,增值税退税可分为短程序和长程序。通常对2/3的退税申请使用短程序,1/3使用长程序。

采用短程序,税务局对企业不做特殊审查,一般可在1~2个月内完成退税操作。短程序一般适用于成立时间较长,纳税记录良好,没有特殊风险的企业。采用长程序,税务局要对企业进行特别审查。如果涉及偷逃税问题,则要做全面检查;否则做选项检查,选项检查属于单项检查,可以选择对企业可抵扣增值税部分的发票或对出口货物发票进行检查等。采用长程序一般可在4个月内完成退税操作。长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成立不到两年的新企业;存在税务问题的企业,如欠税或正在接受税务稽查等;第一次提出退税申请的企业;房地产经营企业;高额退税申请企业,企业资产与其申请的退税额相比太少;有特殊风险的其他企业。

用风险分析表分类管理退税企业

90年代初期,法国税务机关开始使用风险分析表对退税企业进行风险评估,从而分类进行管理。风险分析表没有全国统一的格式,各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风险分析项目,制定适用的风险分析表。

对风险小的企业,可以实行短程序,加快退税进度;对风险大的企业,则实行长程序。2000年11月以后,风险分析表统一纳入计算机管理,实行无纸化,由电脑自动显示采用何种程序。税务部门对增值税进行管理依靠两套计算机系统,一是MEDOC系统,用于统计增值税纳税人的基础资料,记录纳税申报及税款征收入库情况;二是REBECCA系统,专门用于管理增值税的退税申请。

反复审核将骗税风险降到最小

法国将出口退税纳入增值税日常管理,征税和退税都由同一税务部门负责,有效地避免少征多退的问题。税务部门通过反复审核退税申请,尽量降低退税风险。

企业在向负责征收增值税的基层税收所提出退税申请时,需要提供前三个月的增值税申报表复印件、银行账号,首次申请退税的企业还需提供发票复印件。税收所将退税申请录入MEDOC系统,通过MEDOC系统记录的企业信息及风险分析表,税收所可以了解到企业的基本情况,从而决定采用短程序还是长程序。

如果采用短程序,税收所直接将企业资料传递到省税务局,省税务局进行简单核对,并记录到REBECCA程序中,同时向公共会计司的财政所发出退税指示,由财政所办理退税。如果省税务局在核对过程中发现疑点,会将退税申请转入长程序,并将企业资料发回负责收集保管纳税人税收资料的基层税务所,由税务所再对退税企业进行审核。

如果采用长程序,税收所将企业资料转给税务所,税务所对企业进行选项检查或全面检查后,提出全额退税、部分退税或者不予退税的处理意见,并将意见上报省税务局。省税务局复审后,如采纳税务所的意见,则向公共会计司的财政所发出退税指令或者拒绝退税申请。如果省税务局在复审过程中发现新的问题,还可要求税务所进行补充审核。

法国的增值税退税制度基本是建立在对企业信任的基础上。企业在申请出口退税时无需提供出口证明,但对各类原始单据要妥善保存,留待税务机关事后检查。税务机关经常对退税企业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骗税问题,会对企业加以重罚。

   
 
最新动态

 

国内新闻

 

国际新闻

 

外贸动态

 

外汇走势

>>更多

 
展会信息

 

五金及工具产品

 

卫浴设备及建材

 

园林及花园用品

 

运动及旅行用品

 

家具及家具辅料

 

文具及办公用品

 

汽车及汽车配件

>>更多行业